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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和商标一样不一样

来源:未知 作者:yyzntdcaiwu 发布时间: 阅读人数:260 手机端

一、企业名称和商标一样不一样

1.企业名称是由文字组成的一串有声有意的字符。商标是使用图形或文字或图形、文字的组合构成的一幅有形有色的图画。

2.企业名称是用来识别和区分企业的,商标是用以识别和区分商品或服务的。企业名称区分的是“人”,商标区分的是“物”。

3.企业名称是法律规定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商标是人为附加在商品或服务上的一种符号,可有可无。法律没有规定商品或服务必须使用商标。

4.企业名称在企业所在地必须登记注册,企业名称不注册就使用是违法行为。商标是自愿注册,不注册也可以使用,并不违法。

5.企业名称在企业进人市场前须登记注册,企业成立时即有名称。商标是企业进入市场后,为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取得商标专用权,得到市场给予的保护,才需申请注册,是自愿履行的手续。企业成立后才可能有商标。企业没有领取营业执照,是不能申请商标注册的。

6.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但一个企业可以注册多个商标。企业名称可以变更,商标一旦注册,不能变更。《商标法实施细则》中所称“注册商标的变更”,是指注册事项的变更,并不是商标图形的变更。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后,只要企业不提出变更,就终生有效。商标注册后有效期仅十年,有效期满,需继续使用的,应办理续展注册,否则将被注销。

7.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员国之间,企业名称无须申请和注册,都应受到保护;而商标必须经申请、注册后才受保护,且巴黎公约规定“在本联盟一个国家正式注册的商标,与在本联盟其他国家注册的商标,包括在原属国注册的商标在内,各不相关”。由此可见巴黎公约对企业名称的保护是强的,对商标的保护是弱的。

8.企业名称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列为人身权,被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列为工业产权和知识产权。因此,企业名称的权利属性有二重性。首要的是人身权属性,人身权是终生伴随人生的,从企业成立之日起即自然取得,到企业终止时消灭。商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里列人知识产权,也被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列为工业产权和知识产权。商标的权利属性只有一个,即“产权”。产权不是伴随人生始终的,也不是自然取得的。

9.商标所有人可以准许他人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企业名称则不得出租出借。

二、如何企业名称与商标的冲突

企业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间冲突由已久 主要由于商标与企业名称字号都具指示商品或服务提供者源功能属性 却属于两互交叉登记管理体系缘故

我行政、 司实践期些原则作考量处理企业名称与商标权利间冲突

权利获先序言 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冲突主要两种情况:

、先登记知名企业名称与申请注册商标

二、先申请注册商标与登记使用企业名称

高民院1998《 关于全部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纪要》 提: 何解决权利冲突 公保护知识产权所合权益? 与同志认 民院受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或者其民事纠纷案件 凡涉及权利冲突 般应由事按照关知识产权撤销或者效程序 请求关授权部门先解决权利冲突问题 再处理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或者其民事纠纷案件 经撤销或者效程序未能解决权利冲突 或者自事请求起3月内关授权部门未作处理结且理由 民院应按照民通则规定诚实信用原则保护公民、 合民事权益原则 依保护先授予权利或先使用享继续使用合民事权益 家工商总局《 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若干问题意见》( 工商标字[ 1999] 第81号) 第六条规定: 处理商标与企业名称混淆 应适用维护公平竞争保护先合权利利益原则

三、企业字号的使用与商标权的限度有什么区别

商标专用权与企业名称字号权均是依法定程序获得确认的权利。

商标专用权是申请人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在国家商标局注册取得。其权利内容包括使用权和禁用权。使用权是指权利人可以使用商标将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者区别开来。按照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的禁用权是指商标经核准注册后,商标专用权人一方面有权禁止他人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注册;另一方面对未经许可、非法使用其注册商标可能导致相关公众混淆的,有权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人民法院请求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

字号则是申请人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取得。字号是企业名称组成中惟一可以自我命名和设定的部分,具有区分商品的制造者或服务提供者的显著特性,所彰示的是企业的商誉和社会形象。字号权人可以合法地使用其字号,也可以要求登记机关禁止同一辖区内的同行业企业使用该字号。

字号权、注册商标专用权之间是平等、独立的,无权利强弱大小之分。

两种平等的权利发生冲突时,一般认为应当依照诚实信用原则与保护在先权利原则处理,并非简单按照商标权优先于字号权处理。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法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构成商标侵权。该解释对商标权人行使商标禁用权设定了严格的条件:突出使用字号且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

商标禁用权受到限制是因为商标权只是一种有限的垄断权利。商标的垄断权利不是绝对的,不能认为注册为商标的文字就成为商标权人的私产。权利人不能凭借其专用权而禁止他人将与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登记为字号,亦不能禁止他人正当地使用该字号。只有在他人不当地利用或攀附在先商标在消费者心目中的影响力和商业信誉,从而损伤或破坏商标的识别功能时,商标权人才可以禁止他人使用字号。换言之,只有消费者在字号与商标分别指向的经营主体、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之间产生或可能产生混淆时,才有禁止字号使用的必要。如果消费者不可能发生混淆,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则认为这种使用字号的行为属于正当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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