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 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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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标法 司法解释
法律主观:
第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以下 商标 案件: 1、不服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行政案件; 2、不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有关商标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3、 商标权 权属纠纷案件; 4、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 5、确认不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 6、 商标权转让合同 纠纷案件; 7、商标使用许可 合同纠纷 案件; 8、 商标代理合同 纠纷案件; 9、申请诉前停止侵害商标专用权案件; 10、因申请停止侵害商标专用权损害责任案件; 11、因商标纠纷申请诉前 财产保全 案件; 12、因商标纠纷申请诉前 证据保全 案差伍件; 13、其他商标案件。 第二条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行政案件及国家工商行政管虚蚂或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作出的有关商标的具体行政行为案件,由 北京 市有关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 。 第三条 第 一审 商标民事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涉及对 驰名商标 保护的民事、行政案件,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市、计划单列市、直辖市辖区中级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侵害商标权行为过程中,当事人就相关商标提起商标权权属或者侵害商标专用权民事 诉讼 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五条对于在 商标法 修改决定施行前提出的 商标注册 及续展申请,商标局于决定施行后作出对该商标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续展的决定,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审查时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 对于在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前提出的商标异议申请,商标局于决定施行后作出对该异议不予受理的决定,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物庆民法院审查时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
二、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司法解释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圆陵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规定定罪处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该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可以是任何单位和个人;
2、侵犯的客体为他人合法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国家商标管理秩序;
3、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即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销售的。如果行为人不知情,不构成本罪
4、客观方面必须具有经销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并且经销金额较大的行为。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最新司法解释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2、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3、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已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假冒商标罪未达五万会判刑吗?
1、如果只是销售部分未达到5万,则不构成犯罪,行政处逗腔神罚即可。
2、但是如果已销售金额虽然不满五万元,但与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也构成犯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山亏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关于注册商标财产保全司法解释?
知委会为您解答:
商标权的财产保全问题:
1、财产保全的内容
注册商标专用权属于无形财产,因此对其采取保全措施的内容较有形财产的保全更为复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规定,财产保全的内容主要包括:商标转让、变更、注销、质押等事项。也就是法院限制权利人不能行使商标转让、变更、注销、质押等权利。对于使用权法律并没有明确限制,商标权人仍然可以在核准的范围内使用。
2、保全的方式
国家商标局负责全国商标的腊李审查核准和使用管理,因此法院对注册商标采取保全措施,必须通过商标局予以协助执行。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需要对商标权进行保全,应当向国家商标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要求商标局协助保全的商标名称、注册人、注册证号码、保全期限以及协助执行保全的内容,即禁止转让、变更、注销商标、质押等事项。
3、保全期限
对注册商标的保全期限一次不得超过6个月,自商标局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之日起计算。如果仍然需要对桥局前该商标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向商标局重新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继续保全。否则,视为自动解除对该商标的财产保全。
4、不得重复保全
最高人敏清民法院《财产保全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对已经进行保全的注册商标权,不得重复进行保全。法院在向商标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中应明确具体的提出要求保全的商标相关信息,以便于判断不同法院对同一注册商标进行保全是否属于重复查封。
近年来,商标权作为无形财产的价值越来越受到人们重视。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纠纷案件中,不论是因注册商标等知识产权权属、侵权产生纠纷的案件,还是其他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应当事人的请求对注册商标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情况也逐渐增多。当事人可以积极运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请求人民法院及时保全注册商标,保证实现诉讼目的。人民法院依法正确适用这项措施让简,可以方便案件的审理,切实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民事权益。以注册商标权属纠纷为例,如不及时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注册商标采取保全,有可能在审理过程中发生被告将注册商标转让给善意第三人的情况。在注册商标登记机关,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国家商标局即可将涉诉的注册商标权困返属予以变更。这将进一步增加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难度。在人民法院审理的其他民事纠纷案件中,注册商标的财产价值也不容忽视。例如,诉前或者诉讼过程中,将注册商标和其他有形财产一样作为保全的对象,以便在案件审结后的执行阶段,在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实物财产的情况下,对注册商标拍卖或者进行强制转让,从而实现当事人的诉讼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财产保全措施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对注册商标进行财产保全措施,其条件和方法也同样适用上述规定。但是,由于民事诉讼法对商标等无形资产进行查封、质押、冻结的具体措施没有详尽规定,另一方面,商标法在商标注册人资格、商标权续展、转让的程序等方面的规定与法律对有形财产的规定相比,有特殊汪滑饥性,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也遇到一些疑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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