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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国有独资公司变更登记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4、变更下列事项的,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名称变更:(1)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决定或者董事会决议;(2)是企业集团的子公司,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的,应当提交加盖企业集团母公司印章的《企业集团登记证》复印件;是参股公司的,还应当提交企业集团管理机构同意的证明;(3)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名称变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住所变更:(1)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决定或者董事会决议;(2)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3)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无偿使用的,提交产权人允许使用的证明原件及产权人的产权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租用乡村无产权证明房产作为住所的,也可由房产所在地乡镇政府出具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有形市场的,提交宾馆、饭店、有形市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属军队房屋的,应提交军队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住所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姓名变更:(1)公司签署的《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公司加盖公章);(2)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出资人或其授权部门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注:法定代表人因自身更改姓名导致公司申请变更登记的,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 2、《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户籍证明; 4、公司盖章的《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5、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注册资本变更:(1)公司签署的《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公司加盖公章);(2)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内容应当包括: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和出资方式、出资日期;(3)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注册资本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6)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提交刊登减资公告的报纸报样;(7)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提交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的说明; 实收资本变更:(1)公司签署《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公司加盖公章);(2)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3)股东增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经营范围变更:(1)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决定或者董事会决议;(2)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3)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经营范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营业期限变更:(1)根据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或董事会决议(董事签字);(2)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营业期限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特别提请注意: 1、建议在登记过程中不要更换被委托人。如被委托人发生变化,请重新提交《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2、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或共同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3、所有材料应使用黑色、蓝黑色钢笔或毛笔填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
个人独资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应符合哪些条件?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变更登记应符合以下条件:
新名称不得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但是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新名称不得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新名称不得与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新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或者在名称不含行政区划的,须另填名称登记表,报国家工商局审批;
新名称中冠省名的,须另填名称登记表,报省工商局审批;
新变更的名称还须符合国家其它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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