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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广州企业注销时和税务部门交涉要注意那些事情?

来源:未知 作者:yyzntdcaiwu 发布时间: 阅读人数: 手机端

请问广州企业注销时和税务部门交涉要注意那些事情?

注销查账是很正常的,至于是否难办,那要看你公司的情况了,如果很规范,纳税和账务各种证照票据报告等都很清楚的,那也不会难办啊。当然,总比新办登记复杂了。

公司税务注销的详细流程

法律主观:

对于创业者来说,要扩大自己的生意版图,必然要设立公司。不过,如果设立公司之后长期不经营,就要选择将公司注销。希望对大家会有所帮助。一、公司税务注销登记的流程1、对于国地税共管户,纳税人一般须先办理国税注销登记后,再到地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2、纳税人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并到主管区局申请清缴发票和清缴税款。3、纳税人办理完清缴发票和清缴税款后持《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前往主管区局或主管税务所的综合服务窗口申请办理注销登记。4、税务人员录入注销税务登记受理信息,并向纳税人发放受理回执。5、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注销税务稽查(核准).6.纳税人凭主管税务机关实施注销税务稽查(核准)后加盖同意注销意见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原注销受理回执及税务登记证到主管区局或主管税务所的综合服务窗口办理注销核准手续。7、税务人员的受理纳税人的注销核准申请后,收回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并为纳税人开具《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二、公司注销流程可以代办吗公司注销流程可以代办。代办公司注销费用主要由服务费和罚款构成,一些代办了解公司情况后直接打包定价,主要依据也是根据公司处理难度而报价,如果税务异常很久,或者很久长时间没有记账等,处理越麻烦,费用就越高。三、公司注销的强制执行如何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1条的规定:“被执行人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无偿接受被执行人的财产,致使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或遗留财产不足清偿的,可以裁定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在所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应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变更被告为清算组成员。执行部门在查明快餐公司注销的事实之后,应当报至本院院长,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需要再审。再审程序启动后,法院应将公司注销的事实详细告知余某,并询问其是否申请变更被告为公司清算组成员。则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判决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即可恢复执行。以上就是本文的全部内容,我们可以得知,公司注销要先成立清算组并向公安机关备案,根据不同性质展开清算工作,清算组接管公司财产、注销公司法人资格、吊销营业执照。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

法律客观: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规定,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可见,注销税务登记的关键节点在于清税、清票、清证。流转税企业注销时会有一些存货或资产,一般都会对资产进行处理后再注销,如以资产抵债、抵付工资等,除因适用特殊税务处理办法无需进行清算的情形外,应按照公允价值确认相关资产的销售收入或视同销售收入,并缴纳有关流转税。对于存货,《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第165号)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这是否意味对存货不作处理,既不征税也不退税呢?笔者认为,存货最终要处置,就会产生增值税。上例,假设甲公司注销前将一批材料(账面价值420万元,累计折旧50万元,市场价500万元)用于抵债,应纳增值税=500×17%=85(万元)。涉及消费税的还要按规定征收消费税。对于固定资产,如果是不动产,应缴纳营业税。其中,自建的不动产应以抵偿债务的金额作为计税依据,外购的不动产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016号)规定,应以抵偿债务的金额扣除买价后的差额作为计税依据。上例,假设甲公司将购买的不动产抵偿另一企业的债务1500万元,该不动产购进金额为700万元,应纳营业税=(1500-700)×5%=40(万元)。如果处置机器设备,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相关规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售价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假设甲公司处置2007年购入的生产设备,变价收入200000元,应交增值税=200000÷(1+4%)×4%÷2=3846.15(元)。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下列企业应进行所得税清算处理:(一)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主要有:1.企业解散。合资、合作、联营企业在经营期满后,不再继续经营而解散;合作企业的一方或多方违反合同、章程而提前终止合作关系解散的。2.企业破产。企业资不抵债,按《破产法》进行清算的。3.其他原因清算。企业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损失,无法经营下去,应进行清算;企业因违法经营,造成环境污染或危害社会公众利益,被停业、撤销,应当进行清算的。(二)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主要有:1.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2.企业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3.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合并中,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4.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分立中,被分立企业不再续存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清算所得=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债务清偿损益-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上例中,假设甲公司停止生产经营之日的资产负债表记载:资产的账面价值3360万元、资产的计税基础3890万元、资产的可变现净值4230万元,负债账面价值3750万元、负债计税基础3700万元、最终清偿额3590万元,清算期内支付清算费用70万元,清算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为20万元,以前年度可以弥补的亏损100万元。则清算所得=4230-3890-70-20+(3700-3590)-100=260(万元),清算所得税=260×25%=65(万元)。有关资格如果是一般纳税人,注销前应先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注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并将防伪税控开票金税卡、防伪税控ic卡、已开具尚未报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及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原件、当月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企业金税卡、ic卡移缴清单》、《退出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申请表》等向税务机关缴销。在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前,还应当先行取消其他各类税务认定资格,尤其是出口货物退(免)税资格。还要注意,在国税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同时,还要到地税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税务登记注销注意事项一、注销并不意味着未履行纳税义务的灭失。在企业注销清算过程中,企业股东等清算义务人如果未履行清算义务或采取欺诈的手段骗取注销登记的,税务机关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要求清算企业的股东及相关清算义务人承担税款的连带清偿责任。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迁移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1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变更登记处理,并依法在迁达地办理税务登记后,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可以保留,不必重新认定。同时,对其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允许继续抵扣。三、不需要清算所得税的两种特殊情形。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除企业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而进行税务登记注销时,一般不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企业发生的除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外,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的也不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清算,可直接变更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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