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售楼广告中出现他人的著名商标是商标侵权吗?
来源:未知 作者:yyzntdcaiwu 发布时间: 阅读人数:113 手机端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看到售楼公司用各种广告宣传自己的楼盘,以吸引顾客。那么,他们在宣传广告中使用他人的著名商标是侵权行为吗?
举一个例子:原告是“LV”注册商标的注册人。被告为某房地产公司,该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大型户外广告中使用“LV”注册商标,且标有“LV”商标的手提包处在广告画面最显著的位置。
原告认为被告利用“LV”商标及商品的知名度吸引相关受众的注意,借此提升其房地产项目的知名度,不仅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而且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违反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在广告中使用“LV”手提包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然而法院同时认为,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
首先,广告中的“LV”图案对被告的楼盘没有商标性标识作用。从“LV”的使用来看,广告中虽然出现了“LV”商标图案,但该图案系“LV”手提包图案的一部分,而该手提包仅作为模特手中的道具出现在广告中,除此之外,“LV”商标图案既未单独出现在广告的其他部分,也未与广告中出现的楼盘名称、广告语等连用,因此,该商标图案并非广告商品的商标、名称或装潢,对广告商品没有商标性标识作用。
其次,广告中的“LV”商标图案不会就广告商品对消费者造成误导。从广告效果来看,模特和手提包占据了近三分之一的广告画面,另三分之二的广告画面则几乎布满广告语,蓝紫色背景上的白色汉字明显、直观地标明该广告对应的商品系楼盘,楼盘也有其自己的名称,与楼盘有关的主体为“A公司”和“B公司”。消费者不会认为该楼盘由原告开发,或该楼盘与原告有利益关系,即该广告不会就该楼盘的来源对消费者造成误导。
总结:因此,售楼广告中出现其他著名商标不一定构成商标侵权,关键在于商家使用该商标的性质和目的,以及是否对相关公众造成误导。
当然是商标侵权了,只要没有经过人家的同意就擅自使用,那都是属于侵权的行为,所以千万不要这样做。
个人感觉如果双方谈成了合作,在经过对方同意的情况下出现他人的商标是不属于侵权的。
只要是他人享有商标权的商标未经过许可使用或者突出使用他人已注册商标的情况都是涉嫌商标侵权行为
如果盈利为目的使用了他人已注册商标,可能会涉嫌商标侵权,如果突显使用他人商标容易使消费者混淆的就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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