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企业以债券形式取得资金后,再使用统借统还。取得的利息要缴纳营业税吗?
来源:淘丁企服 作者:夜游神 发布时间: 阅读人数: 手机端
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近年来,很多企业集团采取发行债券的形式取得资金,并在企业集团内部开展统借统还业务。那么这种形式产生的利息需要缴纳营业税吗?下面就由淘丁财税的小编咨询我们的高级财税顾问为大家解答下:
淘丁财税小编问:以发行债券,统借统还形式产生的利息需要缴纳营业税吗?
高级财税顾问-小李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3号)明确,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后,直接或委托集团所属财务公司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单位,并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所以我们知道,以发行债券,统借统还形式产生的利息需是不需要缴纳营业税的
【相关知识】
什么是债券?
答:债券(Bonds / debenture)是一种金融契约,是政府、金融机构、工商企业等直接向社会借债筹措资金时,向投资者发行,同时承诺按一定利率支付利息并按约定条件偿还本金的债权债务凭证。债券的本质是债的证明书,具有法律效力。债券购买者或投资者与发行者之间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债券发行人即债务人,投资者(债券购买者)即债权人[1] 。
债券是一种有价证券。由于债券的利息通常是事先确定的,所以债券是固定利息证券(定息证券)的一种。在金融市场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债券可以上市流通。在中国,比较典型的政府债券是国库券。人们对债券不恰当的投机行为,例如无货沽空,可导致金融市场的动荡。
什么是统借统还?
答:企业集团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业务,是指企业集团从金融机构取得统借统还贷款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借款,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向企业集团或集团下属企业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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