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案件的管辖法院怎么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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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权案件的管辖法院怎么选择?
侵权案件管辖
一、 原则管辖;
1、侵权行为地或被告所在地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八条 侵权诉讼管辖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条 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二、 信息网络侵权管辖规定;(包括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他人人身权益以及侵害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行为)
1、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
2、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二十五条 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三、 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管辖规定;(侵犯著作权权益)
1、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解读:与司法解释并不不存在冲突,并未排除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的规定。)
2、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五条 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二、怎么确定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为正局级中级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为副局级单位与上海中院合署办公,广东知识产权法院不定级。
知识产权案件级别管辖:
1.专利纠纷案件
(1)由知识产权法院、 最高法院确定的中级、基层法院管辖(知、高确中、高确基)
(2)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所在地的中级法院、最高法院指定的中级法院管辖
(3)最高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可指定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不再一律要求中级以上法院
2.著作权纠纷案件:原则上由中级以上法院管辖,但各高级法院可确定若干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纠纷案件
3.商标民事纠纷案件:原则上由中级以上法院管辖,但是各高级法院根据辖区实际情况,经过最高法院批准,可在较大城市确定1—2个基层法院管辖商标纠纷一审案件
4.知识产权法院
(1)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第一审案件
①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行政案件
②对国务院部门、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
③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2)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①不服国务院部门作出的有关专利、商标、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的授权确权裁定、决定
②不服国务院部门作出的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强制许可决定以及强制许可使用费、报酬裁决
③不服国务院部门作出的涉及知识产权授权确权的其他行政行为
(3)当事人对上述一省两市范围内的基层法院所做的第一审著作权、商标、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三、专利侵权案件是否可以协议管辖?
经常有一些朋友询问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的管辖法院问题,下面南京合同律师就为大家解析一下合同纠纷的管辖问题。
所谓合同纠纷法定管辖,就是当事人对于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没有约定因而直接适用法律规定的管辖地,或者当事人对于合同纠纷管辖的约定无效、不符合法律规定因而直接适用法律规定的管辖地。
合同纠纷的管辖除了按照法律的规定直接确定管辖地外,还可以按照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确定管辖地,只要这种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下面,笔者就为大家介绍以下合同纠纷协议管辖的相关规定。
一、协议管辖的范围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双方当事人不得随意选择任何一个地点作为协议管辖的地点,而只能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人民法院中选择管辖法院,同时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所谓级别管辖,就是法律规定达到一定条件的案件由特定级别的人民法院管辖,如只能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不得受理;反之依然。所谓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达到一定条件的案件由专门人民法院管辖,如海事法院管辖海事案件、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在铁路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类民事、刑事案件、解放军法院管辖涉军案件等等。
二、协议管辖的效力
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管辖范围的协议一定要明确,如果协议不明确,不能判断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或者选择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其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如果违背了专属关系和级别管辖,其管辖协议也无效。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值曾经做出过规定,如果本案尚未达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值,但双方却约定由某地中院管辖,该约定无效。笔者建议双方可以实现约定由某地具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不必直接约定法院级别,以免导致约定的法院无效。
首先,协议管辖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无论是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协议书或者信函、邮件等形式都可以,但是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口头的协议一律无效。
其次,协议管辖只适用于合同纠纷案件,因保险合同引发的纠纷和因运输合同引发的纠纷则属于特殊地域管辖,不适用协议管辖。
第三,协议管辖的约定只适用于一审案件的管辖,二审案件或者再审案件均不适用协议管辖。
第四,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选择,且必须做出明确的、唯一的选择。
四、案件管辖最新规定?
(一)级别管辖
(1)在涉外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
(2)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
(3)专利管理机关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权管理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4)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海关依照法律、法规作出的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二)普通管辖
(1)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2)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3)仲裁机构作出的国内仲裁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生效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4)在国内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
(三)特别管辖
对船舶执行时,以船舶所在港或所在地来确定执行案件的法院。
(四)共同管辖
(1)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当事人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2)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包括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当事人分别向上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由最先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执行。
(五)移送管辖
某一法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后,发现该执行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而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执行。
五、中院管辖案件范围?
是相对广泛的。 原因是中院是地方高等人民法院,它的管辖范围涉及到民商事、行政、刑事等多个方面的案件。同时,中院的审判工作关系到法律公正和司法稳定,特别是对于一些重大复杂案件的审理,是需要中院这样的高级法院来承担的。此外,中院还具有一些特别的职能,例如对下级法院的判决、裁定进行审查、改判;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调解、救济等,这也使得中院在案件管辖范围上比较宽泛。
六、仲裁管辖属于民事案件管辖吗?
仲裁管辖不属于民事案件管辖,属于约定。
七、卖假酒案件管辖规定?
属地管理,案件复杂的可指定管辖!
八、复议维持案件由谁管辖?
原行政机关及复议机关住所地法院均可受理管辖。
《行政诉讼法》
第十八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扩展资料
不同级别法院的管辖:
《行政诉讼法》
第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五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六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九、食药侦案件管辖范围?
(一)《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中的下列案件: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第140条)
2.生产、销售假药案(第141条)
3.生产、销售劣药案(第142条)
4.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第143条)
5.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第144条)
6.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案(第145条)
7.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案(第146条)
8.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案(第147条)
9.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案(第148条)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中的下列案件:
10.假冒注册商标案(第213条)
11.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第214条)
12.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第215条)
13.假冒专利案(第216条)
14.侵犯著作权案(第217条)
15.销售侵权复制品案(第218条)
16.侵犯商业秘密案(第219条)
(二)《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中的下列案件:
17.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案(第331条)
18.妨害动植物防疫案(第337条)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的下列案件:
19.污染环境案(第338条)
20.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案(第339条第1款)
21.擅自进口固体废物案(第339条第2款)
22.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第340条)
23.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第341条第1款)
24.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第341条第1款)
25.非法狩猎案(第341条第2款)
26.非法占用农用地案(第342条)
27.非法采矿案(第343条第1款)
28.破坏性采矿案(第343条第2款)
29.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第344条)
30.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案(第344条)
31.盗伐林木案(第345条第1款)
32.滥伐林木案(第345条第2款)
33.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案(第345条第3款)
十、案件管辖权怎么确定?
回答如下:案件管辖权是指一个法院对于某一案件的审判权,它的确定可以根据以下几个方面:
1.地域管辖:根据法律规定,案件应当提交到哪个地区的法院审理,一般是根据案件发生地、被告住所或者合同约定等确定。
2.专属管辖:某些案件法律规定只能由某一特定法院审理,如海事案件只能由海事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只能由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等。
3.层级管辖:有些案件需要按照法院的层级进行审理,如刑事案件需要先由基层法院审理,如果对判决不服可以向上一级法院上诉。
4.主管管辖:某些案件涉及特定的行业或领域,需要由主管部门指定的法院审理,如涉及金融行业的案件需要由金融法院审理。
5.协商管辖:当事人可以协商选择特定的法院进行审理,这种方式需要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并提交给法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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