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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请问国家卫生部有对志愿献血、输血有什么规定吗?

来源:未知 作者:yyzntdcaiwu 发布时间: 阅读人数:190 手机端

一、卫生部请问国家卫生部有对志愿献血、输血有什么规定吗?

血红蛋白值低于献血下限根据国家卫生部制定的《献血者健康检查标准》(2012年),血红蛋白女性高于115g/L、男性高于120g/L;或血液比重女性高于1.0510、男性高于1.0520,才可以献血。低于此数值无法献血

二、卫生部关于住院检查项目的规定?

根据《关于印发住院收费项目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卫计费〔2016〕34号)文件,卫生部对住院检查项目的规定做如下补充规定:

1. 检查项目必须符合疾病诊断的需要,不得增设无关项目或夸大实际需要的检查。

2. 检查项目必须在临床诊断明确的情况下进行,不得未经临床需要而擅自开展。

3. 住院检查项目应当遵循“按病种、按级别、按单价、按次数”原则。在保证检查质量前提下,尽可能减少检查费用,防止盲目检查和浪费。

4. 检查项目价格应当合理,不得夸大价格或设置虚高的检查费用。

5.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住院检查项目清单,并向患者进行告知,避免因个别费用事项超标而导致费用争议。

总之,住院检查项目必须符合疾病诊断需要,遵循合理性、必要性、经济性等原则,并且应当制定清单并告知患者,让患者得以知晓。

三、卫生部规定的临床路径有多少种?

目前卫生部颁布了114种疾病的临床路径,将试行按病种收费 所谓临床路径,是指针对某一种疾病建立一套标准化治疗模式与治疗程序,能大体估算出单病种的治疗费用。

按病种付费,从理论上讲,比按人头付费更科学,能降低医药费用,减轻患者负担。

四、卫生部规定护士与病床比例是多少?

按国家卫生部要求,到2010年,临床护士与床位比应达到0.4?誜1的标准。 我国400多家综合医院护士严重不足,卫生部将出台政策调整医院编制比例,提高护士配置数量。

对此,市卫生局局长金大鹏昨天表示,明年本市三甲医院都要达到病房护士与床位比为0.4:1的标准。 目前要求护士和床位比为0.376:1的配备标准的,但是现在,三级医院只有40%,二级医院只有20%。

五、卫生部对ct室布局有哪些规定?

没有,现在医院的放射性科室布局没有规定。规定的是防护,像墙的厚度、铅门的厚度、墙用的是不是硫酸钡水泥、有没有防护服、剂量检测卡、工作指示灯等等。

六、关于卫生部对于门诊手册有那些规定?

门诊手册还称为门诊病历。

卫生部和中医药管理局于2002年8月16日印发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卫医发〔2002〕190号)第二章“门(急)诊病历书写要求及内容”规定:

第十一条门(急)诊病历内容包括门诊病历首页(门诊手册封面)、病历记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

第十二条门(急)诊病历首页内容应当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药物过敏史等项目。

门诊手册封面内容应当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或住址、药物过敏史等项目。

第十三条门(急)诊病历记录分为初诊病历记录和复诊病历记录。

初诊病历记录书写内容应当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现病史、既往史,阳性体征、必要的阴性体征和辅助检查结果,诊断及治疗意见和医师签名等。

复诊病历记录书写内容应当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病史、必要的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结果、诊断、治疗处理意见和医师签名等。

急诊病历书写就诊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

第十四条门(急)诊病历记录应当由接诊医师在患者就诊时及时完成。

第十五条抢救危重患者时,应当书写抢救记录。对收入急诊观察室的患者,应当书写留观期间的观察记录。

七、请问卫生部规定护士与病床比例是多少?

按国家卫生部要求,到2010年,临床护士与床位比应达到0.4?誜1的标准。

我国400多家综合医院护士严重不足,卫生部将出台政策调整医院编制比例,提高护士配置数量。对此,市卫生局局长金大鹏昨天表示,明年本市三甲医院都要达到病房护士与床位比为0.4:1的标准。

目前要求护士和床位比为0.376:1的配备标准的,但是现在,三级医院只有40%,二级医院只有20%。

八、卫生部对蛹虫草燕窝食用有什么规定?

繁思瑾燕窝的很好,大概要百来块一克吧

九、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以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以《条例》为依据,严格医疗机构等医疗服务要素的准入审批,切实加强对医疗机构执业活动的日常监管,医疗服务秩序逐步好转。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医疗机构审批(包括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一、严格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管理

(一)严格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增强依法行政的意识,严格按照《条例》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规定审批医疗机构。要建立审批责任制,坚持谁审批,谁把关,谁负责;对医疗机构类别、规模等主要审批事项,要实行集体审议、集体决定。

(二)严格审核医疗机构设置申请材料。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批准设置医疗机构;必须严格审核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书、申请人资质条件、可行性研究报告、设置协议书、选址报告、资信证明、建筑设计平面图等设置申请材料,以及医疗机构土地使用、规划建设等方面的证明材料,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没有对医疗机构设置进行规划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得批准设置医疗机构。

(三)实行医疗机构设置批准公示制。卫生行政部门对受理的医疗机构设置申请要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设置医疗机构的类别、执业地址、诊疗科目、床位(牙椅、观察床),以及设置人和设置申请人名称、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情况等。公示期间接到举报或提出异议的,要及时组织查实,未查实前不得批准设置。

(四)加强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备案管理。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时,应当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备案报告,详细报告审核结论、批准事项等情况。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审核备案报告,必要时可以组织现场考核,对于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或违规审批医疗机构的,要依法及时纠正或撤销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设置审批。

十、国家卫生部规定的针灸收费标准是什么?

中国没有"针灸医师资格考试",但是取得了"中医师资格证书",再要有从事临床工作几年以后就可以合法地,独立地从事针灸医疗活动。参加中医师资格证书条件如下: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暂行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6号 现发布《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部 长 张文康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不具备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除在《执业医师法》颁布之日前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者外,参加医师资格考试,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传统医学”是指中医学和少数民族医学。 第二章 考 核 第四条 考核是对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评价和认定,由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各考核机构具体实施。 第五条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的考核分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资格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资格考核。 第六条 在《执业医师法》颁布之日前已经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有效行医资格的师承人员,可直接申请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考核。其余师承人员申请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资格考核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 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具有同等学历。 (二) 具有经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批准的师承关系合同,连续跟师学习满三年;指导老师具有医学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临床工作二十年以上;有丰富、独特的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医德高尚,在群众中享有盛誉,得到同行公认;应聘在医疗机构坚持临床实践,能够完成继承教学任务;同一指导老师在同一时期内带教学生不得超过两名。 (三) 取得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颁发的《出师合格证书》。 (四) 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机构中试用期满二年的。 申请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资格考核的,除具备上款(一)至(三)项条件外,还应当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 第七条 申请考核确有专长人员的,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执业医师法》颁布之日前经地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审定为确有专长,并经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有效行医资格的; (二)从事乡村医生工作十年以上,并经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确认医术有专长的。 第八条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的考核内容包括职业道德、业务水平等。 业务水平考核中,师承人员的重点是学习老师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情况;确有专长人员的重点是是否具备独特专长,疗效是否明显优于同种或同类病症的其它治疗方法。 第九条 考核的方式可以包括:个人述职、口试、笔试、实际操作、对其本人书写医学文书的检查等。 考核标准及具体考核办法由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参照《执业医师法》第九条、第十条的有关规定,按照本办法第八条及本条前款的要求统一制订。 第十条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的考核每年举行一次,考核时间由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统一确定。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申请考核者,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考核申请审核表”。 第十二条 申请考核者,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考核申请审核表; (二) 本人身份证明; (三) 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二张; (四) 在《执业医师法》颁布之日前经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批准的有效行医资格证明;或《师承合同》、《出师合格证书》;或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认可的确有专长证明。 第十三条 在《执业医师法》颁布之日前已经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有效行医资格的师承人员,经批准其行医资格的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向辖区内的考核机构提出考核申请;其余师承人员经试用机构审查并签署意见后,向辖区内的考核机构提出考核申请。 符合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确有专长人员经批准其行医的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向辖区内的考核机构提出考核申请;符合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的确有专长人员经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向辖区内的考核机构提出考核申请。 考核机构按规定程序和申请条件复审合格后,通知考生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核。 考核结果由考核机构通知考生。考核合格的,由考核机构出具考试资格考核合格证明,并提出推荐意见。 第十四条 考核机构是经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中医、民族医医疗机构。 考核机构应具有相关领域的专业与技能和对考核对象的业务培训与指导能力。本地区无具备考核能力机构的,由上一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指定考核机构承担该地区的考核工作。 考核机构的主要工作内容、职责及辖区范围等由指定其承担考核工作的中医(药)主管部门确定。考核机构的具体条件由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 考核机构应成立专门的考核委员会,该委员会应由中级职称以上的医学专家组成,包括一定比例熟悉本专业的医学教育专家和外聘医学专家。 第十六条 考核机构应当建立工作规则、保密、考核资料归档存放等相应的工作制度。 考核机构应当在考核工作结束后五日内,向指定其承担考核工作的中医(药)主管部门报告考核工作情况与考核结果。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审核考核机构的相应条件;负责指导、检查和监督考核机构的考核工作。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按年度将委托的考核机构情况报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在每次考核结束后的十五日内,将考核结果报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并由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通过省级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将考核合格的人员名单通知相应的考点。 第三章 考 试 第十九条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的医师资格考试是评价申请医师资格者是否具备执业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的考试,每年举行一次,纳入全国统一的国家医师资格考试。 第二十条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的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考试方式分为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实践技能考试合格的方可参加医学综合笔试。考试的具体内容与方案由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制定。 第二十一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一) 经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资格考核合格并推荐的师承人员或者确有专长人员; (二) 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 第二十二条 经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资格考核合格并推荐的师承人员或者确有专长人员,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第二十三条 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到规定的考点办公室报名,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 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二张; (二) 本人身份证明; (三) 考试资格考核合格证明; (四) 在《执业医师法》颁布之日前经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批准的有效行医资格证明;或师承人员的《师承合同》和《出师合格证书》;或确有专长人员的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认可的确有专长证明; (五) 执业助理医师申报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还需同时提交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执业时间和考核合格证明; (六) 报考所需的其他材料。 其他报考程序按《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的医师资格考试的组织管理与实施,按《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的医师资格考试合格线由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确定。 考试成绩合格的,获得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师资格证书》。 第四章 处 罚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考核机构的考核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 在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 在考核过程中显失公平的; (三) 在中医(药)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中不合格的; (四) 违反本办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拒不改正的。 第二十七条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在申请或参加考核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申请或参加考核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假报姓名、年龄、学历、工龄、民族、户籍、学籍,伪造证件、证明、档案以取得申请考核资格的; (二) 在考核中扰乱考核秩序的; (三) 向考核人员行贿的; (四) 威胁或公然侮辱、诽谤、诬陷考核人员的; (五) 有其他严重舞弊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在医师资格考试过程中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根据《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现在除了正规的中医师可以施行针灸外,国内还有三种与针灸有关的执照可以考一是卫生部的“中医针灸师”,归卫生部人才交流中心管辖,考试科目分理论与实际操作,主要内容是中医基础、经络腧穴学和针灸学,报考者需要提供接受过针灸培训的证明,以及行医证明,相信以你父亲的行医经验,通过这个考试并不困难。另外,针对一些已经在民间行医多年的资深中医,好像还可以免试部分科目,具体你上卫生部网站,或是在网上搜索一下“中医针灸师”相关培训,都可以找到资料二是劳动部的“针灸师”执照,这是刚刚推出的证书,考试科目、考试资格几乎和卫生部的“中医针灸师”完全一样,只是归劳动部管辖,和其他职业资格证书一样分为初、中、高三级三是“国际针灸师”执照,这是“世界针灸联合会”下属的“国际针灸师考试中心”核发的证书,而这个考试中心则设在北京的“中研国方国际医药研究院”,该中心同时还可颁发“国际中医师”等证书。国际针灸师执照比较特别,它不是国家认可的职业资格证书,而属于民间自行核发的证照,但由于我国针灸相关法令比较模糊,因此目前也有人拿这张执照行医;这张执照并不难拿到,参加“中研国方国际医药研究院”的培训和考试即可,而且还可以远程教学,考试难度也不大,只是费用较高以上这三张执照,个人认为还是卫生部那张效力比较高,毕竟针灸是医疗行为,归卫生部管辖,因此卫生部的证书理应比其他部门的好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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