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财会监督
来源:未知 作者:yyzntdcaiwu 发布时间: 阅读人数:259 手机端
一、加强财会监督
随着现代化社会的发展,财会监督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加强财会监督已经成为各个行业和组织管理层面上的一个热点议题。本文将探讨加强财会监督的重要性、方法以及对于组织的益处。
为什么加强财会监督至关重要?
加强财会监督对于一个组织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财会监督不仅有助于发现和预防腐败行为,还能提高财务透明度和责任感。以下几点解释了为什么我们需要加强财会监督:
- 防止财务不端行为:加强财会监督可以及早发现并阻止员工、管理层或其他相关方可能进行的欺诈、贪污或挪用资金等不端行为。这有助于保护组织的资产与声誉。
- 提高财务透明度:财会监督有助于确保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和透明度。通过审查、检查和监控财务数据,可以防止信息不真实或虚假报告的出现。
- 增强内部控制:加强财会监督有助于改善组织的内部控制体系,确保财务活动符合法规和政策要求。这有助于减少风险,保护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 维护公众信任:通过加强财会监督,组织能够展示其财务健康状况和经营透明度。这有助于建立公众对组织的信任,提高品牌声誉。
如何加强财会监督?
要加强财会监督,组织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来确保有效性和可持续性。以下是一些可以帮助组织加强财会监督的方法:
- 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内部控制体系包括一系列规范、政策和流程,旨在确保财务活动的合规性和透明度。组织应该建立和执行严格的内部控制措施,如审计程序、审查流程和风险管理策略。
- 持续进行财务审计:定期进行内部和外部财务审计是加强财会监督的重要手段。审计师可以对组织的财务报告进行独立评估,发现潜在的风险并提出改进意见。
- 加强内部培训和教育:组织应该为财务团队和管理层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教育资源,以提高其对财会监督的重要性和方法的理解。员工应该了解相关法规、准则和最佳实践。
- 建立举报机制:建立一个安全、便捷的举报机制有助于员工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匿名举报任何可疑的财务不端行为。这可以提供一个有效的途径来发现潜在的违规行为。
- 加强外部监督和合规:组织应该积极与监管机构和行业协会合作,遵守相关法规和准则。外部监督和合规评估可以帮助组织发现并纠正潜在的合规风险。
加强财会监督的益处
加强财会监督不仅可以提高组织的运营效率和减少风险,还可以为组织带来一系列具体的益处:
- 财务稳定性:加强财会监督可以确保组织的财务稳定性。有效监督和控制有助于避免投资风险、财务亏损和资金挪用。
- 法律合规:加强财会监督有助于组织遵守相关法律和法规。遵守法律要求可以减少组织面临的法律风险和罚款。
- 信任和声誉:通过加强财会监督,组织能够建立公众和利益相关者对其的信任和良好声誉。这有助于提高组织的竞争力和业务发展。
- 决策支持:财会监督提供了准确、可靠的财务数据和信息,支持组织管理层做出明智的决策。这有助于提高组织的战略规划和业务运营。
- 投资者关系:加强财会监督有助于吸引投资者并维护长期的投资者关系。投资者更倾向于投资那些具有良好财务管控和透明度的组织。
总之,加强财会监督在现代商业环境中非常必要。它不仅有助于发现和防止财务不端行为,还能提高财务透明度、内部控制和公众信任。通过采取适当的措施,组织可以从加强财会监督中获得可持续的益处,为其稳定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加强基层监督措施?
上级监督、村民监督、媒体监督,审计监督、财务监督、纪律监督。
三、加强会计监督的思路?
监督职能历来是会计的基本职能之一,财会监督是《会计法》赋予会计人员的神圣职责.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财会监督与审计监督、统计监督等并列为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在巡视巡察等合规监管日益强化并形成强力震慑的大背景下,国企财务部门作为经济活动全过程的参与者,如何严把最后一道关口,既要保证各项经济业务高效运行,又要确保各项支出行为合法合规,助力国企高质量健康发展,已成为目前国企财会监督重要而艰巨的任务。
四、如何加强政治监督?
精准履行政治监督职责。 “一听”,即座谈听取干部群众评价,掌握干部政治忠诚、政治定力、政治担当、政治能力和政治自律情况; “二看”,即看日常言行,掌握干部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情况; “三查”,即查现实表现、查核个人事项、查阅廉政档案,抓早抓小抓经常; “四评”,即个人自评、干部群众测评、党委 (党组)评价、组织部门评定,全方位评价干部政治品质。
五、加强财会监督措施方案?
1、正确认识会计监督的重要地位,遵守、维护会计法,杜绝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干不合乎法规的事;
2、加快法律体系建设,为会计监督的有效实施提供法律保障,加大法律法规的处罚、赔偿和执行力度;
3、明确会计责任主体,加强单位负责人在会计监督中的责任。为会计工作者明确行使会计监督职能提供了保障;
4、强化企业法人治理机构的会计责任,增强企业管理当局通过不恰当会计行为侵害所有者权益的风险;
5、实行会计委派制,使执行会计监督的会计人员与被监督企业分离,不存在人事及经济利益关系,消除会计人员的后顾之忧;
6、严厉制裁,建立对会计违法行为的约束机制,增加违法人员的违法成本,公开典型案例,营造会计工作法制氛围。
六、如何加强干部监督?
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才能让干部在明朗的环境中成就一番大事业。从严管理出战斗力,真诚关爱出凝聚力。
七、加强 社会救助监督
在当前的社会形势下,社会救助成为了广大民众关注的焦点之一。许多人都希望通过社会救助来实现自己的福利保障需求,然而,社会救助监督机制的薄弱导致了一些问题的频发。因此,加强社会救助监督显得尤为重要。
社会救助监督的意义
加强社会救助监督不仅是一种监督行为,更是一种对弱势群体的保护。社会救助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其目的在于帮助那些身处困境的群体,让他们能够过上基本的生活。然而,如果社会救助的流程不够透明,监督机制不够完善,就很容易导致公共资源被滥用、腐败现象的发生。因此,加强社会救助监督意义重大。
首先,加强社会救助监督可以提高救助资金的使用效率。通过严格的监督机制,可以有效减少社会救助资金的浪费和滥用,确保救助资源真正落到困境群体的手中。同时,监督还可以发现和纠正救助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补充和完善社会救助政策,提高救助措施的精准度和针对性。
其次,加强社会救助监督有助于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弱势群体往往处于社会的边缘,他们的利益往往容易被忽视和侵害。通过加强社会救助监督,可以及时发现和解决救助中存在的问题和不公平现象,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提高社会公平正义水平。
加强社会救助监督的途径
要加强社会救助监督,需要从多个方面着手。
首先,需要完善社会救助监督法律法规体系。当前,我国的社会救助监督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对于救助机构和救助人员的责任和义务规定不够明确。因此,需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工作,明确救助机构和救助人员的监督责任,规范救助活动的进行。
其次,要加强社会救助监督的技术手段支持。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各种新技术手段可以用于社会救助的监督工作。比如,可以利用大数据技术对救助活动进行实时监控和评估,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同时,可以建立救助信息公开平台,公布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此外,加强社会救助监督还需要加强社会力量的参与。社会救助监督不仅是政府的职责,也是社会的责任。社会各界应当积极参与到社会救助监督中来,通过舆论监督、社会组织监督等形式,共同提高社会救助监督的效果。
加强社会救助监督的挑战和对策
当然,要加强社会救助监督还存在一些挑战。
首先,社会救助监督工作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相对不足。社会救助工作涉及的范围广,任务重,但是监督和管理人员相对较少,资金投入也不足。因此,要加强监督工作的力量支持,增加相关机构的投入和配备,提高监督工作的专业性和效率。
其次,社会救助监督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由于救助信息的不透明,监督的难度较大。因此,要建立健全救助信息的公开制度,提高信息透明度,减少信息不对称,增强监督的有效性。
此外,社会救助监督还要面对一些不法分子的阻碍。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追求个人私利,可能会对社会救助进行破坏和干扰。因此,要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建立健全的惩罚制度,保障社会救助工作的正常开展。
结语
加强社会救助监督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任务,其意义重大。只有通过加强社会救助监督,才能够确保救助资源的合理利用,保障弱势群体的权益,提高社会公平正义水平。我们要充分认识到加强社会救助监督的紧迫性和重要性,采取有效的措施,加强监督力度,推动社会救助工作的健康发展。
八、什么是行政许可?哪些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某种特定活动的行为。
根据我国《行政许可法》第12条的规定,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2)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3)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5)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九、如何加强另案处理监督?
“批捕在逃”和“另案处理”是刑事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情况,较多存在于共同犯罪案件中。在实际办案过程中,如何适用“另案处理”,如何开展“批捕在逃”后续工作,有效监督,准确惩罚犯罪、预防“批捕在逃”、“另案处理”人员再犯罪发生。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规定,从而导致侦查机关滥用职权,检察机关监督缺失,使犯罪分子逃脱法律的制裁。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宪法赋予了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确保公平、公正执法,防止出现司法腐败的职责,有必要对“另案处理”、“批捕在逃”案件实施有效监督,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加强对相关案件的监督力度。在全国各地积极深入推进化解社会矛盾,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促进公正、廉洁执法,实现司法公正的形势下,检察机关如何在“批捕在逃”和“另案处理”案件中进行审查和法律监督就具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1、“批捕在逃”案件管理机制不健全。 一是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在审查案件时,把关注点放在犯罪嫌疑人是否够罪,构成什么罪,应该受到何种刑事处罚的层面上,对共同犯罪案件中出现的同案犯在逃的情况,没有引起高度的重视,基本上没有其他方法能够追究到在逃人员的刑事责任。近年来,各类犯罪案件均呈上升趋,给司法机关增加了工作强度。公安机关在今年的清网行动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多是在大案要案、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案件中狠下功夫,一般的案件追逃方面仍未引起高度重视,使一些在逃人员流窜于社会,重新作案,对社会治安造成严重的隐患,使涉嫌犯罪的人员逍遥法外。 二是对“批捕在逃”案件没有建立相关的登记追踪制度,导致“批捕在逃”人数不确定,案情不清楚,上网追逃流于法律文书。没有专门的人员负责定期整理和筛查“批捕在逃”人员的后期追逃情况,公安机关也多仅仅依靠等待犯罪嫌疑人重新作案被抓获、被害人或其家属举报、异地公安机关抓获。公、检、法三机关沟通不畅,信息不对称。 2、“另案处理”案件无章可寻。 我国刑法仅对通缉在逃作了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刑诉法规定的通缉作了进一步明确,但未涉及共同犯罪案件另案处理的情况。《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共同犯罪的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在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另案移送审查起诉,对在案的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当照常进行”,该条款内容缺乏可操作性且又无公安机关的办案程序规定相对应,在实践工作中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公安机关在提请批捕,移送起诉中,对“另案处理”的案犯是否采取相应措施,案卷中没有相关材料,检察机关无法监督。案件在审结后也没有相关的回馈信息。究其原因,其一是现行法律、规定、细则以及解释对“另案处理”案件无明确的适用标准,导致公安机关在适用“另案处理”案件时随意性大,凭经验办案、执法不严、执法不公,造成对犯罪的打击不力,放纵犯罪分子,造成“另案不理”的情形;其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对案件中的审查处于不同的诉讼阶段,由于时间推移,人员调整,对案件事实的认定、适用法律产生分歧,导致责任不明,监督缺失。 二、对策和建议 1、对于“批捕在逃”案件如果不能加强监督,就会使此类案件长期得不到依法处理,有的涉案犯罪嫌疑人甚至于借“批捕在逃”逃脱了法律的制裁。要监督“批捕在逃”的案件必须引起各部门的高度重视,建立相关机制,在工作中落实措施。 首先,强化法律监督意识,提高法律监督水平。强化检察机关监督职能,树立职能部门检察人员监督意识,充分认清对“批捕在逃”案件加强监督的重要性,克服监督工作影响部门关系的思想,增强干警监督的责任性和自觉性。必要时对干警进行专题培训,提高干警的监督理论水平和业务技能,更新知识结构,提升队伍的整体监督水平。 其次、建立“批捕在逃”台帐,严格“批捕在逃”监督程序。对“批捕在逃”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要建立信息台帐,载明案件性质、案件承办人、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拟处理的结果等,并落实专人负责监督。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在逃人员家庭成员,村委会,社区及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其在逃信息。对“批捕在逃”案件,检察人员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到侦查机关检查监督,批捕在逃是否网上追逃。督促公安机关及时抓获在逃犯罪嫌疑人,防止案件流失,确保“批捕在逃”的犯罪嫌疑人依法受到公正的处罚。同时,加强检察机关、侦查机关在“批捕在逃”问题上的协作,分清责任。检察机关和侦查机关互通信息,定期通报。对“批捕在逃”人员涉嫌犯罪的证据进行及时、有效的收集。侦查机关应该加大力度进行追逃,落实责任,将犯罪嫌疑人及时抓捕归案,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审查起诉。 2、为了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确保公正执法,杜绝“另案不理”现象的发生,防止出现新的司法腐败,当前完善法律、建立“另案处理”监督机制迫在眉睫。根据刑诉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另案处理”情况应让侦查部门形成书面材料加以说明,并装入卷宗。如果说明理由不成立,检察机关应立即提出纠正并发出检察建议。使“另案处理”制度化、法律化、程序化。 首先,要规范“另案处理”的适用。目前在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中,对于“另案处理”尚缺乏必要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或者司法解释予以规范,但普遍认为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情况:1、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侦查终结,可以先行移送审查起诉,而对未侦查终结的犯罪嫌疑人作“另案处理”;2、犯罪嫌疑人在逃尚未归案,而其他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且法定羁押期已经到期,可在提请批准逮捕书或起诉意见书中对在逃的犯罪嫌疑人适用“另案处理”;3、因管辖原因需要“另案处理”,这里主要指因地域管辖,级别管辖及职能管辖的因素而作“另案处理”。与此同时,还应建立对“另案处理”的审批机制。 其次,全面开展引导侦查活动,坚持对重大案件提前介入,确保第一时间收集、固定、完善全部涉案人员的犯罪证据。这样既能保证质量又赢得时效,还能避免部分涉案人员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另案处理情况的发生。检察机关要加强对“另案处理”的监督。1、在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环节应加强对“另案处理”的审查和监督;2、建立对“另案处理”的跟踪监督制度。要建立“另案处理”跟踪监督表或者案卡,侦查监督、公诉部门的承办人要及时掌握跟踪监督处理情况,加强捕诉之间的沟通;3、认真调研,适时开展对“另案处理”的专项检查或者专项监督工作,制定对策,建立规章制度,健全监督机制奠定坚实基础。 同时,通过同案犯供述,通讯记录等信息,建立“另案处理”信息库。不仅在追逃、依法惩治犯罪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而且能够为检察机关开展监督提供高效、便利的条件,同时也能够避免“另案处理”档案、文书不易保存、管理、移交的弊端。公、检、法三部门之间应当定期互通信息,及时更新信息库的相关内容,建立健全制度,规范“另案处理”的办理及其监督机制。加强调研、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明确和规范检察机关对“另案处理”的监督程序,建立公、检、法三机关之间对“另案处理”相互监督制约的工作机制,确保依法打击犯罪,促进公正执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人民检察院是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应立足于检察监督职能,以明确适用条件、规范监督程序为切入点,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切实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通过对“批捕在逃”和“另案处理”的监督和完善,能够推动监督工作的全面提升,加大公、检、法机关的衔接和配合,形成打击合力,提高检察机关的监督效能,使犯罪分子及时受到法律的惩处,从而确保社会的和谐稳定。 (作者单位:延安市宝塔区检察院)
十、加强监督管理措施?
1、突出抓好政治监督。要坚持把“两个坚决维护”作为最高政治原则,突出对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情况的监督,全方位掌握干部的政治表现。要坚持政治表现“首问”,及时进行提醒函询诫勉,对政治上不合格的坚决“一票否决”,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始终做政治上的明白人。
2、匡正用人风气。要坚持新时期好干部标准,结合巡视巡察推进选人用人检查全覆盖,整合机构编制、人力社保等多部门“联合会诊”,提升检查实效。要紧盯干部提拔、考录、选聘等关键环节,精准查找违规用人、三超两乱、裸官等突出问题,健全问题反馈、通报、整改和问责机制,严格抓好整改落实。
3、树立鲜明导向。要把敢不敢扛事、愿不愿做事、能不能干事作为识别干部、评判优劣、奖惩升降的重要标准,围绕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深化改革和攻坚克难、履行管党治党责任等方面,着力发现解决干部不想为、不能为、不敢为等问题。
4、构建科学严密的日常管理监督体系。要密切关注年轻干部成长,强化任前把关,严格日常管理,加强对墩苗历练过程的管理监督。要充分发挥群众监督、舆论监督作用,加强监督信息资源整合,提升监督工作信息化、智能化水平,形成有效监督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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