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行为被法院撤销后,从什么开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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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撤销行为被法院撤销后,从什么开始无效?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另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所以,可撤销行为被法院依法撤销后自始无效。
二、民事行为可撤销和无效区别口诀?
1)可撤消的民事行为在撤消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无效的民事行为一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
(2)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消,应由撤销权人为之;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效力消灭,以撤销行为为条件。而无效民事行为的无效可由任何人提出。
(3)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权人对权利的行使拥有选择权,当时人可以撤销其行为,也可通过承认的表示使撤销权消灭。
(4)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其撤销权的行使有时间限制。无效民事行为中,不存在此种限制。
三、行政行为撤销、无效、废止的法律后果?
一、行政行为被宣布无效后将要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 (一)行政主体通过该行为从行政相对方获得的一切均应返还相对方; (二)所施以相对方的一切义务应予取消; (三)给相对方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应予赔偿。
二、行政行为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一)行政行为自被撤销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撤销的效力可追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 (二)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为行政主体过错引起的,并且依社会公益的需要又必须使撤销的效力追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那么,由此造成相对方的一切实际损失应由行政主体予以赔偿。 (三)行政行为被撤销是由相对方的过错引起的,或由行政主体与相对方的共同过错所引起的,撤销的效力通常应追溯到行为作出之日,过错方各依自己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行政行为废止的法律后果: 被废止的具体行政行为,自废止之日起丧失效力。原则上,具体行政行为废止之前给予当事人的利益、好处不再收回;当事人也不能对已履行的义务要求补偿。如果废止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失,或者带来严重的社会不公正,行政机关应当给予受到损失的当事人以必要的补偿。四、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销民事行为的区别?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五、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和废止是什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相对方可以申请国家权力机关宣布或国家权力机关依职权宣布该行为无效: (一)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或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 (二)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 (三)行政主体受胁迫做出的行政行为; (四)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 (五)行政行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行政行为被宣布无效后将要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 (一)行政主体通过该行为从行政相对方获得的一切均应返还相对方; (二)所施以相对方的一切义务应予取消; (三)给相对方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应予赔偿。 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 (一)行政行为合法要件有瑕疵,即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缺损; (二)行政行为不适当。 行政行为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一)行政行为自被撤销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撤销的效力可追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 (二)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为行政主体过错引起的,并且依社会公益的需要又必须使撤销的效力追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那么,由此造成相对方的一切实际损失应由行政主体予以赔偿。 (三)行政行为被撤销是由相对方的过错引起的,或由行政主体与相对方的共同过错所引起的,撤销的效力通常应追溯到行为作出之日,过错方各依自己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行政行为被废止的条件: (一)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经权力机关依法修改、废止或撤销,依此作出的相应行政行为如继续实施,则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相抵触,或因失去其作出依据而自动废止; (二)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原行政行为的继续存在将有损公共利益,同时可能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 (三)行政行为已完成原定的目标、任务,实现了国家的行政管理目的,从而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行政行为废止后,其效力从行为废止之日起失效;行政主体在行为被废止之前通过相应行为已给予相对方的权益不再收回,也不再给予;相对方依原行政行为已履行的义务不能要求给予补偿,但可不再履行义务。
六、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被撤销或者
在民事法律体系中,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和被撤销或者变更两个概念是经常会被提到的,它们在保障交易安全和维护公平正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本文将对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和被撤销或者变更进行详细解析,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这些概念。
一、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是指因违反法律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而导致该法律行为不具备法律效力的情况。简单来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就是指这个行为不存在,它对参与方没有任何约束力,不会产生法律后果。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可以分为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所谓绝对无效是指该法律行为与法律规定明确冲突,违背了强制性法律规定,因此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都是无效的。相对无效是指该法律行为违背了一些相对性规定,它需经过当事人主张或者依法作出的判决来确认其无效性。
具体来说,造成民事法律行为绝对无效的情形有:
- 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如果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违反法律的明文禁止性规定,那么该行为就是绝对无效的。
- 违背公序良俗:如果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共秩序、社会道德或者社会公德,严重损害社会利益,那么该行为也具备绝对无效性。
- 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如果民事法律行为违反了强制性法律规定,例如违反国家税收规定、经济监管规定等强制性规定,那么该行为也是绝对无效的。
而相对无效的情形则包括:
- 违背事前许可:如果民事法律行为对当事人的资格、能力等方面有要求,且该要求不具备事前许可性,那么未经事先许可的行为就是相对无效的。
- 违反公示、登记程序:如果民事法律行为需要进行公示、登记手续,而当事人未按规定进行公示、登记,那么该行为就是相对无效的。
- 违反形式要素:如果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要素没有符合规定,即未按照法定形式进行,那么该行为就是相对无效的。
二、被撤销或者变更
民事法律行为被撤销或者变更是指经过法定程序或者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对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进行撤销或者变更的情况。被撤销或者变更的民事法律行为失去其原有效力,一旦被撤销或者变更,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将被取消或者修改。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被撤销或者变更有以下几种情形:
- 撤销:是指基于法律规定、当事人申请或者请求等原因,对民事法律行为进行撤销,将行为恢复到未成立状态,撤销后行为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将同时失效。
- 变更:是指在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前提下,经过当事人协商一致,对行为进行部分变更或者全部变更,变更后的内容将取代原有内容,对原有法律后果会产生改变。
撤销与变更的情形一般包括:
- 撤销权的行使:如果一方当事人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撤销权,并按法定程序进行撤销申请,经法院判决或者裁定确认后,该行为就会被撤销。
- 撤销事由的发生:如果一方当事人对民事法律行为产生撤销事由,例如对方当事人采用欺诈、胁迫等手段让其作出的行为,那么可以向法院提起撤销诉讼,申请撤销该行为。
- 变更协议的达成:如果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对原有民事法律行为达成变更协议,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那么该行为将得到修改。
需要注意的是,民事法律行为被撤销或者变更应当符合法定程序,不能随意进行。当事人在撤销或者变更行为之前,应当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并依照法律程序进行操作,维护自身权益。
结语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和被撤销或者变更是民事法律领域中常见的概念,了解其定义和适用情形对于维护公平正义、保护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在实际生活中,我们要在遵守法律规定的基础上进行各类法律行为,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七、买卖什么行为无效?
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违反前款规定的买卖行为无效。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前款规定同意捐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订立遗嘱。
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八、无效民事法律行为与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联系与区别?
1、无效民事行为是指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因而当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又称“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或“可变更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指的是依照法律的规定,可由当事人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的民事行为。 2、与无效民事行为相比较,可撤消的民事行为体现出以下特点: (1)可撤消的民事行为在撤消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无效的民事行为一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 (2)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消,应由撤销权人为之;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效力消灭,以撤销行为为条件。而无效民事行为的无效可由任何人提出。 (3)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权人对权利的行使拥有选择权,当时人可以撤销其行为,也可通过承认的表示使撤销权消灭。 (4)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其撤销权的行使有时间限制。无效民事行为中,不存在此种限制
九、买卖什么行为属于无效?
买卖行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不是当事人真实愿意的、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买卖行为无效。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十、独立接受行为无效条件?
无效条件:
1、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3、当事人一方有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行为;
4、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行为;
5、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6、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
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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