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裁员补偿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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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企裁员补偿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根据以上规定,个别裁员的经济补偿计算方式为等同于规模裁减人员为:一个月提前通知金加工作年限乘月平均工资,其中月平均工资和工作年限均有上限。
二、企业该如何合法裁员
1、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
2、提出裁减人员方案;
3、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4、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
5、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三、裁员补偿交税吗?
员工获得经济补偿金是需要扣税的,但员工被企业裁减之后经济上将更为困难。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发布两年后,财政部颁发了有关经济补偿金免税的新规定。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的财税[2001]157号《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规定:“
1、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3、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可见,这是国家为了照顾被裁减员工的经济生活特别做出的规定。本案例中,由于林某实际工作了20年,按此年限发放的经济补偿金数额在扣除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费用后,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上的部分,还是要交税的。
二、准予变更或者撤回行政许可的情形?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情形包括: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行政许可,应当予以撤销。
三、政府关停企业补偿案例?
按照破产上一年的的全年平均月工资来算,作满一年发一个月的工资不满一年按照一年计算。据《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四、撤销,撤回,注销行政许可属于什么法?
以下情形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五、变相辞退员工双倍补偿成功案例?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获得双倍赔偿金。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定义是,在员工没违反任何法律厂规的情况下,因企业的原因无故解雇员工,这是要支付赔偿金和补偿金的双倍赔偿,赔偿的标准是以离职前十二月的平均工资为基数,做满一年赔偿两个月工资,以此类推。
六、如何区分行政许可的撤销、撤回与注销、吊销?
1、违法主体不同。 撤销行政许可和撤回是因为行政许可实施的过程存在违法问题,违法行为的主体可能是许可机关,例如,未按照法定条件做出许可,也可能是行政许可申请人,例如,利用欺骗的手段缺的许可。 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因许可机关违法许可的,撤消后给被许可人造成损失的,许可机关应当赔偿。吊销和注销行政许可是在被许可人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后,利用许可实施了违法行为,执法机关依法吊销其行政许可,其主体一般是个人。
2、违法严重性不同。 吊销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采取强制手段剥夺被许可人的经营权或资质、资格。这是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实施的最严厉的行政处罚。 注销行政许可是指一项许可在实体上被消灭或者已经不可能实现,不能实现的原因有多方面,例如,时间因素,超过许可期限,其程度较轻。 撤回行政许可是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了变化,或者许可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将已经发出的许可撤回。撤回行政许可程度最轻。
3、处罚方式不同。 吊销行政许可,行政机关采取强制手段剥夺被许可人的经营权或资质、资格。注销行政许可,而由行政机关依据法定程序收回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公告行政许可失去效力。撤销行政许可,行政许可的撤销,是指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依法撤销其法律效力。
七、对解除劳务合同的补偿案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赔偿金不能超过12个月工资的两倍,超过深圳平均工资3倍的按照3倍算。
案例1(驳回:未向用人单位提出缴交社保、未到工资支付时间)
庭审中,申请人主张辞职原因是被申请人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为其缴交社会保险、且未依法支付其2014年1月份工资。依据相关规定,劳动者依法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未在一个月内按规定缴纳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庭审中,申请人确认其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前未向被申请人要求补缴社会保险,另申请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时还未到2014年1月份工资支付时间,因此,申请人主张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请求,因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委不予支持。
八、应该由谁承担?行政许可被撤回,造成被许可人?
《行政许可法》第69条第2、3款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的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2)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3)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5)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行政许可的排除范围: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2)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3)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4)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九、征地补偿款执行案例的典型意义?
能更加显示公开公平公正,行政机关必须加大程序透明度和监督力度,执行人员依法办事,不滥用权力,老百姓也有对照尺度
十、开采证注销不给补偿,行政复议案例?
根据《矿产资源法》规定,开采证注销后需进行补偿,但有些地方政府未能兑现承诺。此时,矿主可通过行政复议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要求政府依法给予补偿。
例如,2019年河南省开采证注销后未给予补偿,矿主通过行政复议,最终获得了合理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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