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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稽查科要求我司协查一个合作伙伴的税务问题,我们是否只需提供合作伙伴的账务?他们有权利查看其他吗? - 淘丁财务

来源:未知 作者:yyzntdcaiwu 发布时间: 阅读人数:262 手机端

根据《征管法》第四章第五十四条 税务机关有权进行税务检查。企业自我保护权利可以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公告2009年第1号。对于稽查来访,企业应该做到不卑不亢,全力配合,据理力争,有理有节。公务员所有的骄纵都是老百姓怕出来的。根据《征管法》第五十九条 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2009]157号第二十二条 检查前,应当告知被查对象检查时间、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但预先通知有碍检查的除外。  检查应当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共同实施,并向被查对象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  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联合检查的,应当出示各自的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  检查应当自实施检查之日起60日内完成;确需延长检查时间的,应当经稽查局局长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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