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放宽企业名称登记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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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工商发〔2015〕160号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放宽企业名称登记条件的意见
各设区市、韩城市、西咸新区、杨凌示范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 贯彻落实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和省政府《关于改革工商登记制度促进市场主体发展的意见(试行)》精神,充分体现工商注册便利化,最大限度地 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有效释放企业名称资源,促进市场主体发展,现就进一步放宽企业名称登记条件提出如下意见:
一、向社会公开全省企业名称数据库。设置企业名称比对系统,申请人通过省工商局官方网站将按照企业名称登记有关规定和规则拟定的名称,与企业名称数据库中已登记的企业名称进行比对,初步选定拟使用的企业名称后,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登记机关依法作出核准决定。
二、向社会公开已核准未登记企业名称。申请人在未登记企业名称库中直接选择已经登记机关核准,但在有效期内未提出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后,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登记机关依法作出核准决定。
三、简化企业名称变更登记程序。除企业名称核准与变更登记不在同一登记机关外,不再实行企业名称变更核准,企业可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名称变更登记。
四、放宽企业名称行业表述条件。允许使用国民经济行业以外的新兴行业作为企业名称的行业表述。企业的经营活动属于国民经济行业不同类别的,可以选择 多个行业用于企业名称的行业表述。企业的经营活动涉及5个以上国民经济行业的,可以在名称中不具体表述所属行业,且不受注册资本数额的限制,但其字号不得 与同一登记机关核准和登记的其他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五、放宽企业名称行政区划使用条件。企业名称使用不含行政区划参股企业的字号,可将行政区划置于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由最低级别市县级登记机关核准。
六、放宽集团母公司名称登记条件。拥有两个以上全资或50%以上控股子公司的企业法人,允许在名称的行业与组织形式之间使用“集团”或(集团)字样,可不再办理集团登记。
七、放宽企业名称核准期限。企业名称核准有效期延期届满,企业因特殊原因再申请延期,可予以核准。企业如有特殊原因,允许其名称在核准登记后一年内 申请变更。2014年3月1日前企业因逾期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允许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后,以原出资人为申请人,按照原出资比例,使用原名称申请设立登记, 不受名称相关时限限制。
八、本意见自2015年11月14日起施行。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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