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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是指拟投资设立个体工商户的自然人。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申请人为经营者本人的无须提交委托代理人证明)。
(2)申请人身份证明是指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3)申请人在填写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中“组成形式”栏时,选择个人经营的,在“个人经营”一栏内划“√”。选择家庭经营的,家庭成员应当在“家庭经营”一栏内签字。
(4)申请书中“住所”是指申请人的现住址。申请人在填写申请书中“住所”、“经营场所”栏时,应填写所在市、县、乡(镇)及村、街道门牌号码;经营场所无门牌号码的,应另附经营场所方位示意图(A4纸)。
(5)个体工商户申请办理名称登记,经营范围涉及登记前置许可的,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人应当以登记机关核准的名称报送有关部门办理前置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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