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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徽省水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防治水害,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公民 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 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的活动。
第三条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 济组织的水塘和本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除外。
对前款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的使用有争议的,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在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用水权益的前提下,按照尊重历史、维护现状的原则予以 确认。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自然植被和湿地,植树种草,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和水体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保护水资源意识、节约用水意识和水患意识。 鼓 励和支持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先进科学技术的研究和推广、 应用。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水资源、水工程和节约用水的义务 ,并有权制止、控告和检举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和开发利用
第七条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按照流域、区域统一制 定规划。编制水资源规划应当有利于水资源优化配置,兼顾各地区、各行业的需要。 全省水资源规划应当服从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和流域专业规划,设区 的市(以下称市)、县(市、区)区域综合规划和其管理的江河流域综合规划应当服从全省水资 源规划及省确定的和跨市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和流域专业规划,专业规划应当 服从综合规划。
第八条 全省水资源规划和跨市且流域面积在1000平方公里以上的重要江 河、湖泊及淠史杭、驷马山等大型灌区的流域、区域综合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 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市人民政府编制,报省人民政府
二、安徽省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
(1991年10月21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5号发布 根据1997年12月25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9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8月10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7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0年12月23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3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4年12月16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5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17年11月22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7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河道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沟渠、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长江、淮河等跨省重要河段以及与邻省边界河道的管理,国家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条 我省对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开发利用江河湖泊的水、土等资源和整治河道、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求效益,服从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的总体安排。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处理防汛和河道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
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六条 县(市、区,下同)以上河道主管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河道,负责《河道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实施。
第二章 河道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省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为全省河道主管机关,各市、县(区)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第八条 省河道主管机关管理河道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规定确定跨设区的市主干河道的防洪标准;
(二)审查在跨省、跨设区的市主干河道管理范围内所建工程的规划设计;
(三)编制、执行省管河道堤防的岁修计划;
(四)制定并监督实施跨设区的市主干河道的防洪调度方案;
(五)拟定跨设区的市河道的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督促实施;
(六)组织制定跨设区的市河道综合开发利用和防治水害规划;
(七)处理跨设区的市河道管理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设区的市河道主管机关管理河道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上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确定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防洪标准;
(二)审查在本行政区域河道管理范围内所建工程的规划设计;
(三)编制、执行本行政区域内河道堤防的岁修计划;
(四)制定、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洪调度方案;
(五)拟定本行政区域内河道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督促实施;
(六)制定、执行本行政区域的河道综合开发利用、防治水害规划;
(七)处理跨县河道管理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县河道主管机关管理河道的主要职责:
(一)审查本行政区域河道管理范围内所建工程的规划设计;
(二)制定、执行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综合开发利用规划、防治水害规划、防洪调度方案和清障计划;
(三)管理、维修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保持工程安全完整;
(四)筹集并统筹安排河道工程维护、除险加固、更新改造、管理运用等专项经费;
(五)处理本行政区域河道管理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省淠史杭灌区管理总局、驷马山引江工程管理处等水管机构及市、县(区)河道主管机关设立的河道管理机构,行使同级河道主管机关授予的职权。
县以上河道主管机关及其河道管理机构,应当配有河道监理人员,依法实施河道监理。
第十二条 省河道主管机关设立的长江、淮河河道管理局分别负责长江干流、淮河干流(包括颍河茨河铺以下、涡河西阳集以下河段,下同)的统一管理工作。沿长江、淮河的市、县(区)设立的长江、淮河河道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江、淮河河段的管理工作。业务受省长江、淮河河道管理局领导。
其他河道,按分级管理的原则,由所在地、市、县河道主管机关负责管理。
第十三条 沿江、沿河的农场和工商企业等单位承担所在堤段的维修、管理、防汛等任务,所在地的河道主管机关及其河道管理机构应予以指导。
堤圈、圩口等受益区的乡(镇)、村,应成立河道堤防管理委员会或管理组,负责有关河段及堤防的管理。
第三章 河道整治与建设
第十四条 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有管辖权的河道主管机关或者省河道主管机关设置的水工程管理单位审查同意;未经河道主管机关或者省河道主管机关设置的水工程管理单位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涉及航道的,应征求交通部门的意见。
第十五条 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工程的,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将开工日期及其他有关事项报告原批准的河道主管机关。为保证防汛安全,河道主管机关有权通知建设单位推迟开工。施工中涉及防洪安全的部位,应严格执行水利工程施工规范,接受河道主管机关及河道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竣工后应有河道主管机关及河道管理机构参加验收,确认符合防洪安全标准的,方能启用。
第十六条 已修建的工程,经技术鉴定不符合防洪安全要求的,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在限期内改建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需要拆除的,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方案,报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河道的设计洪水位,必须以河道主管机关确定的数据为准。
跨越河道(包括干堤外滩圩)的桥梁、栈桥等建筑物,其梁底必须高出设计洪水位一米以上。跨越通航河道的建筑物,应符合规划的通航标准。
在河道两岸及滩地修建的码头、泵房、船台、道路等建筑物及设施,一般不得伸出岸滩或超出滩地的高程。确需伸出岸滩或高出滩地的,应尽可能减少阻水面积,并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
第十八条 在河道两岸兴建与防洪有关的工程,应与所在堤段规定的建筑物防洪标准一致。行洪堤堤顶、行洪口门不得超过规定的高程。
长江干堤外滩圩和江心洲已圈圩堤,堤顶高程不得超过当地一九四九年实测洪水位一米,遇特大洪水,应服从行洪要求。
第十九条 在堤防上修建的工程及其有关堤段的维修、管理、防汛任务,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工程交付使用后由使用单位负责,河道主管机关及河道管理机构予以监督、指导。
第二十条 确需利用堤防或护堤地兼做公路的,必须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并按规定要求施工。如因维修不善,影响堤防安全或当洪水接近保证水位时,县以上防汛指挥部有权作出暂停行车的决定。
未铺路面的堤防,在泥泞期间,除防汛抢险车辆外,其他车辆不得通行。
第二十一条 行洪、蓄洪区内,一般不得兴建工矿等企业。铁路通过行洪、蓄洪区,不得影响行洪、蓄洪,并有自身的防洪措施。不准在行洪、蓄洪区内兴建有碍行洪、蓄洪的分隔工程。
第二十二条 编制沿河城镇规划,应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
沿河城镇建设,不得超出临河界限。临河界限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四章 河道保护
第二十三条 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干堤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设计洪水位以内的区域。
河道管理范围的具体界线,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划定。
第二十四条 堤防两侧必须有护堤地。凡已预留、征用、划拨、历史形成或公认的护堤地,包括堆土区、加固堤防填塘区、取土塘、外滩地、压渗平台、防渗铺盖和减压井等,属于国家所有的,由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核发土地使用证书,河道管理机构负责管理使用。
新建堤防或尚无护堤地的堤段,由所在县人民政府按批准的堤防设计标准划定护堤地:
(一)长江干流大、中型堤防,临水侧不得窄于五十米,背水侧不得窄于三十米;
(二)长江干流其他堤防和淮河干流堤防,临水侧不得窄于三十米,背水侧不得窄于二十米;
(三)其他河道的堤防,临水侧和背水侧均不得窄于十米。
第二十五条 重要堤防渗水严重的堤段,应划定堤防安全保护区,其范围由所在县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划定。
第二十六条 水闸(涵闸、船闸)周围应划定管理范围(护闸地)。凡已预留或征用、划拨的土地、水面、堆土区,均为水闸管理范围,属于国家所有,由闸管单位负责使用。
未划定范围的,由所在县人民政府按下列标准划定:
(一)大型闸(过闸流量一千秒立方米以上),上、下游各五百米,两端堤防(地段)各一百米;
(二)中型闸(过闸流量大于一百秒立方米,小于一千秒立方米),上、下游各三百米,两端堤防(地段)各三十米;
(三)小型闸(过闸流量小于一百秒立方米),上、下游各一百米,两端堤防(地段)各二十米。
第二十七条 堤防两侧营造防护林木,必须符合防洪安全要求。
河道堤防的防护林木,由河道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营造和管理。护堤护岸林木,不得任意砍伐。采伐护堤护岸林木的,应当依法办理采伐许可手续,并完成规定的更新补种任务。进行抚育、更新性采伐和用于防汛抢险的采伐,按照国家规定免交育林基金。
第二十八条 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在河道内修建围墙、围滩、房屋等阻水、挑流工程,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沉置船、排筏;
(二)在堤身、护堤地、水闸管理范围内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立窑、埋葬、挖塘、晒粮、取土、采砂石、爆破、开展集市贸易;
(三)在堤防安全保护区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池塘、采石、取土等危及堤防安全的活动;
(四)在堤身铲草皮、挖堤筑路、傍堤蓄水;
(五)在堤身、防渗铺盖、压渗平台上植树;
(六)在堤身、岸坡及临河十米宽的滩地上耕种;
(七)在河道防护林以外的河滩地、行洪区的行洪通道内栽植阻水植物;
(八)在水闸管理范围的水域内捕鱼、停船(闸管单位因工作需要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石、取土、淘金等;
(二)在河滩地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和修建工程设施。
第三十条 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和堤防安全保护区内修建工程设施、进行河道整治及考古发掘等活动,必须接受河道主管机关及河道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服从防汛指挥,不得损坏堤防、河岸、水闸等防洪工程设施和防渗条件,不得影响河道安全泄洪、航道稳定和船舶正常航行。
第三十一条 禁止围湖。凡已经围的,应按照防洪要求,逐步还湖;暂不能还湖的,应限制圩堤高程,服从蓄洪要求。
第三十二条 禁止围河。凡已经围的,要服从河道清障要求。
围垦洲滩、塞支堵汊,必须进行科学论证,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三条 水闸的控制运用办法,由河道主管机关依据批准的水工程综合利用规划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水闸管理单位负责执行
三、安徽省2022年社区矫正最新实施办法?
省2022年社区矫正最新实施办法已于近期出台,旨在加强对社区矫正的监管和服务,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具体措施包括:完善社区矫正法律体系,推广信息化技术,加强社区矫正人员业务培训,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和查处制度,深化与社区居民的互动,加强社区矫正宣传和普及工作。
此外,该办法还规范了社区矫正辅导方案和评估标准,明确了社区矫正人员的责任和义务,为建设更加公正、规范、专业和有序的社区矫正服务体系提供了有力支持。
四、安徽省党校名师培养工程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校工作的意见》,安徽省委党校以人才强校为战略目标,切实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日前制定出台《“名师工程”实施方案》和《中青年教师培养计划》。
作为实施“名师工程”的姊妹篇,两个文件目标一致而又相辅相成,各有侧重而又相得益彰,精准施策而又相互衔接。《实施方案》重点实施五大工程,即以学科建设为基础,实施学科繁荣工程;以课程建设为抓手,实施教学精品工程;以项目建设为核心,实施科研创新工程;以协同创新为动力,实施团队建设工程;以紧缺人才为重点,实施人才引进工程。目标是将教研骨干培养成教学名师或学术名家。《培养计划》主要围绕强党性、厚学养、接地气、提能力等四个方面,重点采取30项有针对性的帮扶措施。目标是在年龄45周岁以下、副教授以下的教研人员中培养造就一大批政治合格、业务精湛、作风优良的中青年教研骨干。
《实施方案》和《培养计划》坚持目标导向、正确方向、问题导向、改革取向,从理念、方式、机制上对师资队伍建设提出了新要求。
一是坚持“绵绵用力、久久为功”的师资队伍建设新理念。坚持从安徽省委党校实际出发,既是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的重要抓手,也是事关全局、影响深远的重要“人才工程”。《实施方案》提出到2020年,培养造就10名左右校级教学名师和学术名家;到2023年,培养造就5名左右全国党校系统或全省哲学社会科学界教学名师和学术名家;到2026年,培养造就3名左右国家级教学名师和马克思主义理论大家。《培养计划》对于中青年教师的培养,也是按照每三年一个周期滚动培养,直至达到预期培养目标。
二是坚持“个性化培养与普惠性支持”相统一的师资队伍建设新方式。针对中青年教师,提出个性化、精准化、菜单式培养理念,通过个人定位、部门定制、组织定向,解决职业规划、培养方案、具体措施三个层面问题,让个人努力与组织培养良性互动、组织需求与发挥专长有效衔接、个人成长与事业发展深度融合。充分尊重教师个体差异和成长愿景。对教学科研基础好、发展路径清晰的教师,按教学名师和学术名家目标培养。对教学科研基础相对薄弱和新入职教师,按教学科研骨干目标培养,从而达到把中青年教师培养成教研骨干、把教研骨干培养成名师名家的“双培”目标。
三是坚持“注重培养与严格要求”相结合的师资队伍建设新机制。一方面推进管理变革和制度创新,最大限度激发教研人员内生动力,释放创新创造活力。健全校学术委员会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建立教学科研绿色走廊,实施教学招标专题自动课题立项,精品科研、咨政成果试讲通过后自动进入课堂,以及教学名师主讲的核心教学专题主体班次全覆盖、学术名家的自主选题自动纳入全省党校系统重点课题的制度化安排;建立创新团队首席专家制度,由团队负责人(首席专家)自主选择团队成员、决定重点开发专题、选择课题研究方向及负责科研经费审核;改革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机制,建立以教学质量引领和成果转化为核心的教学科研业绩量化标准。另一方面加强组织领导和督查考核,成立以常务副校长为组长,分管教学科研校领导为副组长、各教研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名师工程”和“中青年教师培养计划”领导小组,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有效推进。将名师工程和中青年教师培养计划落实情况纳入各部门年度综合考核办法、个人量化考核体系,进一步压实党建业务“两手抓”的主体责任。
《实施方案》《培养计划》的出台,对安徽省委党校全力打造一流师资队伍,全面提高办学质量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为加快建设一流党校、红色学府,服务五大发展美好安徽必将产生重要意义。
五、巡察实施办法?
领导自查自检和群众举报两种办法,为巡察工作提供便利。
六、车船税新标准,车船税每年都要交吗车船税怎么交?
车船税新标准,车船税每年都要交吗车船税怎么交?
车船税是每年都需要缴纳的,只要符合车船税缴纳标准的纳税人,每年需要缴纳一次车船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应纳税额为年应纳税额除以12再乘以应纳税月份数。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第二十条 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办理转让过户的,不另纳税,也不退税。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六条 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
第七条 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第八条 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
七、劳务派遣实施办法?
(一)逾期不提交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或者提交虚假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二)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在一个行政许可期限内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第二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子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由子公司向所在地许可机关申请行政许可;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书面报告许可机关,并由分公司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机关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如实报告下列事项:
(一)经营情况以及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八、荣誉退休实施办法?
为充分体现市司法局党委对干部退休后的关注与关爱,强化干部退休的仪式感,保持组织归属感,激励退休干部退休不褪色、离岗不离党,继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近日,市司法局根据市委组织部、市委老干部局《关于建立干部荣誉退休制度的通知》要求,制定出台干部荣誉退休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注重政治引领、思想关心、精神关怀、组织领导,充分发挥退休干部的政治优势、经验优势和威望优势,以实际行动释放正能量、展示新风采、带动新风气。
实施办法提出“五个一”具体措施。一是组织一次谈话活动。干部退休前,由局领导与干部本人进行专题谈话,肯定工作成绩,听取意见建议,组织人事部门告知退休干部办理退休手续的时间和程序,介绍有关退休政策,办理组织关系转接。二是举办一场“荣休仪式”。仪式由局领导主持,退休干部所在部门及相关部门人员参加,在仪式上颁发“荣誉退休纪念”牌和纪念品。三是进行一次走访慰问。了解退休干部家庭情况,身体状况,建立“关爱台账”、健康档案,对有特殊困难的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给予帮助解决。四是集中一次专题学习。及时组织新退休干部,重点围绕政治引领、组织建设、形势发展、心理调适等内容进行专题辅导,介绍有关学习交流平台,帮助他们选择兴趣爱好,尽快适应退休生活。五是制作一本服务手册。针对退休后工资发放新变化、有关组织生活纪律规定、市司法局离退休干部党员活动中心管理及市老年大学课程设置等情况,制作《青岛市司法局退休干部服务手册》,帮助他们尽快完成角色转换。
九、北京医保实施办法?
北京医保今年九月新规定,不再能够打入到个人账户,实施转款专用,个人每个月缴纳的部分计入个人账户,只有去医院看病,去对应的医保药店买药可以直接通过个人社保卡进行花费。单位缴纳的部分则全部划入统筹账户,以供退休以后使用。
十、性教育实施办法?
1.分年龄段普及不同性知识
普遍家长都会等到孩子青春期来月经时,才开始给孩子普及,其实,从孩子一岁左右就可以开始了。而且在不同年龄段,给孩子普及的不同性知识也会有所不同。在3岁以内,孩子可能会观察到男孩和女孩身体有别,这时一些孩子可能会想要触碰对方的身体,家长不要觉得孩子还小没什么,应该告诉孩子不能触碰,男女有别。
6岁以内的孩子可能会问一些我是从哪里来的等问题,如果家长不告诉孩子,孩子很有可能用不正确的方式自己来了解。这时,父母其实可以从正面的的角度给予解答,以防孩子会胡思乱想。等到孩子到了青春期,就可以给孩子普及一些正常的生理现象,和性教育安全,避免孩子独自面对的时候,会感到手足无措。
2.从生活中去教育
有很多父母觉得孩子是自己最亲近的人,脱衣服、上厕所这种很隐秘的事情,家长都毫不避讳地当着孩子面就做这些行为。家长可能觉得没什么,但是这会让孩子会觉得在别人面前也是可以这样做的,认为我的隐私部位别人可以看,别人的我也可以。
家长应该在孩子懂得男女有别时,就不要毫无遮拦的在孩子面前做这些行为,并且告诉孩子也不可以在陌生人面前漏出隐私部位,孩子才会建立起关于身体的界限感。
3.增强对性侵害的自我保护意识
孩子了解自己的隐私部位别人不能轻易触碰时,就要对自己的隐私部位有保护意识。如果有陌生人和亲人不经自己和父母同意的触碰,一定要大声呼救,找自己的亲人保护自己。除了医生和父母谁都不能看、不能摸,让孩子从心底认识到这个问题的严重性,并且不能和异性过密接触,才会真正地保护自己。
给孩子普及性教育,除了在日常生活中告诉孩子一些常识,我还会选择通过让孩子阅读绘本的方式,来给孩子普及性安全教育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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