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未知 作者:yyzntdcaiwu 发布时间: 阅读人数:88 手机端
一、酒精的执行标准问题?
酒精的国家标准(GB394—81)
指 标 名 称
指 标
优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外观 透明,液体
色度(号) ≤ 10
气味 无异臭
酒精(容量)% ≥ 96.0 95.5 95.0 95.0 95.0
硫酸试验,号 ≤ 10 15 100 —— ——
氧化试验,分钟 ≥ 30 25 15 2 ——
醛(以乙醛计) ≤ 0.0004 0.0010 0.0030 —— ——
杂醇油(以异丁醇异戊醇),% ≤ 0.0004 0.0025 0.0100 0.0400 ——
甲醇,% ≤ 0.06 0.12 0.16 0.25 ——
酸(以乙酸计),% ≤ 0.0015 0.0015 0.0020 0.0020 ——
酯(以乙酸乙酯计),% ≤ 0.0025 0.0038 —— —— ——
不挥发物 ≤ 0.0020 0.0020 0.0025 0.0025 ——
注:%——g/100mL(酒精含量除外)
2. 医药酒精的各种理化指标必须达到国家执行标准的“二级”或二级以上。
食用酒精的各种理化指标必须要达到国家执行标准的“一级”和优级。
理化指标达到“三级”和“四级鸡的俗称“工业酒精”。
也就是就说食用酒精可以作为医用酒精,而医用酒精和工业酒精则不能食用,否则会闹出人命的。
3.平时我们常接触到的消毒酒精浓度是75%(体积比)它是制药厂从酒精厂或糖厂购买后自行稀释为75度的。
4. 他们的生产成本和销售价格也不一样,食用酒精最贵、医用酒精次之、工业酒精最便宜。所以经常有不法商贩用医用酒精或工业酒精勾兑成食用酒来销售。
5.它们的生产工艺都必须经过:原料---蒸煮(用糖蜜为原料不用蒸煮)---糖化---发酵---蒸馏---检验---成品。酒精的浓度不同,用途也会有所区别。
95%的酒精用于擦拭紫外线灯。这种酒精在医院常用,而在家庭中则只会将其用于相机镜头的清洁。
70%—75%的酒精用于消毒。这是因为,过高浓度的酒精会在细菌表面形成一层保护膜,阻止其进入细菌体内,难以将细菌彻底杀死。若酒精浓度过低,则虽可进入细菌,但不能将其体内的蛋白质凝固,同样也不能将细菌彻底杀死。
二、业务执行面试问题?
1、自我介绍(千万不要背简历,对方不是看你对自己简历背的有多熟,而是期望你能通过简短的介绍就把自己的特点、个性、特长以及曾经的优异表现展现给考官) 在公司自我介绍只需要告诉对方你叫什么?你会什么?你来这里的目的是什么?我会怎么样去做?最后希望贵公司能给我这样一个机会!就可以了!
2、为什么离开原来的公司:如果你有工作经验的话会问这个问题(回答的时候不用实事求是,但也不要把责任都推托到公司方面,在承认原有公司对自己的帮助之外强调自己的职业发展与公司的整体理念无法贴合就行了)
3、如果是应届毕业生,则一般会问:为什么选择我们这个企业(实事求是的回答)
4、你认为自己什么地方适合我们?这个问题和第3个问题类似,一般考官不是用第3种就是第4种
5、你的客户群体主要有哪些:如果你曾经从事过销售工作的话,必问(实际情况+修饰)
6、你如何寻找客户?你与客户一般如何交流?你怎么去说服客户购买我们的产品?有时会有举个案例让你讲述或模拟一个环境,让你推销某样东西给考官
7、你入职以后,你认为自己每个月或者每个季度能完成多少业绩?这个问题早几年不会出现,但近几年很多企业越来越实际,所以在招聘销售员的时候这个问题就开始频繁出现了,他们一般会根据这个来衡量你届时会提出的薪水要求(这个问题的答案很难表达,只能综合考虑,首先你自己本身要对这个企业的行业背景有一定的了解,然后才能说出一个比较妥贴的数字,尺寸掌握全看自己)
8、什么时候可以上班
9、你期望的薪水
三、演出执行面试会问的问题?
会问有没有演出的经历,还有注意事项,包括住宿要求
四、法院执行费的收费标准问题?
强制执行的收费标准:
1、申请执行无需预先缴纳申请执行费,但人民法院在执行到位的首批执行款扣除人民法院依法应收取的执行费。
2、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收取执行中产生的实际支出费用,如交通、住宿等费用。具体标准:1、没有执行数目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3、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标准的部分,按照0.1%交纳。4、符合民事诉讼执行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条件要求未参加记名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收取案件受理费用。
五、民事非诉执行监督存在的问题?
主要包括异地执行 中止执行等具体执行阶段和执行措施的监督标准比较模糊,执行力度和执行结案率考核评定较为松散。
六、公司制度执行存在的问题?
1.
制度传达不及时、不到位,造成“无章可循”。 再完善的制度如果不能及时有效地传达到位,也难以得到执行并发挥其作用,如果未能及时有效地传达有关制度,就会造成“无章可循”的情况,主要原因是没有组织对制度进行认真学习,对制度理解、把握不够,会出现理解的偏差和行动上的懈怠,导致积极性不高、落实效果不好。
2.
执行意识差,执行文化缺失,造成“有章不循”。 在执行过程中总是患得患失、缺乏全局观,习惯于我行我素、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导致执行力差,使制度流于形式、成为摆设。
七、遵守和执行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制度范围泛泛,落实精细不足。
整改办法:细化制度条文,增强制度执行的可操作性。
二、管理制度缺乏硬性规定,存在软散情况
整改办法:强化制度刚性要求,严格落实各项指标要求。
三、制度建设有待加强,存在管理盲区。
整改办法:加强制度建设,形成管理范围全覆盖无盲区。
八、财务制度执行不严存在的问题?
(一)执行财务制度不严。一是以支代收。‘二是村级财务制度明文规定,账款要分管,但有的村干部包揽了会计、出纳之职,直接经手现金的收支,买了东西开了票,回去告诉会计入了账。
(二)挥霍公款现象严重。收支失衡,支大于收,非生产性开支过大。
(三)集体资金管理混乱。
(四)物资管理手续不全。有的村部分财产早已卖掉或报废,但账面没作任何处理。
(五)财务账目混乱不清。一是财务科目设置不规范,基本是流水账,不能正确反映财务收支的情况,查账相当不便。
(六)吃尽分光、分钱分物现象严重。尤其是最近几年,由于煤炭形势的好转,煤炭价格不断上涨,有的村干部为了“讨好”村民,大肆分钱分物,既按人口、又按户数,还有的按劳力、承包地面积。
九、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预算编制不完整、不真实,预算约束力不强。年初预算编制金额小,年度内追加次数和金额较大。
二是部分预算指标未执行。一些单位下达的个别项目预算指标执行率为零,特别是上级追加指标未及时使用,使得资金沉淀,影响资金使用效益。
针对存在的问题,建议:
一是编制年度预算时应结合上年年终决算,科学、合理地编制本年度预算,严格按照《预算法》的规定进行预算调整,避免预算结余较大,应根据项目可行性减少追加项目数。
二是对本级预算安排、上级补助及专项追加安排的各项支出,严格按照预算科目执行,同时安排专人对预算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督察,确保资金的专款专用和及时使用,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
十、关于执行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人民法院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执行监督案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监督和支持人民法院依法行使执行权。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仲裁裁决以及公证债权文书等法律文书的活动实施法律监督。
第四条 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案件,由执行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管辖。
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办理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民事执行监督案件。下级人民检察院对有管辖权的民事执行监督案件,认为需要上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办理。
第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提交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提交证据材料的,应当附证据清单。
申请监督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申请人限期补齐,并明确告知应补齐的全部材料。申请人逾期未补齐的,视为撤回监督申请。
第六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法律规定可以提出异议、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没有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或者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审查异议、复议期间,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又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但申请对人民法院的异议、复议程序进行监督的除外。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事执行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依职权进行监督:
(一)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执行人员在执行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执行等违法行为、司法机关已经立案的;
(三)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四)需要跟进监督的。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因办理监督案件的需要,依照有关规定可以调阅人民法院的执行卷宗,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配合。
通过拷贝电子卷、查阅、复制、摘录等方式能够满足办案需要的,不调阅卷宗。
人民检察院调阅人民法院卷宗,由人民法院办公室(厅)负责办理,并在五日内提供,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提供的,应当向人民检察院说明理由,并在情况消除后及时提供。
人民法院正在办理或者已结案尚未归档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执行监督案件时可以直接到办理部门查阅、复制、拷贝、摘录案件材料,不调阅卷宗。
第九条 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活动中可能存在怠于履行职责情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了解相关情况,人民法院应当说明案件的执行情况及理由,并在十五日内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
第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执行监督检察建议,应当经检察长批准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制作检察建议书,在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检察建议书连同案件卷宗移送同级人民法院。
检察建议书应当载明检察机关查明的事实、监督理由、依据以及建议内容等。
第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民事执行监督检察建议,统一由同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收到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书后,应当在三个月内将审查处理情况以回复意见函的形式回复人民检察院,并附裁定、决定等相关法律文书。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回复意见函应当载明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回复意见和理由并加盖院章。不采纳检察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收到检察建议后逾期未回复或者处理结果不当的,提出检察建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职权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向其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认为应当跟进监督的,应当向其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月内提出审查处理意见并以回复意见函的形式回复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检察院的意见正确的,应当监督下级人民法院及时纠正。
第十五条 当事人在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过程中达成和解协议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将和解协议送交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申请监督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活动不存在违法情形的,应当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在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制作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发送申请人,并做好释法说理工作。
人民检察院办理依职权监督的案件,认为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活动不存在违法情形的,应当作出终结审查决定。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认为检察监督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建议。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书面建议后三个月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检察院的回复有异议的,可以通过上一级人民法院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建议正确的,应当要求下级人民检察院及时纠正。
第十八条 有关国家机关不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义务或者协助执行义务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相关国家机关提出检察建议。
第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在办案中发现被执行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且公安机关不予立案侦查的,应当移送侦查监督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完善沟通联系机制,密切配合,互相支持,促进民事执行法律监督工作依法有序稳妥开展。
第二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行政执行活动实施法律监督,行政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没有规定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7年1 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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