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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责任

来源:未知 作者:yyzntdcaiwu 发布时间: 阅读人数:112 手机端

一、商标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四十八条 使用未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

(一)冒充注册商标的;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五十三条 有本法第五十二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四条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五十六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如果侵犯了别人的商标权怎么做合适

应该从侵权的认定和表现内容上改正,不做侵权的行为,有意识到侵权则第一个反应就是停止此项侵权行为。

一、商标侵权,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其具体表现内容如下:

一切侵害他人注册商标权益的行为,都是侵犯商标权的行为。根据《商标法》第52条的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主要,可以做一下几种措施包括以下几种:

1、要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才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2、要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在其允许下才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

3、停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结合《商标法》第56条第3款的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这种形式的商标侵权行为是需要销售者主观明知为要件的。

4、停止伪造或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

5、停止继续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进行改正和停止,包括:

1、停止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装潢的使用,停止误导公众的;

2、停止对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活动;

3、停止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或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使用;

4、停止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的行为,并通过该域名进行有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活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行为。

三、商标侵权问题

商标侵权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我国商标法规定了以下7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行为;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6.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行为;7.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实施了以上行为之一的,即构成商标侵权。需要留意的是,主观故意并不是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之一,是否具有主观故意只是决定赔偿额的要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 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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