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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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如下:
1、第五条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2、第六条 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二、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需要哪些法定因素?
行政许可设定和实施必须遵循的法定因素:
(一)合法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进行。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
(三)便民原则。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应当减少环节、降低成本,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四)救济原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申请行政复议权、提起行政诉讼权和申请国家赔偿权。
(五)信赖保护原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除非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但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设置行政许可的要求
《行政许可法》第十八条规定:“设定行政许可,应当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这是关于设定行政许可必须具备的条件规定。行政许可的设定关系到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平衡,必须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主体、条件、程序和期限。
1、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法律只有得到良好的施行,才能成为保护公民权利的有力武器。行政行为本身就是行政主体作出的执法行为,凡是有行政权的设定,就必须明确行政权的行使主体,否则权力很容易被滥用。考虑到行政执法主体的多样性和行政权力的扩张性,有必要在设定行政许可时明确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
2、行政许可的条件。
行政许可的条件是对相对人获得许可,从事法律禁止的活动所应达到的标准和要求的规定。它既是对申请人的限制,也是对行政机关的限制,是对申请人行为和行政机关行为的标准和指导。若对行政许可的条件不加以规定,那么,申请人将无所适从,行政机关的行为也将有更大的随意性。条件必须是明确、法定、公开、公平的,不得含有歧视性的因素。申请行政许可一般要具备以下条件:被申请的机关是有权颁发许可证的机关;申请的事项在法定许可范围内;申请人符合法定要件等。
3、许可程序。
行政程序违法也是违法,随着程序正义理念的成熟和发展,我们注意到行政程序是行政行为理性化的保障。能有效地引导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手中的权力,更好的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4、期限。
“迟来的正义是非正义”。行政行为本身是一个执法的过程,必然涉及到期限问题。目前我国尚没有制定颁布《行政程序法》,《行政许可法》只是对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作出原则性规定,至于行政机关作出各种具体行政行为的具体时限,只能分别在各个单行法律中加以规定。
三、行政许可法中的行政许可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指那些机关?
行政许可设定,制定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行政许可实施行政许可权是一项行政权力,是公权力,原则上只能由行政机关行使。因此,行政许可法将行政许可由行政机关实施作为一项原则加以规定,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实施行政许可是例外。但是,法律规定行政许可由行政机关实施,并不是说所有的行政机关都可以实施行政许可,也并不是行政机关什么行政许可都能实施。根据本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履行外部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 二、必须依法取得实施行政许可权的明确授权 三、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四、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分别有什么要求呢?
您好,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许可的什么就行政许可的设定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具体包括:
一,向行政许可设定机关提出取消该行政许可设定或者变更变更该行政许可内容的建议和意见。
二,向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提出优化该行政许可实施步骤环节的建议和意见,例如缩短审批时限、联合集中办公等等。
六、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应当公开吗?
行政许可是行政相对人,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经过审查批准其从事某活动的行政行为,因此全过程及结果应当公开。
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要求?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据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以上所有项目都必须是法定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三条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行政机关采取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八、设定行政许可,应当规定行政许可的什么东西?
《行政许可法》第十八条规定:“设定行政许可,应当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这是关于设定行政许可必须具备的条件规定。行政许可的设定关系到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平衡,必须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主体、条件、程序和期限。
1、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法律只有得到良好的施行,才能成为保护公民权利的有力武器。行政行为本身就是行政主体作出的执法行为,凡是有行政权的设定,就必须明确行政权的行使主体,否则权力很容易被滥用。考虑到行政执法主体的多样性和行政权力的扩张性,有必要在设定行政许可时明确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
2、行政许可的条件。 行政许可的条件是对相对人获得许可,从事法律禁止的活动所应达到的标准和要求的规定。它既是对申请人的限制,也是对行政机关的限制,是对申请人行为和行政机关行为的标准和指导。若对行政许可的条件不加以规定,那么,申请人将无所适从,行政机关的行为也将有更大的随意性。条件必须是明确、法定、公开、公平的,不得含有歧视性的因素。申请行政许可一般要具备以下条件:被申请的机关是有权颁发许可证的机关;申请的事项在法定许可范围内;申请人符合法定要件等。
3、许可程序。 行政程序违法也是违法,随着程序正义理念的成熟和发展,我们注意到行政程序是行政行为理性化的保障。能有效地引导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手中的权力,更好的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4、期限。 “迟来的正义是非正义”。行政行为本身是一个执法的过程,必然涉及到期限问题。目前我国尚没有制定颁布《行政程序法》,《行政许可法》只是对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作出原则性规定,至于行政机关作出各种具体行政行为的具体时限,只能分别在各个单行法律中加以规定。
九、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吗?
应当定期进行评价。
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认为通过其它方式能够解决的,应当对设定该行政许可的规定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战略实施的原则?
战略实施遵守的三原则
企业在战略实施过程中,常常会遇到许多在制定战略时未估计到或者不可能完全估计到的问题。为了更有效地实施战略,应遵守它的三个基本原则。
1、适度合理性原刻
战略规划受到已有信息、决策时间和认知能力等因素的局限。对未来的预测不可能做到十分完美。在战略实施的过程中,企业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也常常会有很大的改变,情况错综复杂。因而,只要在主要的战略实施上基本达到了战略预定的目标,就应当认为战略实施是成功的。在组织实际运营过程中,不可能完全按照最初制定的战略规划做事,战略实施过程不是一个简单的机械执行过程,而是需要执行人员大胆创新,锐意改革,不断完善的过程。战略实施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对战略的再创造过程。在战略实施中,战略的部分内容可能需要加以改变。只要不违反总体目标及战略的实现,就是允许的,合理的。
此外,企业的经营目标和战略总是要通过一定的组织机构分工来实施,也就是将庞大而复杂的总体战略分解为具体的、较为简单的、能予以管理和控制的问题,由企业各部门以至各基层组织分工贯彻实施。组织机构是适应企业经营战略的需要而建立的。组织机构一旦建立就不可避免地要形成自己所关注的问题本位利益,这种本位利益在各组织之间以及和企业整体利益之间常会发生一些矛盾和冲突。企业高层领导需要做的工作就是协调各方面的关系.寻求各方面都可以接
受的解决方法,而不能不顾及到客观实际而寻求绝对的合理性。只要不损害总体目标和战略的实现,通常都是可以容忍的。
2、统一领导指挥原则
企业高层领导通常是对企业经营战略了解最深刻的人员。一般来说。企业高层领导要比企业中层管理和基层员工掌握的信息量大,对企业战略的各个方面的要求及相互之间的关系了解得更全面,对战略意图体会得最深。因此,战略实施应当在高层领导人员的统一领导指挥下进行。唯有如此,企业资源的分配、组织机构的调整、企业文化的建设、信息的沟通及控制、激励制度的建立等各方面才能相互协调、平衡,才能使企业为实现战略目标而卓有成效地运行。
实现统一领导指挥原则,要求企业的每个部门只能接受一个上级的命令,但在战略实施中所发生的问题,能在小范围、低层次解决,不要放到更大范围、更高层次去解决。因为越是放到较高层次去解决,涉及的面就会越宽广,交叉的关系也就会越复杂,代价也就会越巨大。
统一领导指挥原则,看似简单,其实不然。在实际运营过程中,企业由一于缺少自我控制和自我调节机制或虽具有但并不健全,常常会违背这一原则。
3、权变原则
企业经营战略的制定是基于一定的环境条件的假设。在战略实施中,事情的发展与先前的假设有所偏离是时有发生的。战略实施过程本身就是解决问题的过程。但是如果企业内外环境发生重大的变化。以至于原定战略的实现已不可能,就需要对制定的战略进行重大调
整,这就是战略实施的权变问题。权变原则的关键在于如何掌握环境变化的程度。如果当环境发生不重要的变化时就修改了原定的战略,容易引起人心浮动,产生消极后果,缺少坚韧毅力,最终只会导致一事无成。但是,如果环境的确已经发生巨变,却继续坚持实施制定的战略,就可能导致企业走上不归之路。
权变的观念应当贯穿于战略实施的全过程。从战略的制定到战略的实施,权变的观念要求识别战略实施中的关键变量,并对它做出灵敏度分析。关键变量的变化超过一定的范围时,原定的战略就应当调整,并准备相应的林代方案。也就是说,企业对可能发生的变化、可能造成的后果以及应变替代方案,都要有足够的了解和充分的准备,从而使企业有较强的应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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