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行为是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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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行为是啥?
可诉之行政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因为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可划分为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后者一般指行政机关发布可反复适用之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不具有可诉性,所以B不多。但对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可在诉讼时一并要求审查。
可诉之具体行政行为一般指外部行政行为,对内部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不具有可诉性,所以A不正确。
D错误在于国家行为不仅限于行政行为,还有其他诸如立法、司法等行为,当然不全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
二、行政诉讼中可诉行政行为和不可诉行为的范围?
《行政诉讼法》对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进行了排除性规定,以列举的方式对不可诉行为进行排除,不可诉行为包括:涉及国防、外交的国家行为及一些涉及国家公共利益的重大行为;特定对象和能反复适用的抽象行政行为;涉及纯粹内部事务的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法律规定行政机关有最终决定权的行政行为。
三、如何对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1、关于如何提起行政诉讼的形式比较简单,准备好起诉状,必要的证据,到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即可。自2015年开始实施新的《行政诉讼法》之后,立案比较容易。
2、鉴于上述的问题,其中的难点个人认为应当注意:
(1)、集体土地征收,主要依据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进行,其中包含了审批,公示公告,组织听证,调查确认,落实补偿,强制执行等多个具体行政行为,所以,在实际的司法救济操作时,需要确定要起诉的是哪个行政行为。
(2)、根据被诉的行为,确定被告,根据被告,确定法院的级别管辖。
(3)、上述情况确定后,又因为关于行政诉讼全国很多地方有实施了“异地管辖”或者“交叉集中管辖”,再确定具体的管辖法院。
(4)、在土地征收中,有些具体行政行为,只能复议,是不可诉的,也需要注意。尤其是,复议的期限是60日,不可错过。
四、行政复议不予受理是否可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行政诉讼?
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当事人应当以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最高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条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包括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或者复议请求的情形,但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的除外。
五、行政诉讼中能不能同时诉两个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法》第25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六、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规则?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针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就特定的事项,作出有关该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非针对特定人、事与物所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行为。它包括有关政府组织和机构制定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行政措施、作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
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委托的组织。对特定的事件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
实施抽象行政行为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及地方各级立法机关。行政行为所针对的事件的确定性和不确定性;行政行为主体针对不特定的事件作出的行政行为是抽象行政行为;
七、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的区别?
、行为与相对人之间的关系不同。实施内部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与该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之间,必定存在一种领导与被领导的隶属关系以及其它隶属关系,或者存在一种监督与被监督的法定的监督关系。
2、行政行为的作用力不同。内部行政行为通常只涉及行政机关的内部行政事务,其作用主要和行政机关的正常运转有关,不影响外部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外部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对外行使公共权利的行为,因而直接影响着外部相对人的利益。
内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内部行政组织管理过程中所作的只对行政组织内部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因而内部行政行为对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有重大的影响。外部行政行为,是与行政机关内部行为相对应的一个行政法学概念。
八、要式行政行为和非要式行政行为?
要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具备某种方式或形式才能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如颁布行政法规必须以国务院令这种特定形式,行政处罚须有行政处罚决定书这种法定形式。还有行政确认、行政许可也是。通俗的可以理解为行政行为必须要一种方式或形式后才能实行。
非要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没有明确行政行为的具体形式,行政机关根据实际需要作出各种形式的行政行为。非要式行政行为在行政法上表现的情况不多,一般出现在法律授予行政机关行使紧急权力的情况,例如行政机关紧急封锁、戒严、交通管制等。只要能够向相对人表达这样的意思,无论通过何种形式表现出来,都具有法律效力。
九、行政诉讼期间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原告仍不服,提起诉讼,法院该怎么审理?
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原告提起诉讼,法院审理的是新具体行政行为。
因为既然已经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原行为就等于不存在了,所以诉讼对象应该是做出新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诉讼内容就是新具体行政行为。十、行政行为的含义?
1.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为的行为。
2.行政行为是行使行政职权,进行行政管理的行为。
3.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实施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特征编辑
1.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任何行政行为均须有法律根据,具有从属法律性,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授权,行政主体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这是由立法技术本身的局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广泛性、变动性、应变性所决定的。
3.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性,不必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即使是在行政合同行为中,在行政合同的缔结、变更、解除与履行等诸方面,行政主体均具有与民事合同不同的单方意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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