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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北京公司吊销、注销、停业、正常户、非正常户到底有哪些区别? - 淘丁财务

来源:未知 作者:yyzntdcaiwu 发布时间: 阅读人数:51 手机端

请问北京公司吊销、注销、停业、正常户、非正常户到底有哪些区别?

公司非正常,如果想正常经营,需要先解非正常,才可以,如果想注销,也是需要先解非正常。

北京公司吊销:

吊销是指由有管辖权力的部门停止原来准许进行某项活动的对象停止该项活动并收回准许文本的执行过程,一般带有强制性。

公司注销:

公司注销是指当一个公司宣告破产,被其它公司收购、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不续、或公司内部解散等情形时,公司需要到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终止公司法人资格的过程。

公司停业:

对于歇业应掌握的条件应该是:一是该企业应当依法停止其经营活动;二是该企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停止经营活动必须达到一定的期。

公司正常户:

正常户是相对于税务来说的,公司经营活动是属于正常。

公司非正常户:

非正常户,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并经税务机关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

吊销是一种行政处罚,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如果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如非法经营,滥用执照等都会被吊销执照,吊销执照后公司就被列入“黑名单”,被工商部门采用强制的手段剥夺经营资格,也不能再进行经营。

注销分两种,一种是主动注销,就是你不想再经营这家公司了,那就得及时去办理公司注销,依法合法退出市场。另一种是被动注销,常年不经营又不报税浪费市场资源的企业,会被有关部门强制注销。

停业一般是指公司由于生产、经营等原因需要暂停经营活动,而依法向监管部门申请停业登记,在不超过法律规定的停业期限内申请恢复营业。

非正常户是税务方面的,未按规定的期限进行纳税申报的经营者,同时在税务机关责令其期限改正后,仍未改正,并且税务机关派员去实地检查,甚至查无下落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申报义务,就会被认定为税务非正常户。

公司如果被吊销了,是必须要走注销程序的,既然是被吊销了那肯定是没有按时交税了,所以同时被列入税务非正常户。所以,建议你及时去登记部门申请办理公司注销。

公司清算时有哪些注意事项要注意

一般来说,公司要终止为了避免有些法律或者其他纠纷,都会通过公司清算报告来解决,那么公司清算的时候我们有什么要注意的呢,我们大致列的以下几点:

第一,公司的清算是基于公司面临终止的情况。

公司的终止原因有三种,一种是公司的解散。公司解散,是指已经成立的公司,因公司章程或者法定事由出现而停止公司的经营活动,并开始公司的清算,使公司法人资格消灭的行为。公司解散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公司解散是针对已经依法成立的公司而言的。没有依法成立的公司或者设立失败,设立无效的公司是不存在解散之说的,这是公司解散制度的题中应有之意。二、公司解散系公司法人资格终止的前奏和原因,但公司解散并不意味着法人资格当然消灭。对于清算中的公司而言,其法人资格依然存续,但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大大缩减,其业务范围被严格局限于对解散的公司的债权债务的清理、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及剩余财产的处置等以清算为目的的民事行为,不得再开展新的商业活动,公司在清算阶段进行的经营活动一律无效。三、公司解散必须依法进行清算。在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中,公司的财产就是对公司债权人唯一的担保,所以除因合并、分立的事由解散时不需清算外,公司出现其他类型的解散事由后,为保护债权人利益,应当立即组成清算组织进行清算。未依法清算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决清算义务人进行清算,或者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织进行清算。清算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公司解散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作不同的分类,常见的有如下两种类型:第一种类型,依据是否需要经过清算程序,可把公司的解散区分为必须清算的解散和无须清算的解散。对于非因合并、分立解散的,为了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法律强调公司终止必须以清算完毕为必要,即出现解散事由后,必须依法进入清算程序进行清算,了结既有法律关系。而对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的,因其全部的权利和义务均由合并存续方或新设方,以及分立后的各个公司所概括性地承继,故不再以清算为公司终止的必要条件。即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的,公司自合并、分立事实发生并办理注销登记而终止。第二种类型,依据解散是否基于公司出资者自己的意志,可将公司的解散分为主动解散(亦称自愿解散)和被动解散(亦称强制解散)两种。主动解散是指公司股东的意志合议而达成的情况,股东合议解散基于公司章程、合同的规定或者基于股东会的决议。就前一种情况而言,如公司章程规定了公司营业期限,规定了公司的在一定情况解散的事由而解散,但是,此种情况的出现不能立即导致公司解散,一般仍需股东合议确定,如达不成合议,股东有权提起诉讼,此种情况即将主动解散转变为公司的被动解散。有一种情况仍需探讨,即公司由于主管机关核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应否解散的问题。目前国家的相关法律的规定比较模糊,除非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了该类企业的营业期限,否则,不能基于登记部门核准的期限而认定公司应当解散。对此情况,应当基于公司申请而予以延长。此外,笔者认为登记机关核定企业营业期限意义不大,应当像放开企业的经营范围一样取消该种制度。被动解散是指由于某种情况的出现,主管机关或人民法院命令公司解散的情形。这种情况多发生于国有独资公司中;还包括公司因违法而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前几种情况目前我国法律和法规具有相关规定。还有一种情况能导致公司的解散,那就是基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请求解散之诉讼。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能否提起请求解散公司之诉讼。简而言之,公司法赋予股东在法定条件下可以解散公司,但是公司处于该种状态时却不一定产生自然解散的后果,公司有可能继续经营,而有些股东认为在此条件下应当解散公司,而遭到其他股东的反对不能成立这样就使公司法规定的相关公司可以解散的情形根本无法实施,并且使得公司股东之间的矛盾无法解决。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因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情形也属于公司强制解散的情况。导致公司终止的第二种情况是公司的破产,公司基于宣告破产而终止在我国有公司法、破产法、相关司法解释予以规制,相对来说,现实操作具有一定依据性。导致公司应当终止的第三种情形为公司处于僵死状态,如公司的歇业。此种状态下,公司的经营活动已经停止,公司制度管理混乱,大多数情况下,公司是人去楼空,只剩下一个空壳,更有甚者,公司不知所踪或公司已无经营场所。这种情况下,股东之间权益,公司对外负债、公司的职员权益均处于极大的不安状态,法律上公司虽然没有注销,但是,公司必将终止已为客观事实。但是,我们必须认识到一点,造成这种情况的,往往是恶意股东故意造成,金蝉脱壳,逃避债务。因此,法律应当在此种情况下,赋予相关股东和债权人有提起公司解散和对公司进行清算的权利,必要时借助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揭开公司的法人面纱,直接要求相关股东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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