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下面这份函的内容,起草一份答复此函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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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下面这份函的内容,起草一份答复此函的复函
江苏省民政厅: 你厅《关于成立民福贸易公司的函》,已收悉,关于成立民福贸易公司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依据〈公司法〉规定,批准成立公司事宜,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决定和批准。 二:政府行政机关依法不能兴办企业。 此复 江苏省计划经济委员会(盖章) 2006年6月6日
二、指出下文存在的错误,并进行修改
主要的问题如下: 一、越级行文,学校直接向省委、省政府行文,不符合逐级行文规则。 二、文种混用,又是请示,又是报告。应用请示。 三、多头主送,又是省委,又是省政府。 四、一文数事,请示应一文一事,说的是钢材,末尾又来了100套桌椅。 五、 成文日期应用汉字。 六、署名时不用写单位名称,直接盖印章。
三、需要哪些手续
开办餐饮公司手续
1、租赁场地(需有房产证及进行租赁合同登记)租赁管理费、印花税(业主出)
2、设立临时银行账号,按章程规定,各股东将出资额存入账号
3、请符合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出具验资报告(收费1000元以上)
办理营业执照前需具备:
1、卫生许可证
2、排污许可证
3、消防批复
另:
1、场地需有房产证或经租赁所登记的租赁合同书
2、如办理有限责任公司,需公司章程、验资报告,股东会任免决议
3、法定代表人资料
营业执照领取后办理
1、公章审批、(需80-300元左右)
2、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3、办理正式银行帐号
4、办理地税登记(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税
5、办理国税登记(销售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6、办理社保手续(社保金包括单位缴和个人缴)
注:
1、卫生许可证手续包括:
项目评估报告(收费)
有关卫生实施的审查批复(临时许可证,供办理营业执照用)
开业前进行验收,包括卫生环境指标检测,食品、用具餐具检测(收费数千元不等看检测的项目多少)
从业人员健康证、培训证(每人100元,一年有效期,每年一次)
2、排污许可证
环境评估报告(收费)
项目批复(用作办执照)
检测、验收
营业后每月收取排污费
3、消防批复
提供该房产消防验收文件
高层向市消防局申报
12层以下向各区消防大队申报
批复
验收
开业后
营业税、所得税(包括企业、个人)、财产保险费、各项年检(工商,税务,卫生许可证,机构代码证等)等等
四、公司如何办理停业
纳税人因某种原因需办理停业登记的,应在停业前十五日内持国税局停业批复到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窗口申报办理停业登记手续。
一、办理停业登记所需的资料
(一)停业登记申请书;
(二)国税局停业批复;
(三)停业前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税款交款书;
(四)在地方税务分局领购的全部发票、发票缴销单、发票领购簿;
(五)《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六)单位公章;
(七)其他有关资料。
二、办理停业税务登记需填写的表格
(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停业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二)《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缴销表》一式两份。
纳税人停业期满,应及时恢复营业,遇有特殊情况,需延长停业时间的应在停业期满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停业续期手续
五、哪些公司解散需要经过批准
1、证券公司
《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减少注册资本,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停业、解散、破产,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2、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解散,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3、期货公司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期货公司解散的,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4、重要的国有企业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分立、合并、破产、解散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5、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商业银行因分立、合并或者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附解散的理由和支付存款的本金和利息等债务清偿计划。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
6、保险公司
《保险法》第八十九条规定:“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保险公司解散,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7、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
《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自行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在终止业务活动3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予以解散或者关闭并进行清算。”
8、外资保险公司
《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外资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后解散。外资保险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外资保险公司,除分立、合并外,不得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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