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购公司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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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收购公司的法律问题
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不合法导致拆解无效,但已实际拆借的本金及合法利息你是需要归还支付的。故此法最多拆解无效,违法利率部分没收,但你需返还本金,对借贷合同中约定的利息或利润应予收缴,并对借款人处以相当银行利息的罚款。故不同意你说的方法。
审判实践中对这类合同的处理是这样的
(1)对借贷本金的处理。
借贷本金作为无效借贷合同的标的物,应当全额返还给出借方。《合同法》就合同无效的处理有详细的规定,返还原物或资金,都有过错的,各自负责。
(2)对借款利息和损失的处理。
在借贷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对合同中约定的利息和利润一般不予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借贷合同中约定的利息或利润应予收缴,并对借款人处以相当银行利息的罚款。 《贷款通则》第73条规定:“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擅自发放贷款的;企业之间擅自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出借方按违规收入处以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并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 可见,对于出借方来说其取得的利息予以收缴,同时对出借方处以所取得利息l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借款方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而对于借入方则相当于按约定利息( 被收缴)使用了一笔资金。
老公司虚假出资问题,能否通过收购资产、注销规避?
可以解决上市主体注册资本是否充实的问题,但改变不了历史上股东/控股股东曾经虚假出资的事实,而且不可避免要披露上市主体主要资产的来源,但通过时间可以淡化此问题了。而且资产收购过程中,对债权人利益要充分保护,避免由此产生后续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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