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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出资人变更麻烦吗?

来源:未知 作者:yyzntdcaiwu 发布时间: 阅读人数:284 手机端

一、公司出资人变更麻烦吗?

不麻烦,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办理,根据要求将资料备齐即可。

二、公司登记时怎么变更出资人?

谢邀!

法人和股权变更要向当地工商局提交变更材料。

材料获取方式可以进入当地工商局官网,选择要办理的业务,或者在下载页面选择具体业务,里面有申报材料模板,照着改就可以了。

每个省可能需要提供的材料有些微不同,抱歉没办法直接明确回复。

给题主个小建议,如果不确定材料内容的表述是否合规,是否准确完整,可以先把签字盖章部门空着,拿到工商局窗口,请经办工作人员先修改一次。然后回来重新制作材料,签字盖章。虽然多跑了一趟,也是值得的,因为领导只需要签字一次。

三、新注册的公司怎样变更出资人?

现在就可以去办理变更,且现在可以去银行开户,与变更无关联。

变更出资人分两种情况,但都需要去工商局办理备案。

情况一,股权转让导致出资人变更。

需要带着股东会决议、章程修正案、营业执照副本、地税税收缴讫证明(如需)、公章、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委托书、股权出让人和受让人需带着身份证去工商局面签,办理股权转让手续。

情况二,增资导致出资人变更。

需要带着股东会决议、章程修正案、营业执照正副本、公章、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委托书、如果实缴了,需要带着验资报告到工商局办理增资登记。

四、出资人变更和股权变更的区别?

出资人变更指投资人变化,股权变更指上市公司控制人变化

五、出资人变更名称如何入账?

出资人变更名称无需入帐。出资人向注册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名称变更登记,注册登记机关不会向出资人收取任何费用,即可以办理名称变更登记。没有产生任何费用的出资人变更名称行为,就无需向出资人所在企业进行报帐,企业也无需为由资人变更名称办理入帐。

六、怎样变更国有企业出资人?

作为履行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其职责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七、国有企业出资人变更程序?

出资人变更是企业工商变更登记的一种,程序大致如下:

企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报上级国资监管部门批准;上级国资委出具同意变更出资人的股东决定;到审批部门办理出资人变更登记手续。

出资人变更属企业重大事项,应同时接重大事项履行批准程序。

八、集体企业出资人要怎么变更?

集体企业出资人变更,要进行股权转让,并到相关部门办理变更!

九、国企变更出资人需要什么手续?

国企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自股权转让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1、申报资料: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公司盖章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原股东会决议。(全体老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盖章) 主要内容:转让双方当事人、转让的股权份额及股权转让价格、受让者,其他股东优先受让权利的行使情况等;股权转让后公司的股本结构;

 2、股权转让协议书。(转让双方签署,自然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盖章)主要内容:协议双方的名称(姓名);转让股权的份额及其价格;转让的股权的交割日期;股权转让款的交付日期和交付方式;订立协议的时间、地点、生效方式;协议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内容(包括违约责任、争议解决途径等)。

十、出资人变更工商手续的步骤是什么?

出资人变更工商手续的步骤如下:一、审查1、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到登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2、申请材料齐全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照企业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公布的要求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  3、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是指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时限、记载事项符合法定要求、文书格式符合规范。  二、受理工商行政管理局经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审查,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1、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文件、材料的,决定予以受理;  2、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申请文件、材料需要核实的,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以及时间;  3、申请文件、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予以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予以受理;  4、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将申请文件、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5日内告知的,收取申请文件、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文件、材料的凭据,逾期未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不属于企业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辖范围的,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6、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三、决定  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决定受理的登记申请,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1、对申请人到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对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请予以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3、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与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申请人到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4、工商行政管理局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原件,或者申请文件、材料原件与工商行政管理局所受理的申请文件、材料不一致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5、工商行政管理局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6、除当场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外,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予以受理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7、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准予变更登记的,出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领取营业执照;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注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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