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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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养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一)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原则
实行收养制度主要是为了养子女的利益,它可以使无依无靠的孤儿,或因某些原因无法随父母生活的儿童,在养父母的抚养教育下,享受家庭的温暖,得以健康成长。
(二)平等自愿的原则
收养是确立养父母子女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为了保证这种拟制血亲关系的稳定,就要求它必须建立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
收养关系一经成立,养子女与养父母间的关系与亲生父母子女间的关系基本相同,但收养关系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解除,而亲生父母子女间的血亲关系则一般不能人为解除。
收养,是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的民事法律行为,使原来没有父母子女关系的人们之间产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收养人为养父和养母,被收养人为养子或养女。收养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才能成立。
二、初步核实应当遵循的原则?
初步核实过程中,核查组经批准可采取必要措施收集证据,与相关人员谈话了解情况,要求相关组织作出说明,调取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阅复制文件、账目、档案等资料,查核资产情况和有关信息,进行鉴定勘验。
如果需要采取技术调查或者限制出境等措施,纪检机关在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后,交有关机关执行。
初步核实结束后,核查组应当撰写初核情况报告,列明被核查人基本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办理依据及初核结果、存在疑点、处理建议,由核查组全体人员签名备查。
承办部门应当综合分析初核情况,按照拟立案审查、予以了结、谈话提醒、暂存待查,或者移送有关党组织处理等方式提出处置建议。初核情况报告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必要时还要向同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报告。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过初步核实,对存在严重违纪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立案审查。
扩展资料:
1、办理审批手续。凡需要直接进行初步核实的,由承办纪检监察室填写《初步核实呈批表》,按批准权限报请审批。委托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初核的,应制作《委托初步核实通知书》。
2、制定初步核实方案。初步核实方案的内容通常包括:(1)初步核实的依据。(2)需要核实的问题。(3)核实的方法步骤。
3、实施初步核实。
(1)初核意见的通报。
(2)向知情人或有关单位调查核实。
初步核实的调查取证应坚持实事求是原则,注意策略,不得泄露案情。
在初核阶段可采取以下方法收集证据: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书面资料。要求有关组织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采取有关办案措施。
必要时可以对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和事项,进行录音、拍照、摄像。对案件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提请有关的专门机构或人员作出鉴定结论。收集其他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证据。如发现被调查人确犯有严重错误,可根据需要采取必要的组织处理措施。
4、撰写初步核实情况报告。
5、对初步核实结果的处理。
(1)对案件线索所反映问题失实的,应向被反映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说明情况,必要时还应向被反映人说明情况或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对蓄意诬告、陷害的,应调查处理或建议有关组织严肃追究。
(2)对确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建议有关党组织作出恰当处理。
(3)对经初核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予以立案调查。
三、购买服务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第一、积极稳妥,有序实施。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探索多种有效方式,加大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支持力度,增强社会组织平等参与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能力,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形成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
第二、科学安排,注重实效。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的领域和项目,明确权利义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第三、公开择优,以事定费。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公平竞争择优选择方式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第四、改革创新,完善机制。坚持与事业单位改革、社会组织改革相衔接,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放宽市场准入,凡是社会能办好的,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不断完善体制机制。
四、企业应当遵循什么体系要求?
企业标准体系系列标准为各种类型、不同规模的企业的生产(服务、技术、经营和管理活动全过程提供了全面、系统的标准化管理的指导和要求,运用这些标准,可以帮助企业建立和实施一套适合企业需要的,持续有效的协调统一的企业标准体系。
五、会计应当遵循什么体系要求?
会计应当遵循准则体系。
由1个基本准则、38个具体准则和2个应有指南三个层次构成:1、基本准则。基本会计准则的作用是“准则的准则”,对38个具体准则起着统驭和指导作用,具体会计准则应在基本会计准则规定的框架内,按照会计业务或事项的类别进行制定与执行。
主要规范如下几方面的内容:(1)规定整个会计准则体系的目的。
新基本会计准则将制定会计准则体系的目的归纳为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向财务报告使用者通过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2)规范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和会计信息质量要求。新会计准则对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即会计的基本假设)没有作修改变动,仍然为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和货币计量四个方面。将原来的会计核算一般原则修改为对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修改前的会计核算原则为12条,要求企业的会计核算要遵循客观性、相关性、可比性、一贯性、及时性、明晰性、历史成本计价、权责发生制、谨慎、配比、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重要性原则。
新会计准则将原来的会计核算原则12条原则分成了两部分,一部分改为对会计信息质量提出要求,这些要求包括:真实性、相关性、明晰性、可比性、一贯性、实质重于形式、谨慎性、重要性、及时性等。
而将原来的历史成本计价、权责发生制、配比原则作为对会计要素计量提出的要求处理。(3)规范会计要素及其确认与计量、会计报告整体要求。新基本会计准则仍然将企业会计要素规范为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六个。
未发生变动;原会计准则规定会计要素的计量属性只有历史成本一个,新准则规定的计量属性有有五个,即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和公允价值。
并规定企业在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计量的,应当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
新会计准则在原财务会计报告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对报告的内容规范为会计报表、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即由披露的信息取代了原财务会计报告中的财务情况说明书。2、具体会计准则。
具体会计准则应根据基本会计准则的精神制定,用来指导企业各类经济业务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
38项具体准则又具体规范三类经济业务或会计事项的处理:(1)一般业务处理准则。主要规范各类企业普遍适用的一般经济业务的确认与计量。
如存货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职工薪酬、收入、建造合同、所得税、股份支付、政府补助、外币折算、借款费用、资产减值、每股收益、企业合并、企业年金基金、财务报表列报、现金流量表、中期财务报告、分部报告、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前期差错更正等。(2)特殊行业会计准则。主要规范特殊行业的会计业务或事项的处理,如生物资产、石油天然气开采等;(3)特定业务准则。主要规范特定业务的确认与计量,如债务重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租赁、或有事项、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金融资产转移、金融工具列报、套期保值、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等。3、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是根据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制定的,指导会计实务的操作的细则。
主要解决在运用会计准则处理经济业务时所涉及的会计科目、账务处理、会计报表及其格式及其编制说明,类似于以前的会计制度。
由于金融企业的会计业务与其他企业的会计业务存在较大的差别,所以将出来的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包括金融企业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和非金融企业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
新准则的应用指南是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组成部分,有助于会计人员完整、准确地理解和掌握新准则,确保新准则的贯彻实施。
财政部正在起草的准则应用指南包括两大部分内容:
一是准则解释部分,主要对各项准则的重点、难点和关键点进行具体解释和说明;二是会计科目和财务报表部分,主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应当设置的会计科目及主要账务处理、报表格式及编制要求等。
准则应用指南的两个部分从不同角度对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了细化,以解决实务操作问题。
六、办理案件应当遵循的规范?
为进一步加强办案人员思想作风建设,严肃办案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廉政“七不准”,保证查办案件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一)办案人员要严格依纪依法办案,不得以案谋私。
(二)不准向非本案案件调查人员透露有关正在调查核实的案件情况。
(三)有关案件材料(包括各种证据材料、当事人的检查与供述、调查、核实报告、见面材料、领导批示等),未经主要领导同意,不准擅自外借、外传,不准让非本案调查组人员阅看和复制。
(四)调查核实的案卷材料要严格保管。离开办公室时要将案卷材料及时入柜上锁,不得将案卷材料在无人时留放在办公桌上、无锁的抽屉或柜子里;外出办案要做到卷不离身;不准把案卷交给他人保存。
(五)不准随便向他人特别是与案件有关联的人提供调查组人员及本委领导的家庭住址、联系电话及家人的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六)不准接受涉案单位或当事人安排的宴请和娱乐活动。因工作需要需在涉案单位就餐时,经调查组长或分管领导批准后可吃工作餐。
(七)不准索要、收受涉案单位或当事人的物品、现金及有价证券。
(八)不准到涉案单位报销任何名目,应由本单位报销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与开支。
(九)不准要求涉案单位或当事人,为自己或自己的亲友办理任何私事。
(十)不准为违纪者开脱责任,袒护、包庇其错误或故意拖案、压案不办;不准办人情案、关系案;不得未经批准擅自办案。
(十一)不准私自与涉案单位或者涉案人员接触。
(十二)不准私自接受或转交涉案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提供的各种证明材料或文件;不准将个人私自接受的证据材料、文件放入案卷内。
(十三)不准对涉案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采取违反党章和法律的措施。
(十四)不准泄露案情,传播、扩散证据材料。
(十五)不准伪造、篡改、隐匿、毁弃证据,故意夸大或缩小案情。
(十六)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文书样式制作纪检监察文书;结案后要将未用完的办案文书及时保管;办案人员不准私自保存加盖有印章的空白纪检监察文书。
(十七)办案人员违反上述办案纪律的,视情节与后果给予批评教育或组织纪律处分。
以上就是办案人员应遵守的纪律,综上所述,办案人员不仅要在办案过程保护当事人隐私,还要在办案的过程中遵守法律的程序,保证公正,不偏私,不受贿,尽自己的职责严格执法,如若违反此上规定,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办案人员作为人民的公仆,一定要以维护公民权利为己任,切不可为一己私欲而危害人民利益,破坏社会秩序。
七、组织创新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中共中央办公厅在印发的《关于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的意见》中,对建设学习型党组织,提出应当遵循以下主要原则:
——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用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指导新的实践。深入贯彻党的思想路线,准确把握当今世界发展大势,准确把握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准确把握改革发展实际,深入研究回答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在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过程中不断作出新的理论概括,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
——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切实推动实际问题的解决。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把学习型党组织建设与促进改革发展稳定紧密结合起来,与推动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各项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学用结合、学以致用,在实践中深化学习,做到学习理论与运用理论、改造客观世界与改造主观世界相统一,把学习成果转化为运用科学理论、科学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增强工作的原则性、系统性、预见性和创造性。
——坚持领导干部作表率,调动广大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党员领导干部要坚持把学习作为提高素质、增长本领、做好领导工作的根本途径,先学一步,学深一些,作不断学习、善于学习的表率,推动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组织和党员的学习。充分发挥广大党员的主体作用,激发党员的学习热情,满足党员多方面的学习需求。
——坚持改革创新,鼓励大胆探索。保持改革创新、开拓进取的精神状态,按照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的要求,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统一,营造宽松环境,尊重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的首创精神,积极拓展学习的内容、途径、渠道,不断创新组织学习的思路、办法和机制。
八、纳税筹划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纳税筹划应当遵循的原则:第一,合法性原则;第二,合理性原则;第三,事前筹划原则;第四,成本效益原则;第五,风险防范原则。
详解如下:
第一,合法性原则
进行纳税筹划,应该以现行税法及相关法律、国际惯例等为法律依据,要在熟知税法规定的前提下,利用税制构成要素中的税负弹性进行税收筹划,选择最优的纳税方案。纳税筹划的最基本原则或基本特征是符合税法或者不违反税法,这也是税收筹划区别与偷、欠、抗、骗税的关键。
第二,合理性原则
所谓合理性原则,主要表现在税收筹划活动中所构建的事实要合理。构建合理的事实要注意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要符合行为特点,不能构建的事实无法做到,也不能把其他行业的做法照搬到本行业。行业不同,对构建事实的要求就不同;二是不能有异常现象,要符合常理;三是要符合其他经济法规要求,不能仅从税收筹划角度考虑问题。
第三,事前筹划原则
要开展税收筹划,纳税人就必须在经济业务发生之前,准确把握从事的这项业务都有哪些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涉及我国现行的哪些税种?有哪些税收优惠?所涉及的税收法律、法规中存在着哪些可以利用的立法空间?掌握以上情况后,纳税人便可以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达到节税目的,也可以利用税收立法空间达到节税目的。由于纳税人的筹划行为是在具体的业务发生之前进行的,因而这些活动或行为就属于超前行为,需要具备超前意识才能进行。如果某项业务已经发生,相应的纳税结果也就产生了,税收的筹划也失去了其作用。
第四,成本效益原则
任何一项筹划方案都有其两面性,随着某一项筹划方案的实施,纳税人在取得部分税收利益的同时,必然会为该筹划方案的实施付出额外的费用,以及因选择该筹划方案而放弃其他方案所损失的相应机会收益。当新发生的费用或损失小于取得的利益时,该项筹划方案才是合理的,当费用或损失大于取得的利益时,该筹划方案就是失败的方案。一项成功的税收筹划必然是多种税收方案的优化选择,我们不能认为税负最轻的方案就是最优的税收筹划方案,一味追求税收负担的降低,往往会导致企业总体利益的下降。可见,税收筹划和其他财务管理决策一样,必须遵循成本效益原则,只有当筹划方案的所得大于支出时,该项税收筹划才是成功的筹划。
第五,风险防范原则
纳税筹划经常在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性的边缘上进行操作,这就意味着其蕴含着很大的操作风险。如果无视这些风险,盲目地进行税收筹划,其结果可能事与愿违,因此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必须充分考虑其风险性。首先是要防范未能依法纳税的风险。其次是不能充分把握税收政策的整体性,企业在系统性的税收筹划过程中极易形成税收筹划风险。纳税筹划之所以有风险,还与国家政策、经济环境及企业自身活动的不断变化有关。为此企业必须随时做出相应的调整,采取措施分散风险,争取尽可能大的纳税收益。
九、追究执法过错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第一条 为保证检察人员严格执法、依法办案,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执法过错,是指检察人员在执法办案活动中故意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或者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导致案件实体错误、程序违法以及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行为。
对具有执法过错的检察人员,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纪律规定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第三条 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应当遵循实事求是、主观过错与客观行为相一致、责任与处罚相适应、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应当根据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过错事实、情节、后果及态度,作出下列处理:
(一)批评教育。包括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到上级人民检察院检讨责任;
(二)组织处理。包括暂停执行职务、调离执法岗位、延期晋级晋职、责令辞职、免职、调离检察机关、辞退;
(三)纪律处分和刑事处理。执法过错构成违纪的,应当依照检察纪律的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同时适用。
第五条 执法过错责任人主动报告并纠正错误,积极挽回损失或者消除影响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理。
执法过错责任人能够承认并纠正错误,积极挽回损失或者消除影响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理。
执法过错责任人明知有执法过错而不予纠正或者阻碍调查、追究的,应当从重处理。
第六条 检察长、副检察长及内设部门负责人对发生在职责范围内的执法过错隐瞒不报、压制不查、不予追究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对于及时发现、制止、纠正检察人员执法过错并有突出成绩的人民检察院和检察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十、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应当遵循什么?
1.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注重实效、建管并重、完善机制、安全卫生和节约用水的原则,在做好水源论证、建设方案优化比选的前提下,大力推进规模以上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逐步实现城乡供水一体化。
2.县(市)人民政府对农村饮水安全工作负总责,县(市)人民政府要把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扶持农村饮水安全事业发展,保障工程长效运行。
3.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应当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优化水资源配置,合理布局,优先采取城镇供水管网延伸或建设跨村、跨乡镇联片集中供水工程等方式,大力发展规模集中供水,实现供水到户,确保工程质量和效益。
4.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规划协调投资计划审核下达等工作,监督检查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情况。
5.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采取政府投资、群众筹资筹劳和社会投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建设。鼓励企业和个人投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
6.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标准和工程设计、施工、建设管理,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定。
7.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应当按规定开展卫生学评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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