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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店卖货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 淘丁财务

来源:未知 作者:yyzntdcaiwu 发布时间: 阅读人数:194 手机端

一、商店卖货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答:商店卖货侵犯了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就涉及到了商标法的相关规定。

商标是指具有辨别、指示或标识商品或服务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等,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获取商业信誉、保护消费者利益的重要资产。商标法也规定了使用商标的相关规则和标准,包括商标的注册、使用、转让和保护等。

商店销售的货物使用了他人的商标,而未经授权或许可,就构成了商标的侵权行为,即侵犯了商标的专用权。涉及商标侵权问题时,当事人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商标防御措施,包括申请禁止令、请求进行处罚,或提起民事诉讼等。

商标是企业营销战略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商标的注册、保护和使用,企业可以树立品牌形象,提高消费者的认知度和忠诚度,从而实现市场竞争的优势。但是,在实际营销活动中,商标也面临着各种风险和挑战,包括仿冒、假冒、盗用、侵权等,这些都会损害企业的商业利益和品牌形象。因此,保护商标是企业必须重视的问题,需要运用职权、法律手段和技术手段等多种手段来加以防范和解决。

二、侵犯身份权什么罪?

是侵犯他人个人信息罪,很严重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怎么处罚?

你好,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属于商标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可以采取以下处罚措施:

1. 停止侵权行为:要求销售商停止销售侵权商品,并消除影响。

2. 赔偿经济损失:要求销售商向商标注册人赔偿经济损失,包括停止侵权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失。

3. 惩罚性赔偿:商标注册人可以要求销售商支付惩罚性赔偿金,惩罚其恶意侵权行为。

4. 罚款:对销售商处以罚款,作为侵权行为的惩罚。

5. 没收侵权商品:对侵权商品予以没收,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

6. 刑事追究:对于情节严重的商标侵权行为,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是常见的商标侵权处罚措施,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相应的措施。

四、侵犯生育权触犯什么罪?

侵害生育权的行为,是一种民事违法行为,对其进行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非法所得,罚款或拘留。生育权作为一种带有自然属性的权利,是公民的基本人权,从属于公民人身权。当遇到侵害了生育权这种情况,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进行诉讼。

生育权的主体应该是夫妻双方,应把二者看作一个整体,而不能分割开来,所作的决定都应是双方统一意见的体现。因为在生育权问题上夫妻之间享有平等的权利。

五、侵犯生育权是什么罪?

侵害生育权的行为,是一种民事违法行为,对其进行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非法所得,罚款或拘留。生育权作为一种带有自然属性的权利,是公民的基本人权,从属于公民人身权。当遇到侵害了生育权这种情况,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进行诉讼。

生育权的主体应该是夫妻双方,应把二者看作一个整体,而不能分割开来,所作的决定都应是双方统一意见的体现。因为在生育权问题上夫妻之间享有平等的权利。

六、法律上如何判定「侵犯著作权罪」?「侵犯著作权罪」会受到什么处罚?

@知识库 邀。

恰逢邀请,借机对「侵犯著作权罪」做一梳理,并按照知识库的提问展开:

  • 「侵犯著作权罪」的认定有哪些注意事项?
  • 「侵犯著作权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主席令第83号/ 1997.10.01实施

第二百一十七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尚未构成犯罪的盗版行为,则可追究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民事责任

盗版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盗版相关人员或者机构要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盗版人或者机构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

而当情节严重构成犯罪时,则要承担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

一、犯罪构成注意事项

(一)不法

1.“以营利为目的”

本罪属于目的犯,其成立要求行为人必须具有营利的目的。

(1)如果出于教学、研究等非营利目的复制他人作品的,不构成犯罪;单纯制作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不出售、不交付给他人,不具有营利目的的,不构成犯罪。

(2)除销售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营利为目的”:

①以在他人作品中刊登收费广告、捆绑第三方作品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②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或者利用他人上传的侵权作品,在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刊登收费广告服务,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③以会员制方式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收取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的。④其他利用他人作品牟利的情形。

2.“未经著作权人许可”

即没有得到著作权人授权或者伪造、涂改著作权人授权许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权许可范围的情形。但是,有证据证明权利人放弃权利、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或者著作权保护期限已经届满的除外。

3.“复制发行”

对于“复制发行”,理论上存在不同的理解。

(1)观点一:“复制发行”是指复制且发行。

此种观点认为仅有复制行为或者仅有发行行为的,不能成立侵犯著作权罪;仅有复制行为或者仅有发行行为的,只能成立侵犯著作权罪的未遂犯。

这种观点不当缩小了处罚范围,不利于保护著作权。

(2)观点二:“复制发行”是指单纯的“复制”。

此种观点认为复制行为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罪,发行行为成立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这种解释显然不合理,一方面,将“复制发行”限制解释为单纯的“复制”,违背文理解释的逻辑;另一方面,导致发行行为反而比复制行为的处罚更轻。

(3)观点三:“复制发行”是指复制或者发行以及复制且发行的行为。

此种观点认为复制发行包括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其中“发行”包括侵权产品的持有人通过广告、征订等方式推销侵权产品的行为。

这种解释是司法解释的观点,也有利于保护著作权。但有学者认为,这会致使刑法第217条与218条之间区分不足,导致《刑法》第218条【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失去意义。

参见2011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2007年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条,2004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

(4)观点四:“复制发行”同样是指复制或者发行以及复制且发行的行为,但对“发行”应作限制解释。

此种观点认为,应将第217条的“发行”解释为批量销售或者大规模销售(但不限于第一次销售),而将《刑法》第218条规定的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中的“销售”理解为零售。

这种解释在一定程度上符合“发行”在日常用语中的含义,也能协调《刑法》第217条与第218条的关系,使两罪的处罚相均衡,但目前尚未成为司法实践的指导学说。

该观点的核心在于对“发行”的概念并不严格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

例如,甲未经录音制品制作人许可出租其作品。虽然著作权中的发行权仅包括出售和赠予两种方式,而不包括出租(另行规定为出租权),但著作权的该规定不能成为解释刑法的理由。由于发行的本质在于传播作品,既然赠予就可以评价为发行,出租当然更可以评价为发行,故甲的行为成立侵犯著作权罪。

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包括复制名人的美术作品,署名人姓名,假冒名人的亲笔作品(侵犯了名人的著作权),或者将第三者的美术作品署名人的姓名,假冒名人的美术作品(侵犯了第三者的著作权)。

涉及诈骗罪的情形

(1)行为人在自己制作的美术作品上假冒他人(如著名画家)署名的,只是侵犯了他人的姓名权,而没有侵犯他人的署名权,不成立侵犯著作权罪;但出售该作品骗取财物的,成立诈骗罪(或者合同诈骗罪);(2)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侵犯了他人的署名权,出售该作品的行为同时触犯诈骗罪(或合同诈骗罪)的,属于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诈骗罪)论处。

(二)罪数问题

1.非法出版、复制、发行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权构成犯罪的,按照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不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等其他犯罪。2.实施侵犯著作权罪,又销售该侵权复制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3.实施侵犯著作权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侵权复制品,构成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

(三)共犯问题

出版单位与他人事前通谋,向其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该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构成犯罪的,对该出版单位应当以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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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7〕6号/ 2007.04.05实施

第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百张(份)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有其他严重情节”;复制品数量在二千五百张(份)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二条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中的“复制发行”,包括复制、发行或者既复制又发行的行为。 侵权产品的持有人通过广告、征订等方式推销侵权产品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发行”。 非法出版、复制、发行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权构成犯罪的,按照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 第四条 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 第六条 单位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中涉及录音录像制品有关问题的批复》法释〔2005〕12号/ 2005.10.18实施

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复制品的数量标准分别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 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应当视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复制发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4〕19号/ 2004.12.22实施

第五条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 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一千张(份)以上的; (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 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千张(份)以上的; (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 第十一条 以刊登收费广告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情形,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以营利为目的”。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是指没有得到著作权人授权或者伪造、涂改著作权人授权许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权许可范围的情形。 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应当视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复制发行”。 第十二条 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 本解释第三条所规定的“件”,是指标有完整商标图样的一份标识。 第十四条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犯罪,又销售该侵权复制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犯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侵权复制品,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第十五条 单位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按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的三倍定罪量刑。 第十六条 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帮助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

以上。

七、如何注册商标专用权?

商标专利版权:

很多亚马逊卖家都知道商标,但很多人会忽略这一问题,因为他们觉得没有商标照样可以在亚马逊平台上卖东西,注册海外商标还得花一笔钱,没有注册商标的必要。首先,外国是很注重品牌的原创性的,对于打击冒牌、高仿等假冒产品很严格,所以想打开外国市场必须先要保护自身品牌,而且海外商标注册证还时刻受到外国法律的保护,能大大减低侵权风险,防止被侵权或者侵权别人的利益。

随着亚马逊跨境电商越来越普及,作为卖家竞争压力也会越来越大,有了商标你才能建立自己的品牌旗舰店。而且你也不希望因为你的实力不够,你自己卖得不错的商品转眼就成为了别人的商品。

注册了海外商标,在亚马逊平台的例行审查中你也可以占有主动,还可以防止跟卖情况,出现跟卖,你可以直接向亚马逊平台投诉,只要你有海外商标,亚马逊会积极回应和处理的。

注册海外商标好处还是很多的。不过注册商标要知道商标有时效和地域之分,它们过了有效期后需要重新续标,有些国家有效期是10年,有些5年,且仅在注册申请所在国范围内可以保护你的品牌;那如果你想走国际路线大品牌,可以采用马德里注册,它一次可以注册100多个国家。

注册美国商标步骤:

第一阶段:查询自己的品牌是否能注册

美国商标查询网址:

http://www.uspto.gov/

*因为商标申请不是100%申请成功,且商标局不会退还受理费用,建议让专业的海外商标注册机构来查询及分析评估,以提高申请成功率。

第二阶段:准备资料

申请人(个人请提供有效期内的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公司请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商标标识(常见形式为单词或字母组合、也可以为设计过的图片LOGO)

商标使用证据(代商标标识的商品、包装、合同单据、报关单等均可)

联系人姓名、电话、传真、中文地址(英文翻译)

第三阶段:提交美国商标局

1.申请提交

商标查询后,准备好所需资料向美国商标局提交申请,申请提交后(3-5个工作日)会分配一个申请号,该阶段会大约经历1-3个月时间进入下一阶段。

拿到申请号后,就是可以打™ 标,当然做跨境电商的朋友即可去亚马逊后台去申请品牌保护,这个应该是大家最关心的了!^_^

2.商标审查

这一阶段会经历大约1个月左右时间,如果申请符合最基本的形式要求,那么申请会被分配到某个审查官手上,该审查官对商标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以及是否与在先权利相冲突进行审查。

3.审查意见阶段

如果在商标审查过程中,认为有任何形式或实质上的理由拒绝该商标注册,便会发出官方意见(Office action),该官方意见必须进行答复,如果不答复便会视为该申请无效(除非是针对部分商品上作出的官方意见),官方意见发出之日起有6个月答复期。答复通过后,便安排公告,如答复未通过,官方会发出终局意见书,只有问题得到解决后才可以公告,否则将最终驳回。

4.公告阶段

如果没有理由拒绝商标注册,那么就会将商标刊登在商标公告(the Official Gazette (OG))上,该公告每周在线刊登,大约在批准后1个月左右,商标刊登在商标公告上,该公告期有30天,任何人均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对该申请的反对,如果没有反对,大约在3个月左右进入到登记阶段。

5.登记阶段

在商标公告3个月后,没有收到任何反对申请,商标局便会核准注册。恭喜你,你的商标就正式申请成功了。你就可以名正言顺的在商标旁边挂上®了哦。并且你的商标可以受美国法律保护10年。

注意事项:

当然这里有几个事项需要提醒大家

商标查询一定严格查询;

商标尽量要原创,不要去模仿;

商标使用证据一定要真实实拍,不要去PS;

商标注册完后,在未来4-5年还要再次提供使用证据已证明商标使用的延续性。

八、侵犯姓名权是什么罪?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非法侵犯公民姓名权违反的法律是比较多的,包括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宪法等,侵权人要依据侵权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九条 【姓名权、名称权】公民享有姓名权, 有权决定、 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第一百二十条 【侵害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公民的姓名权、 肖像权、 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九、个人侵犯著作权罪的立案标准?

侵犯著作权罪主要表现为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文字、音乐、美术、视听作品及计算机软件等。本文主要讨论通过信息网络侵犯文字作品行为的辩护要点,音乐、美术、视听等作品亦可参照。

一、罪与非罪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从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可以看出,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侵犯著作权行为,即构成犯罪“以营利为目的”是前提,否则只能落入民事诉讼范畴。

以营利为目的,传统是生产、销售盗版书籍、光碟,互联网时代,主要表现为架构自己的网站,以充值会员、刊登收费广告等方式营利,并且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以刊登收费广告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情形,属于本条规定的“以营利为目的”。

二、定罪量刑标准

1. 2008年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立案追诉标准为:违法所得3万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5万以上,或者侵权作品500份以上。

2.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三规定:  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美术、摄影、录像作品、录音录像制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传播他人作品的数量合计在五百件(部)以上的;  (三)传播他人作品的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万次以上的;  (四)以会员制方式传播他人作品,注册会员达到一千人以上的;  (五)数额或者数量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六)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额或者数量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三、辩护的核心:通过流量占比来争取量刑从轻及罚没从轻

网络文字作品,主要是小说类,营利方式主要是通过小说引流,广告主根据网站的流量、广告点击量等来支付广告费,实务中,广告费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非法经营数额和违法所得计算基础。而实际上,侵权小说的版权人分散,部分报案人控告,那么该部分权利人所拥有的版权数量占整个网站的比例应该乘以总收入作为非法经营数额或者违法所得额才较为稳妥,实践中,该观点被多家法院采纳。

由此产生的效果是,第一,犯罪金额降低,甚至公安机关需要退还部分扣押资金。比如一个网站有10000部小说,报案人有2000部作品,那么占比为1/5,那么报案数量引流与其他8000部小说引流占比难以查清,通常法院会根据占比数量来认定违法所得,扣押1000万“违法所得”,那么最终也只能追缴1/5的违法所得,剩余800万应当退还嫌疑人。

第二,罚金降低。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违法所得认定金额降低,罚金也降低。

有个情况不得不说明,司法解释规定,在涉案作品、录音制品种类众多且权利人分散的案件中,有证据证明涉案复制品系非法出版、复制发行,且出版者、复制发行者不能提供获得著作权人、录音制作者许可的相关证据材料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未经录音制作者许可”。但是,有证据证明权利人放弃权利、涉案作品的著作权或者录音制品的有关权利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权利保护期限已经届满的除外。并且最高检、最高法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把不具有网络传播《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之类的许可证作为非法出版、复制发行的条件,虽然目前该办法没有推广到侵犯文字作品,但如果审判机关采纳该观点,对侵权人将非常不利,因为据此,网站所有无法拿出著作权人许可证明的作品都将被认定到侵权数量中。

三、给家属的建议:努力退赃或者退赔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条件的,依法适用缓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一)因侵犯知识产权被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

(二)不具有悔罪表现的;

(三)拒不交出违法所得的

(四)其他不宜适用缓刑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一般不适用缓刑:

  (一)主要以侵犯知识产权为业的;

  (二)因侵犯知识产权被行政处罚后再次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

  (三)在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假冒抢险救灾、防疫物资等商品的注册商标的;

  (四)拒不交出违法所得的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一)认罪认罚的;

  (二)取得权利人谅解的

  (三)具有悔罪表现的;

  (四)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后尚未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的。

四、选择退给公安机关还是直接退赔给被害人

退给公安机关,那么公安机关的处置流程是先扣押,然后待法院判决追缴,而退给被害人,可以争取获得谅解书。如果纠结退给谁,个人建议如下:

如果退赔金额在合理范围之内,建议退赔,原因是,首先退赃给公安机关,那么权利人难以举证自己的损失,而大部分省份不允许本罪的附带民诉,权利人损失未能得到挽回,那么肯定会要求司法机关从重处罚,将给审判机关很大压力。而退赔给权利人,一方面,可以不用再退出违法所得,另外一方面,可以争取拿到权利人的谅解书,一举两得。

五、退赃退赔的效果

一句话总结:缓刑的重要前提之一!

当然,缓刑的另一个前提是通过辩护,把犯罪金额、侵权数量降低!

十、注册商标专用权范围是什么?

  1、商标专用权的范围:头牌知产(http://toupai.com)表示,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2、商标权保护的范围:

  (1)普通商标权的保护及于类似之商标与类似之商品上。即不得在相同或相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他人已经注册之商标相同或相类似的标志。

  (2)驰名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则扩及于所有的产品上均不得使用与该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相类似的标志。即便该驰名商标未在中国注册,其保护范围也及于在类似的产品上不得使用类似的标志。

  (3)注册商标也不能被他人用作其厂商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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