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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党务部门怎么行使权利?
党委办公室是党委日常工作的综合办事机构和协调部门。其主要职责为:
一、围绕党委中心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加强调查研究,为领导决策提供有价值的参谋咨询意见或调查研究报告。
二、承担和协调学校重大活动、重要会议的有关工作。组织安排党委主持召开的全院性会议,组织安排党委全委会(包括扩大会)、党委常委会、书记办公会、党群部门负责人会、总支书记例会等,办理会议通知、记录、通报等会务工作,组织草拟或准备有关会议文件。
三、督促、检查党委会决定及有关会议精神、领导批(指)示的贯彻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委汇报。
四、组织草拟党委年度、学期工作计划、总结,起草党代会工作报告等。编写每月学院党史大事记。
五、负责草拟党委向上级的综合报告和对全院的重要行文,并对各职能部门草拟的以党委名义发出的重要文函进行文字把关。
六、办理党内文函的收发、登记、阅批、转递、催办及重要文件的短期保管、使用工作。根据规定组织传达、传阅党内文件。负责党委和党办各类文件及资料的立卷归档。
七、经常了解师生员工的思想动态,负责思想动态信息的归口工作,做好信息反馈的收集、整理、储存、分析、传递工作,及时向市科教党委、市教委和校领导报告重要的信息动态。
八、负责统筹组织实施全校机要、保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全院的安全及稳定工作。
九、负责管理和使用党委印鉴及校内党务部门印章的刻制、发放、启用、回收等管理工作。负责党委负责同志名章及党委介绍信的管理与使用。
十、负责接受、转呈校内各单位向院党委的请示、报告并转达校党委负责同志的批示意见。协助信访办接待群众来访和参与处置突发事件。协同院办做好“院党政领导接待日”工作。
十一、负责安排有关党委方面的接待工作,为校党委领导做好有关后勤工作。
十二、协助党委领导做好党委系统内部和党政之间办会、办事、办文等方面的协调工作。
十三、做好上级部门和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集中行使行政执法权的部门有?
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目前法律明确,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另外,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
不是所有的执法权限可以纳入集中行使范围,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行使。
三、行政许可的种类有哪些?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许可是指某些项目关系国家安全、国计民生,需要由国家给予特殊限制的行为,通过国家行政许可的形式,允许从事某项行为。具体需要行政许可的项目,参见《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四、属于《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许可的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五、公民依法行使监督权有哪些途径?公民依法行使?
公民的监督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的权利。 公民行使监督权的合法途径有以下4条:
①通过信访举报制度;
②通过人大代表联系群众制度;
③通过舆论监督制度;
④通过公示、听证制度 。
六、安监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哪些职权?
安监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规章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享有如下权力:
(1)检查权;
(2)书面调查权;
(3)询问权;
(4)查询资料权;
(5)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要求限期改正;
(6)对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有权予以查封或扣押;
(7)对依法应当给予处罚的行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七、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力的部门有?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国家和人民的意志,集中统一掌握和行使国家权力,国家的行政、审判和检察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国家权力机关,是指代表统治阶级行使统治权力的机关。在实行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原则的国家中,议会是唯一的立法机关。议会与行使行政权的总统和行使司法权的法院处于制约与平衡的地位。在实行议会制的国家,议会有权控制内阁(行政机关),一般不能干预司法。
在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人民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都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受国家权力机关监督。
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主各级人民人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八、制宪权的行使方式有哪些?
制宪权的行使一个程序问题。制宪权的行使过程就是形式主体依据制宪程序进行制定效力待定的条文规则的过程。制宪权的行使是要受到多方面约束的。
首先,要从法理的角度去考虑,要在体现正义的同时去兼顾效率。这样制宪权的行使结果才可能被赋予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
其次,行使制宪权时应注意吸收自然法中关于人的基本权利的内容,并要尽力确保政府权力能在可能接受的范围内行使。
第三,制宪权行使时要考虑到国际法。毕竟一国的宪法将影响该国的对外形象、对外政策等诸多方面。一个国家离不开国际社会。
要成功行使制宪权,首要问题就是要组建直接行使该权力的制宪机关,确立制宪权的行使主体。这是确保制宪权能在特定轨道运行的必备条件。只有存在一个公认的制宪机关,制定出来的条文规则在被认可后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才能普遍适用。
其次,制宪权形式的环节就是起草、提出草案。起草草案是一项专业性极强、工作量极大的工作,它需要那些具备高智商强专业能力的人去进行。有时单纯靠制宪机关是不行的。所以,起草草案并非是仅能由制宪机关去完成的工作。一些社会团体、组织机构可以按照一定的程序向制宪机关提交草案。之后,制宪机关对草案进行分析、讨论及修改,最终确立并提出草案,待批。
制宪权的一次行使过程到此应该被认作结束了。但是在这之后有可能出现草案未被批准实施,制宪机关又重新起草或修改草案的情况。有的学者据此提出:制宪权一次行使终结应该在国家颁布了制宪机关制定的宪法的时候。的确,变更草案然后再次提出是在行使制宪权,但是这次活动是制宪权的新一轮的行使而非上一次的饿延续,故应当认为当草案一经提出待批,制宪权的一轮行使过程就终结。制宪权的行使是有程序的。一个制宪程序一次运行过程就是一次制宪权的行使过程。
九、企业行政许可证明有哪些?
、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室内装饰资质证书、建筑资质证书等。 资质证书是针对企业的(企业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是资质证明的一种。有资质证书可以从事许可范围内相应建筑工程总承包业务和以及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和管理服务。 资质证明包括有质量认定书、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毕业文凭等,或者专门的资质认证证书、资质证书等。
十、行政许可听证的表述有哪些?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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