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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照《合伙企业法》规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实现了企业管理权和出资权的分离,可以结合企业管理方和资金方的优势,因而是国外私募基金的主要组织形式,我们耳熟能详的黑石集团、红杉资本都是合伙制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的主要区别就在于企业承担的责任不同。
对于普通合伙企业,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对于有限合伙企业只有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承担责任。
友情提示:根据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除了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外,对于普通合伙企业,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其合伙人也可能承担有限责任。
第55条规定,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法。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以专门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门服务机构。比如说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
作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通常情况下,仍按照普通合伙企业的规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但如果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有责任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而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法。
可以保护无责的合伙人的利益,保证经营的稳定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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