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财税〔2014〕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
为落实国务院扶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规定,经商财政部同意,现就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征收(以下简称减低税率政策),以及财税〔2014〕34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二、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但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
三、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采取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款,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本年度采取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二)定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不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相应调整定额后,按照原办法征收。
(三)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四、小型微利企业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但预缴时未享受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享受。
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时享受了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时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五、本公告所称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企业。其中,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七条的规定执行。
六、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及以后年度申报纳税适用本公告,以前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财税〔2009〕69号文件第八条废止。
本公告实施后,未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可以在以后季(月)度应预缴的税款中抵减。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4月18日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宣传材料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负责人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问题答记者问)
1.问: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政策出台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人民群众又一次感受到政府释放的改革红利。能否请您给大家介绍一下税务总局如何落实这项优惠政策?
答:好的,很高兴与大家交流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
小微企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繁荣市场、促进就业、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国务院决定扩大小型微利企业优惠范围后,首先,我们与财政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就扩大优惠政策具体范围问题作出明确;之后,我局商财政部同意,发布了《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就贯彻落实的具体征管问题做出详细规定。近日,我们又对各级税务机关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问题提出了工作要求,同时,还要进行申报表的修订工作。总之,针对国务院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决定,税务机关将加大贯彻力度,保证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2.问:小型微利企业扩大优惠范围后,享受面将有哪些变化?
答:小型微利企业扩大优惠范围后,我们根据以前年度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情况,在具体政策落实上,进行了两方面大的调整。一是,经商财政部同意,将采取核定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纳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范围;二是改变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管理方式,由原来审批管理方式,改为备案方式。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上限调为10万元,再加上这两方面大的调整后,我们预计,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面,将由原来的26%,提高到85%以上,也就是说:应纳税的小型微利企业,85%以上都可以享受优惠了。
3.问:您刚才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也可享受优惠政策,是指本次优惠政策,还是包括其他的?
答: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包括税法规定的税率由25%减按20%,以及本次扩大减半征收范围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凡符合条件的,均可以享受这些优惠政策。
4.问:核定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尤其是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如何享受优惠政策?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包括定率和定额两种方式,对定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按照《公告》中相关规定执行。对于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考虑到此类企业规模小、核算不完整,税务机关一般采取简便的征收办法,年度终了后也不进行汇算清缴。因此,对这类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我们要求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通过调整核定税额的办法,直接给予享受优惠政策,年度终了,也无需再报送相关资料。
5.问:您刚才说,这一次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还将改变管理方式,请具体谈谈。
答:在研究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我们发现小型微利企业有其特殊性,户数多,涉及行业多,每户减免税数额不多。以前年度,税务机关对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采取审批管理方式,即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时,需提前向税务机关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享受优惠政策。这种管理模式,一些企业觉得麻烦,就自动放弃申请。为改变这一状况,我们决定对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由原来的审批方式,改为备案方式。具体程序是: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时,可以自己计算享受优惠。到年度终了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时,同时将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即可。
6.问:从刚才您的介绍中可以看出,税务总局将加大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力度,那么,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预缴时是否就可以享受?
答:是的。我们考虑,小型微利企业规模小,资金紧张,国家已经决定加大扶持小型微利企业力度,给予更多税收优惠,我们在贯彻落实上,要及时跟进。因此,我们在《公告》中明确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所得税时就可以享受优惠政策。年度结束后,再统一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7.问:像刚才上面您所说的,小型微利企业由于对政策理解的原因,不知道国家有扶持的政策,那么年度结束后,是否还有机会享受这项优惠政策?
答:小型微利企业由于各种原因未享受减免税,并不意味着它们的减免税主体权利消失。按照《公告》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没有享受优惠的,在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时,税务机关将根据企业申报的情况,提醒企业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小型微利企业应按税务机关的要求,补充报送规定的资料,这样,就可以享受了。
8.问:从刚才您的介绍,本次对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税务总局是花很大力气和决心的,我也希望广大小型微利企业积极关注这项惠民政策,按照税务总局规定的程序,享受这项优惠政策。最后一个问题,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年度结束后,需要报送哪些资料?
答:小型微利企业需要满足三个条件:从业人员、资产总额和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由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在企业报送的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表中已经有这数据,可以不再重复申报。因此,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后,进行备案的资料,仅报送企业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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