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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委托的行政机关可以再委托其他行政机关(非组织和个人)履行行政许可吗?

来源:未知 作者:yyzntdcaiwu 发布时间: 阅读人数:72 手机端

一、受委托的行政机关可以再委托其他行政机关(非组织和个人)履行行政许可吗?

不可以。

  根据行政许可法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

二、行政许可委托的期限?

  一、一般期限

  1、一个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一般期限。从提高行政办事效率原则出发,行政许可法规定,一个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该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一般期限为20日。行政许可法关于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期限的计算,自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计算;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未依法履行告知义务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

  2、多个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行政许可事项,涉及多个行政机关,实行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45日。即指在实行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中,从第一个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至最后一个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止,其期限跨度不得超过45日。

  3、多层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时下级行政机关审查期限。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法律、法规对下级行政机关审查行政许可材料的期限规定长于20日或短于20日的,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而不适用于有关20日的规定。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长于20日的,其规定无效,应当予以撤销;规定短于20日的,则符合本条规定,可以拘束行政机关。

  4、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的期限。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当尽速将有关行政许可证件颁发或者送达给被许可人。考虑到制作、填写某些行政许可证件需要一定的时间,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的,必须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的10日内完成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以及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二、期限的延长

  行政许可法规定了延长行政许可期限的两种情形:

  一是,法律、法规可以规定更长的审查期限。对情况复杂的行政许可,在20日内不能办结的,法律、法规还可以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是否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另行规定,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规定长于20日的审查期限。

  二是,行政机关负责人可以批准延长期限。对因出现合理的客观原因致使行政机关无法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的行政许可事项,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相应延长期限。

  行政机关延长行政许可的审查期限,应当符合几点要求:一是其延长的理由必须是正当的,并且,行政机关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二是要履行严格的内部报批手续。三是延长期限应当短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一般期限。

  三、期限的扣除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期限中的除外事项主要是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事项,这些活动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内。但应将听证等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行政机关可以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六十九、第七十条规定:行政许可可以撤消和注销的几种情况及限制条件,并确立了行政机关由于撤消行政许可给相对人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

四、受委托的行政机关可以再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执行行政处罚吗?

依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根据以上规定,受委托的行政机关不可以再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执法行政处罚。

五、行政机关撤销行政许可要走哪些程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六、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如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五十七条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均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能够取得行政许可的人数量有限,而竞争行政许可的申请人数量较多,如果没有一个客观标准,就会为行政机关滥用自由裁量权形成可乘之机,就不能保证行政许可决定的公正性。

七、受委托机关超越委托权限范围实施行政许可如何处理?

不可以。   根据行政许可法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

八、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可以( )?

不是应当一律撤销。在立法时,是可以撤销。而且规定了,即使是违反法定程序做出的许可,如果撤销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比如说,建了一个20层的大楼,已经有100户居民入住。此时发现,大楼的许可违反程序。此时是不能撤的,否则社会会更不稳定。只能补全手续。但是处罚开发商是可能的。《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九、行政机关委托书应载明哪些信息?

1、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当载明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地址及邮政编码; 3、委托事项和代理期间; 4、代理人代为提起、变更、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参加行政复议调解、达成行政复议和解、参加行政复议听证、递交证据材料、收受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等代理权限; 5、委托日期及委托人签章。

十、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是不是行政主体?

被委托的对象包括行政机关,组织和个人。有人可能会问为什么被委托的行政机关不是行政主体,原因在于行政机关虽是最重要的行政主体,但行政主体要求权、名、责兼具,而被委托组织的权利来源于行政机关的委托,同时名,责也是委托机关来承担的,所以虽然有的被委托组织作为行政机关,但它并不是行政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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