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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2年1月1日起,上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的,在预交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将《中国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税申报表(A类)》第9行的“实际利润总额与15%的乘积填写在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中。
以上即是说明小微企业在季度中如需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其虽然采用25%的名义税率计算应缴企业所得税,同时还有一个15%的减免税额,因此,在季度预缴所得税时,其实际税赋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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