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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标准化实施?

来源:未知 作者:yyzntdcaiwu 发布时间: 阅读人数:295 手机端

一、什么是标准化实施?

标准化是指在经济、技术、科学和管理等社会实践中,对重复性的事物和概念,通过制订、发布和实施标准达到统一,以获得最佳秩序和社会效益。公司标准化是以获得公司的最佳生产经营秩序和经济效益为目标,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范围内的重复性事物和概念,以制定和实施公司标准,以及贯彻实施相关的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等为主要内容的过程。

为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实际的或潜在的问题制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的活动,称为标准化。它包括制定、发布及实施标准的过程。标准化的重要意义是改进产品、过程和服务的适用性,防止贸易壁垒,促进技术合作。

二、安全标准化实施步骤?

实施安全标准化的工作步骤

1、安全标准化的建立过程,包括初始评审、策划、培训、实施与运行、自评、改进与提高等阶段。

2、初始评审阶段应对企业安全管理现状进行初始评估,依据法律法规及危险企业安全标准化规范要求,了解企业安全管理现状、业务流程、组织机构等基本管理信息,发现差距。

3、策划阶段应根据初始评审的结果和本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定建立安全标准化的方案、资源配置、进度、分工等;进行风险分析,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台帐、档案、记录等;确定企业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

4、培训阶段应对全体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标准化相关内容培训。

5、实施与运行阶段应根据策划结果,落实安全标准化的各项要求。

6、自评阶段应对安全标准化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发现问题,找出差距,提出完善措施。

7、改进与提高阶段应根据自评的结果,改进安全标准化管理,不断提高安全标准化实施水平和安全绩效。

8、考评:企业根据自评结果,提出考评申请,由安全标准化考核机构进行达标考评

三、安全标准化实施方法?

实施安全标准化的工作步骤

1、安全标准化的建立过程,包括初始评审、策划、培训、实施与运行、自评、改进与提高等阶段。

2、初始评审阶段应对企业安全管理现状进行初始评估,依据法律法规及危险企业安全标准化规范要求,了解企业安全管理现状、业务流程、组织机构等基本管理信息,发现差距。

3、策划阶段应根据初始评审的结果和本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定建立安全标准化的方案、资源配置、进度、分工等;进行风险分析,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台帐、档案、记录等;确定企业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

4、培训阶段应对全体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标准化相关内容培训。

5、实施与运行阶段应根据策划结果,落实安全标准化的各项要求。

6、自评阶段应对安全标准化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发现问题,找出差距,提出完善措施。

7、改进与提高阶段应根据自评的结果,改进安全标准化管理,不断提高安全标准化实施水平和安全绩效。8、考评:企业根据自评结果,提出考评申请,由安全标准化考核机构进行达标考评

四、行政许可清单管理采取什么方式?

要严格依照清单实施行政许可。对清单内的行政许可事项要逐项制定实施规范,确定子项、办理项,明确许可条件、申请材料、中介服务、审批程序、审批时限、收费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要严格依照清单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增加附加条件或限制。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严肃清查整治各种名义设立的变相许可。在实施行政许可中,推行告知承诺、集成服务、一网通办、跨省通办等便利措施。

五、什么是行政许可纳入清单管理?

行政许可是政府依法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重要手段。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明晰行政许可权力边界、规范行政许可运行,为企业和群众打造更加公平高效的审批环境,对于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意义重大。

六、目录清单和实施清单的区别?

目录清单:目前,录下,清单,目录清单!

实施清单:实在,施行,清单,实施清单!

七、标准化法实施条例2017?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标准的制定第三章 标准的实施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标准化工作,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提高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第三条 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以及对标准的制定、实施进行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标准化工作经费纳入本级预算。第四条 制定标准应当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社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深入调查论证,广泛征求意见,保证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提高标准质量。第五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第六条 国务院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统筹推进标准化重大改革,研究标准化重大政策,对跨部门跨领域、存在重大争议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进行协调。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标准化工作重大事项。第七条 国家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开展或者参与标准化工作。第八条 国家积极推动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开展标准化对外合作与交流,参与制定国际标准,结合国情采用国际标准,推进中国标准与国外标准之间的转化运用。国家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第九条 对在标准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标准的制定

第十条 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和对外通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拟制定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是否符合前款规定进行立项审查,对符合前款规定的予以立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立项的,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批准发布或者授权批准发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一条 对满足基础通用、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对各有关行业起引领作用等需要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十二条 对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 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特殊需要,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第十四条 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所急需的标准项目,制定标准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优先立项并及时完成。第十五条 制定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应当在立项时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企业、社会团体、消费者和教育、科研机构等方面的实际需求进行调查,对制定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评估;在制定过程中,应当按照便捷有效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征求意见,组织对标准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分析、实验、论证,并做到有关标准之间的协调配套。第十六条 制定推荐性标准,应当组织由相关方组成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制定强制性标准,可以委托相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未组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应当成立专家组承担相关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专家组的组成应当具有广泛代表性。第十七条 强制性标准文本应当免费向社会公开。国家推动免费向社会公开推荐性标准文本。第十八条 国家鼓励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制定团体标准,应当遵循开放、透明、公平的原则,保证各参与主体获取相关信息,反映各参与主体的共同需求,并应当组织对标准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分析、实验、论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团体标准的制定进行规范、引导和监督。第十九条 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制定企业标准,或者与其他企业联合制定企业标准。第二十条 国家支持在重要行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等领域利用自主创新技术制定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第二十一条 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第二十二条 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增强产品的安全性、通用性、可替换性,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禁止利用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第二十三条 国家推进标准化军民融合和资源共享,提升军民标准通用化水平,积极推动在国防和军队建设中采用先进适用的民用标准,并将先进适用的军用标准转化为民用标准。第二十四条 标准应当按照编号规则进行编号。标准的编号规则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三章 标准的实施

第二十五条 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第二十六条 出口产品、服务的技术要求,按照合同的约定执行。第二十七条 国家实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企业应当公开其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企业执行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的,还应当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国家鼓励团体标准、企业标准通过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企业应当按照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其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企业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第二十八条 企业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进行技术改造,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标准化要求。第二十九条 国家建立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制度。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根据反馈和评估情况对其制定的标准进行复审。标准的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经过复审,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技术进步的应当及时修订或者废止。第三十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标准实施信息反馈、评估、复审情况,对有关标准之间重复交叉或者不衔接配套的,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处理或者通过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机制处理。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和宣传工作,传播标准化理念,推广标准化经验,推动全社会运用标准化方式组织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发挥标准对促进转型升级、引领创新驱动的支撑作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标准制定、实施过程中出现争议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机制解决。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未依照本法规定对标准进行编号、复审或者备案的,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其说明情况,并限期改正。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投诉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并安排人员受理举报、投诉。对实名举报人或者投诉人,受理举报、投诉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告知处理结果,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生产、销售、进口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企业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其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 生产、销售、进口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处,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 企业未依照本法规定公开其执行的标准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第三十九条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及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废止相关标准;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社会团体、企业制定的标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废止相关标准,并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利用标准实施排除、限制市场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第四十条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未依照本法规定对标准进行编号或者备案,又未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改正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撤销相关标准编号或者公告废止未备案标准;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未依照本法规定对其制定的标准进行复审,又未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未依照本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对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予以立项,制定的标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或者未依照本法规定对标准进行编号、复审或者予以备案的,应当及时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处分。第四十二条 社会团体、企业未依照本法规定对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进行编号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撤销相关标准编号,并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第四十三条 标准化工作的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军用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监督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第四十五条 本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八、环保标准化实施方案?

标准化实施方案是为了推动环境保护工作规范化、标准化,提高环境保护效果和环保管理水平而制定的一系列措施和方案。以下是一个环保标准化实施方案的大致内容:

一、目标和原则

1. 目标:通过实施环保标准化方案,提高环境保护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提升环境保护效果,促进绿色发展。

2. 原则:遵循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结合地方实际,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全面推进。

二、主要任务

1. 完善环保标准化体系:依据国家和地方环保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环保标准体系,确保环保标准体系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2. 制定环保标准:根据环保标准体系,制定具体的环保标准,包括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质量标准、环保设施技术规范等。

3. 推广环保标准:加强对环保标准的宣传和培训,提高环保标准在企业和社会公众中的认知度和执行力。

4. 强化环保标准的监督执行:加强对企业和社会公众执行环保标准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环保标准的行为。

三、实施步骤

1. 调查分析:了解地方环保工作的现状,找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明确实施环保标准化的重点和方向。

2. 制定方案:根据调查分析结果,制定具体的环保标准化实施方案,明确实施方案的目标、任务、措施和时间表。

3. 组织实施:加强对实施方案的组织协调,确保实施方案的有效实施。

4. 检查评估:对实施方案的实施效果进行检查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调整和完善。

四、保障措施

1. 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环保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环保标准化工作的领导和协调。

2. 完善政策法规: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法规,确保环保标准化工作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3. 加大资金投入:确保环保标准化工作所需的资金投入,提高环保设施的技术水平和运行效率。

4. 提高人员素质:加强环保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环保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以上是一个环保标准化实施方案的大致内容,具体实施方案需要根据地方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九、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应当公开吗?

行政许可是行政相对人,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经过审查批准其从事某活动的行政行为,因此全过程及结果应当公开。

十、简述标准化测试的实施过程?

标准化测试的实施过程,是标准化测验根据规范标准,通过各个环节,按照系统的科学程序组织对误差做了严格控制的测验,是一个系统化、科学化、规范化的施测过程。标准化测验实施过程主要分为命题、施测、评分和分数解释四个主要步骤,这一点是被大多数研究者所认可的。如国家教育委员会考试管理中心主编的《标准化考试》一书认为标准化测验的各个环节大致包括“试题编制标准化,考试实施标准化,阅卷评分标准化,分数转化与解释的标准化”。有的定义也直接把标准化测验定义为“在试卷的编制、施测、评分记分以及分数的解释等程序上都有明确标准的考试。

标准化测验需要建立常模,常模是指受试团体的标准化样组在某一测验中的平均成绩,它使标准化测验的分数具有意义,可资比较,是解释测验分数所必须的资料。除常模外,一个被称为标准化的测验至少还要具备三个条件:一是给所有被试实施有代表性的相同的一组测题,作为他们的作业以取得直接比较的基础;二是实施测验的手续包括测验指导语、测验时间限制、测验情境等要有详细的规定,以保证每一受试者有相同的测验条件;三是计分方法要有详细的规定,以使任何有资格的评分者的评分误差减少到最低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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