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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代表处注销一定要董事会决议吗?

来源:未知 作者:yyzntdcaiwu 发布时间: 阅读人数: 手机端

一、外资企业代表处注销一定要董事会决议吗?

在你的问题中,提到了专管员。一般说专管员是指税务局的工作人员。注销分公司的时候应该是先要去工商局办理的呀。然后再去税务局哦。你要注销代表处,肯定要有总公司的决议的。至于决议是董事会决议还是执行董事决议,就要看你们总公司的组织架构了。再说了,你们代表处不是香港公司的代表处吗?那只要你们香港公司出文就行了。

二、如何办理外国人居留许可注销?

公司开离职证明,同时交回就业证原件,先去劳动局注销就业证。然后带着注销证明和护照到出入境办理居留许可注销。会给老外一个月以内的限期离境L签证。这就是完整手续。

如果怕麻烦,把就业证注销后,或是直接出国就行了。

三、外资企业后续的注册资本没有按期到位,有何处罚?

法律桥网友yyb124咨询:我香港公司在境内投资一酒店,首期资金按比例已经到位,并已用于支付土地款。由于各种原因,土建项目还没有动工,因此后续的注册资本一直没有按期到位。现在时间已经两年多了。请问,针对这种情况是否有什么处罚规定? 长沙芙蓉王律师解答: 你所投资的酒店若系依据《外资企业法》设立,则你应在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年内缴清全部认缴出资,并且你分期缴付出资的每期均应符合投资约定,否则将承担“外资企业批准证书即自动失效。外资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和缴销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若你有正当理由需要延长出资期限的,你应当经审批机关同意,并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若所成立的公司如果是中外合资企业,则“合营各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的出资额。逾期未缴或者未缴清的,应当按合同规定支付迟延利息或者赔偿损失。”而不存在外资企业批准证书失效的问题。若所成立的公司为中外合作企业,则“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如期履行缴足投资、提供合作条件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限期履行;限期届满仍未履行的,由审查批准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四、住房公积金怎么用???交多久可以用??

拿购房合同,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到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可以提取公积金还可以货款

五、请问工商银行卡

在汕头在办一张。工行的卡很恶心,如果你在汕头存广州的工行卡是要手续费的,异地存款。如果你要注销广州的卡,是要到广州的开户行去注销的。而且工行的卡是要收年费的。所以,个人觉得你还是抛弃了比较好。但是不知道会不会记录到个人信誉里面。因为工行的卡的年费不知道会不会处于欠费状态。

你可以去工行问问。现在银行不流通,是xx,光明正大的牛x,没有办法,谁叫他垄断呢。

外资来了,你还是选择外资银行吧,那服务叫一个好。

六、公积金的用途

看看如下网上摘录就会有所理解:

1.答: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社会团体及其职工个人缴纳并长期储存的,用以日后支付购买、建造自住用房,翻修、大修自住住房等费用的具有储备金性质的资金。根据规定,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职工住房的消费和职工住房建设资金的融通,不得挪作他用

2.什么情况下,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⑴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⑵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⑶租房自住的;

⑷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的;

⑸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⑹出境定居的;

⑺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⑻户口迁出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⑼下岗、失业人员,男性45岁(含45岁)、女性40岁(含40岁)以上,且连续下岗、失业12个月以上的;

⑽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

3.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不足时怎么办?

答: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若提取本人名下住房公积金不足,经配偶、同户(住)家庭成员或其他直系亲属同意,并经指定金融机构确定机构确认后,可以提取配偶、同户(住)家庭成员或其他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也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4.什么是“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其他类型贷款相比有何特点?

答: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按规定实行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人,以其在本市购买的普通自住住房作为抵押所申请的住房公积金政策性低息贷款。

个人住房公积金实行“低存低贷”政策,按照法定半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比其他类型贷款的利率低很多。目前5年以下(含5年)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年利率为3.60%,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年利率为4.77%;5年以上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年利率为4.05%,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年利率为5.04%。低息是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主要特点。

5.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答: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证件;

(2)申请前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半年以上,累计缴存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2年;

(3)自筹资金达到所购住房总价的30%以上(含30%);

(4)具有稳定的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签定了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6)符合委托人和受托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6.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答: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住房公积金个人借款申请书;

(2)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其他身份证件);

(3)所在单位出具的借款人稳定经济收入证明或其他偿债能力的证明;

(4)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协议或其他批准文件;

(5)抵押物清单,权属证明文件,权利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6)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认可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抵押物评估报告;

(7)保证人出具的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承诺及保证人的资信证明;

(8)借款人用于支付购买住房首付款的自筹资金的有关证明;

(9)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7.怎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答: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遵循以下步骤:

(1)借款人提出书面贷款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可以向贷款银行提出,由贷款银行受理后交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批,也可以直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等待审批;

(2)经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批通过的借款人,与贷款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办理抵押登记、保险、公证等相关手续;

(3)贷款银行按借款合同约定,将贷款一次或分次划入开发商在贷款银行设立的售房款专用帐户,或直接转入借款人在贷款银行开立的存款帐户;

(4)借款人在贷款银行开立还款帐户,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和还款计划,如期归还贷款本息;

(5)贷款结清后,借款人从贷款银行领取“贷款结清证明”,取回抵押登记证明文件及保险单正本,到原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8.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期限有何限制?

答:根据《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借款家庭成员退休年龄内所交纳住房公积金数额的2倍。目前广州市公积金贷款的额度最高为购房总价或评估价的7成(按价值低的计算),总额不得超过25万元。

按规定,处于失业阶段的职工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9.什么是“个人住房组合贷款”?

答: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是指符合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同时缴存了住房公积金,在申请按揭贷款的同时,向银行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在购买商品房时,既有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也有银行按揭贷款的,便是“个人住房组合贷款”。

(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全部购房款的借款人,可同时向银行申请住房按揭贷款,二者的组合方式即为“个人住房组合贷款”)。

10.申请个人住房组合贷款需符合哪些条件?

答:申请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必须同时符合有关公积金贷款的规定和贷款银行有关住房按揭贷款的规定。具体来说,

⑴ 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⑵ 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⑶ 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⑷ 有合法有效的购买自住住房合同、协议或其他证明文件;

⑸ 有用于支付所购房产总价款20%以上首付款的自筹资金(首付款从贷款银行规定);

⑹ 自愿以所购房产作抵押;

⑺ 符合当地公积金管理部门规定的借款条件;

⑻ 贷款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11.申请组合贷款需提交哪些材料?

答:申请组合贷款应当提交:

⑴公积金个人借款申请书、贷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申请书;

⑵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其他身份证件);

⑶公积金管理部门和贷款银行认可的有关部门出具的借款人稳定经济收入证明或其他偿债能力证明;

⑷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协议及其他批准文件;

⑸自愿以所购房产抵押的书面承诺;

⑹公积金管理部门和贷款银行认可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抵押房产的评估报告;

⑺借款人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的自筹资金证明;

⑻公积金部门和贷款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12.如何办理个人住房组合贷款?

答:办理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的程序通常为:

⑴借款人需分别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和贷款银行提出书面贷款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

⑵借款人获得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度后,持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委托通知单》,向贷款银行申请组合贷款;

⑶银行同意贷款后,借款人与贷款银行就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分别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

⑷合同签订后,根据规定办理抵押登记,保险和其他必须的手续,抵押期间房地产权证、保险单正本交银行保管;

⑸贷款银行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将贷款直接转入借款人在贷款银行开立的存款帐户内,或将贷款一次或分次划入开发商在贷款银行开立的售房款专用帐户;

⑹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和还款方式,按期向其在贷款银行开立的还款帐户归还贷款本息;

⑺结清贷款后,向贷款银行领取“贷款结清证明”,取回抵押房产的房地产权证及其他抵押登记证明文件和保险单正本,到原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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