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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系的特征?

来源:未知 作者:yyzntdcaiwu 发布时间: 阅读人数:68 手机端

一、英美法系的特征?

英美法的主要特征是:

①以判例法为主要形式,承认法官有创制法的职能。程序法优于实体法。

②制定法大都是单行法规,没有系统的统一法典,法律内容主要是分则,并且常有变动。

③在法的适用上,有遵循先例原则,上级法院的判决对下级法院具有约束力。

④判决采用归纳的方法,即从过去案例中归纳出一般原则适用于案件作判决; ⑤在诉讼上采用抗辩式审理方式,法官处于仲裁者的地位,由控诉人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双方进行辩论,最后由法官作出判决。

二、英美法系的源头?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是指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它首先产生于英国,后扩大到曾经是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包括美国、加拿大、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马来西亚、新加坡、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及非洲的个别国家和地区。

到18世纪至19世纪时,随着英国殖民地的扩张,英国法被传入这些国家和地区,英美法系终于发展成为世界主要法系之一。

英美法系中也存在两大支流,这就是英国法和美国法。它们在法律分类、宪法形式、法院权力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别。

英美法系的主要特点是注重法典的延续性,以判例法(简单解释判例法就是以前怎么判,现在还是怎么判)为主要形式。

三、法律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

法律法系是所有的法律,范围广些,英美法系范围小些。

四、中华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结构区别?

英美法系亦称"普通法系"、"英国法系"、"判例法系"、"海洋法系"。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指英国从11世纪起主要以源于日耳曼习惯法的普通法为基础,逐渐形成的一种独特的法律制度以及仿效英国的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产生于英国,后扩大到曾经是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包括美国、加拿大、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马来西亚、新加坡、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及非洲的个别国家和地区。是西方国家中与大陆法系并列的历史悠久和影响较大的法系,注重法典的延续性,以传统、判例和习惯为判案依据。

在立法方面,除非某一项目的法例因为客观环境的需要或为了解决争议而需要以成文法制定,否则,只需要根据当地过去对于该项目的习惯而评定谁是谁非。所以,普通法是判例之法,而非制定之法。是法官在地方习惯法的基础上,归纳总结而形成的一套适用于整个社会的法律体系。通俗地讲,这种法系根据人们日常生活中形成的公序良俗进行判别谁是谁非,不看重学历威望,用平民组成陪审团,即便没有明文规定,只要不符合陪审团判别是非的观念就是违法。这样可以避免不法分子钻法律的空子,而且可以解决更多容易产生争议的案件,也有利于人们道德素质的进步。

在法律的分类方面,英美法系没有严格的部门法概念,即没有系统性、逻辑性很强的法律分类,他们的法律分类比较偏重实用。其原因有以下几点:

1、英美法系从一开始就十分重视令状和诉讼的形式,这种诉讼形式的划分本身就缺乏逻辑性和系统性,因此就阻碍了英国法学家对法律分类的科学研究。

2、英美法系重判例法,而反对法典编纂,判例法偏重实践经验,而忽视抽象的概括和理论探讨。

3、英美法系在法院的设置上分为普通法院和衡平法院,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划分从政治的角度看是国会和国王争夺权利的表现,从法律技术的角度看是衡平法对普通法缺陷的修改和补充,衡平法是以普通法为基础的。他的说明价值在于指出了一般正义和个别正义的冲突和矛盾。而没有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的区分。因此,对涉及政治权力的案件和普通私人案件在处理时没有明显的区分。这也阻碍了对法律的分类,尤其是难以形成公法和私法观念。

4、在英美法系的发展过程中,起主要推动作用的是法官和律师。而且其教育方式也是以学徒制为主,这就决定了他们更加关心具体案件,而轻视抽象理论意义上的法律分类。另外,像前面所提到的,英美法系有悠久的划分普通法和衡平法的传统,尽管在他们那里已经没有普通法法院和衡平法院的划分,但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区分仍然一直保留到现在。

在法学教育方面,英美法系主要是美国将法学教育定位于职业教育,学生入学前已取得一个学士学位,教学方法是判例教学法,重视培养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毕业后授予法律博士学位(JD),而且各学校有较大的自主权,不受教育行政机关的制约。在英国,大学的法学教育和大陆法系有些相似,也偏重于系统讲授,但大学毕业从事律师职业前要经过律师学院或律师协会的培训,而这时的教育主要是职业教育,仍然受学徒制教育传统的影响。

在法律职业方面。职业流动性大,法官尤其是联邦法院的法官一般都是来自律师。而且律师在政治上非常活跃。法官和律师的社会地位也比大陆法系高。

五、普通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

普通法系也称为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普通法系(common law system)又称普通法法系、英国法系、判例法系、英美法系,它是指以英格兰中 世纪的普通法为基础和传统产生与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它主要渊源于英国普通法,以 判例法为法的主要表现形式。在现代它由英国法与美国法两大分支构成。这一法系的范围,除了英国(苏格兰外)以外,主要是曾为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许多国家和地区。

六、英美法系的优缺点?

优点:灵活。法律规则不是立法机关或议会制定的。而是法官创设的。当社会生活出现新的问题,新型的案件时,法官就可以创设一些规则以适应社会的变化。

缺点:没有制定成文法典,没有严格的概念体系,掌握起来比较困难,对法律的运用要求较高。

欧洲大陆上的法、德、意、荷兰、西班牙、葡萄牙等国和拉丁美洲、亚洲的许多国家的法律都属于大陆法系。香港和英联邦国家采用的是英美法系、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系或判例法系。两大法系的主要差异有:

第一,法律渊源不同。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它的法律渊源包括立法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机关颁布的各种行政法规以及该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但不包括司法判例。

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而且,判例所构成的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第二,法律结构不同。大陆法系承袭古代罗马法的传统,习惯于用法典的形式对某一法律部门所涉及的规范做统一的系统规定,法典构成了法律体系结构的主干。

英美法系很少制定法典,习惯用单行法的形式对某一类问题做专门的规定,因而,其法律体系在结构上是以单行法和判例法为主干而发展起来的。

第三,法官的权限不同。大陆法系强调法官只能援用成文法中的规定来审判案件,法官对成文法的解释也需受成文法本身的严格限制,故法官只能适用法律而不能创造法律。

英美法系的法官既可以援用成文法也可以援用已有的判例来审判案件,而且,也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运用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技术创造新的判例,从而,法官不仅适用法律,也在一定的范围内创造法律。

七、简述英美法系的特征?

1,分类不同,英美法系分普通法和衡平发,大陆法系分公法私法 2,法官在诉讼中的地位不同,英美法系奉行当事人主义,法官是中立者,大陆法系国家,法官占主导地位、 3 法律渊源不同,英美法系国家包括判例法,大陆法系国家不包括 4,法律编撰形式不同,大陆法系国家采用法典的形式,英美法系国家不然。

八、土耳其是否英美法系?

土耳其,英美法系都属于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形成于欧洲,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包括意大利、瑞士、奥地利、比利时、荷兰、卢森堡、西班牙、葡萄牙等欧洲国家,以及整个拉丁美洲、非洲部分国家,亚洲的日本、伊朗、印度尼西亚、泰国、土耳其。美国的路易斯安纳州、英国的苏格兰、加拿大的魁北克省,也属于大陆法系。

九、什么是大陆法系、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civil law system)一词中的“大陆”两字指欧洲大陆,故又有称之欧陆法系,这个法系现时主要由欧洲大陆的国家(例如法国、意大利、德国、荷兰等)及其他受上列国家影响的国家(例如日本)采用。  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civil law system)、罗马-日耳曼法系或成文法系。在西方法学著作中多称民法法系,中国法学著作中惯称大陆法系。指包括欧洲大陆大部分国家从19世纪初以罗马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制度以及其他国家或地区仿效这种制度而建立的法律制度。它是西方国家中与英美法系并列的渊源久远和影响较大的法系。  英美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它的普通法为基础的,与以罗马法为基础的民法法系相对比的一种法律制度。它首先产生在欧洲大陆,后扩大到拉丁族和日耳曼族各国。历史上的罗马法以民法为主要内容。  1、第一,法律体系不同。大陆法系行政法构成了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其行政法的内容广泛,包括行政组织法、行政活动法、行政监督控制法,自成体系。而英美法系无公法私法之分,行政法不构成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其行政法的内容主要是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以控制行政权的滥用和越权为核心,有关行政组织方面的问题一般不作为行政法的内容。  第二,适用法律规则不同。在处理和解决行政案件上,大陆法系国家以适用行政法为原则,而适用一般法律规则为补充和例外。而在英美法系国家,则以适用一般法律规则为原则,以适用行政法规则为补充和例外。  第三,司法体制不同。在有关裁决行政案件的司法体制上,大陆法系国家设有完整的独立于普通法院之外的并与之并列的行政法院系统。英美法系国家,则是由普通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没有专门的行政法院系统。  这是我们老师上课时PPT上的资料,应该比较可以!

十、英美法系的形成与特点?

大陆法系,又称为民法法系,法典法系、罗马法系、罗马——日耳曼法系,它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它首先产生在欧洲大陆,后扩大到拉丁族和日耳曼族各国。历史上的罗马法以民法为主要内容。法国和德国是该法系的两个典型代表,此外还包括过去曾是法、西、荷、葡四国殖民地的国家和地区,以及日本、泰国、土耳其等国。旧中国国民党政府的法律,大陆法系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为代表形成了两个支流。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是指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它首先产生于英国,后扩大到曾经是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包括美国、加拿大、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马来西亚、新加坡、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及非洲的个别国家和地区。到18世纪至19世纪时,随着英国殖民地的扩张,英国法被传入这些国家和地区,英美法系终于发展成为世界主要法系之一。英美法系中也存在两大支流,这就是英国法和美国法。它们在法律分类、宪法形式、法院权力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别。英美法系的只要特点是注重法典的延续性,以判例法(简单解释判例法就是以前怎么判,现在还是怎么判)为主要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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