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死亡如何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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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死亡如何诉讼?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原告起诉时,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债务人死亡案件牵涉到继承人,受遗赠人、继承参与人、集体组织等。具体诉讼中适格的被告是谁,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一)原告起诉时,已经死亡的债务人不能列为被告。债务人死亡后,已丧失民事权利能力,丧失民事主体资格。起诉时,原告将死亡的债务人列为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依法通知原告变更适格的主体,原告拒绝变更的,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二) 原告起诉时,遗产未分割的,数个继承人均应列为被告参加诉讼(放弃继承的除外)。被继承人死亡之时起到遗产分割前先对被继承人的债务进行全部清偿,如有剩余,继承人才能进行继承。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不负担清偿被继承人所欠的债务,所以不能成为被告。
(三)原告起诉时,如果遗产分割结束,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债务清偿原则按其继承份额按比例清偿,所有参加分割遗产的继承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四)放弃继承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与其共同共有财产析产前,对共同共有财产中被继承人的遗产实施保管的,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五)债务人死亡后,虽有继承人、受遗赠人,但他们都放弃继承权、受遗赠权,或者没有继承人、受遗赠人。存有遗产的遗产保管人为被告。
(六)在诉讼期间,债务人死亡的,原告应当申请变更被告,如果原告不申请变更,法院应主动行使释明权,避免当事人的诉累,如果原告不变更,则应驳回起诉,让原告另行起诉。
二、谁是行政诉讼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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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 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2、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 ,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3、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4、由法律、法规授权 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5、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三、公益诉讼的被告可以反诉吗?
公益诉讼的被告是不可以如:如反诉的,公益诉讼是人民检查院代表国家对侵犯国家或公众利益的违法犯罪案向人民法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是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不受侵犯,如非法破坏森林,草原草场,非法排放污染物等违法行为给环境造成重大污染或造成重大损失。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案件。
四、个人能否作为行政诉讼被告诉讼?
答案是:个人是不可以作为行政诉讼被告诉讼的。
1.必须是具有行政诉讼权利能力的行政机关和组织 这里所说的具有行政诉讼权利能力的行政机关,是指依法能够独立享有并行使行政职权的行 政机关,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工作部门。
2. 此外,由法律、法规授予行政职权的社会组织也 具有行政诉讼权利能力,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3.必须是在具体行政法律关系中行使行政职权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组织 也就是说,只有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组织,才 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4.必须是其具体行政行为被原告所指控并经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 如果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受到指控,则行政机关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5. 同时, 如果行政机关没有被人民法院通知应诉,也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所以,只有具体行政行为 受到行政相对人的指控,并经人民法院审查通知应诉这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 被告。
五、虚假诉讼可以是被告吗?
是指提起虚假诉讼的一方,一般为原告
六、被告怎么证明诉讼时效?
被告可以通过提交相关证据来证明诉讼时效已经到期。
1.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普通民事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如果时间超过三年,则依法已经到达诉讼时效期限。
2. 被告可以在诉讼程序中提交相关证据,如有独立证据证明起诉时间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限;或者证明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的时间早于起诉时间等。
这些证据都可以作为被告证明诉讼时效已过的依据。
3.在提交时效性证据的同时,被告还可以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提出更加详实、具体、有说服力的证明,以达到更好的诉讼效果和目的。
七、小额诉讼程序被告如何应诉?
被告应当提前准备好答辩状以及有关证据材料原件和复印件,按照法院开庭传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准时参加法院的案件开庭审理。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一审法院经过对案件进行审理后,作出的判决是终审判决 。当事人不服,不可以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因此当事人需要准备好所有的证据材料。
八、行政诉讼被告出庭规定?
主要负责人出庭,有助于行政效率提高。
九、民事诉讼,被告可以申请追加被告吗?
民事诉讼中被告能不能申请追加被告或第三人;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从这一规定看,追加必要共同诉讼人成了法院的职权行为,追加的处分权、决定权不在当事人,而在法院。当然,这样规定是否科学,是另一个方面的问题。实践操作中,原告与被告均有可能要求追加共同原告、共同被告或第三人。但是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当事人是否申请追加不是追加的必要程序,并且也并不排除当事人申请的可能,无论原告申请还是被告申请,均不属于诉讼法禁止的范围,起决定权的还是法院。追加与否是法院的职权范围。
十、行政诉讼中被告的权力?
行政诉讼被告的权利有: 1、申请回避的权利。
2、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3、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权利。4、提出证据的权利。5、经法院许可,有权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员发问的权利。6、有权辩论、查阅补正庭审笔录。7、申请保全证据和延长期限的权利。8、提出上诉和撤回上诉的权利。9、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判决、裁定的权利。被告辩护律师享有调查取证权,无论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中的被告方律师,法律都没有限制其调查的权利;但在行政诉讼中的被告,未经法院同意,在行政诉讼中的调查取证权是受限制的,即使调查的证据也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里作为行政诉讼中的被告律师与被告是委托法律关系;受托人律师的权利来自于委托人行政诉讼被告,在委托人的调查取证权受到禁止的前提下,其受托人的律师当然要受到相应的约束。民事诉讼中被告的律师却没有如此约束。如果您想了解更多有关于西安公司变更的问题,可以浏览 西安公司变更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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