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判定 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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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专利侵权判定 流程
在如今竞争激烈的市场中,知识产权的保护变得越来越重要。对于拥有专利权的企业来说,专利侵权是一种严重的损失。因此,准确判定专利侵权的流程变得至关重要。本篇博文将介绍专利侵权判定的流程,以帮助企业更好地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 在开始判定专利侵权之前,首先需要了解什么是专利侵权。简而言之,专利侵权是指在未经专利权人允许的情况下,他人对专利权所享有的权利进行了侵犯。侵权行为可能包括制造、使用、销售、进口等,在这些行为中,对被专利保护的技术或发明进行了非法使用。 要想判定专利侵权,首先需要确定所涉及的专利权是否有效。专利权的有效性是判定侵权的前提条件。在实施专利侵权判定的流程中,专利权被认定为有效或无效将对后续判定产生重大影响。 一般来说,专利侵权判定的流程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 收集证据** 在判定专利侵权之前,收集相关的证据是非常重要的。这些证据可能包括专利文件、产品样品、销售记录、技术报告等。收集足够的证据将有助于判断是否存在侵权行为以及侵权程度的严重程度。 **2. 确定侵权行为** 在收集相关证据之后,需要进一步确定具体的侵权行为。这需要对比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和涉案行为之间的相似性。如果被侵权行为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相似或相同,那么可以初步认定存在侵权行为。 **3. 判定专利有效性** 在确定存在侵权行为之后,需要对专利的有效性进行判定。专利的有效性由专利局或法院来确定。在这个阶段,将对专利进行搜索、检查和评估。如果专利被认定为无效,那么侵权行为将被驳回。 **4. 进一步判定侵权** 如果专利被认定为有效,那么需要进一步判定侵权行为。这可能需要进一步的分析和比对,以确定被侵权行为是否超出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此外,还需要考虑专利权的有效期以及是否存在侵权行为的故意行为等因素。 **5. 提起诉讼或采取其他措施** 如果确认存在严重的专利侵权行为,企业可以选择采取法律行动,比如提起诉讼。在诉讼程序中,需要提供详细的证据和理由,以证明专利权的有效性以及被告的侵权行为。同时,也可以考虑采取其他措施,比如申请临时禁令、协商解决等。 总之,专利侵权判定是一个复杂而严谨的流程。在这个流程中,需要收集足够的证据来支持侵权指控,并仔细分析和比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及涉案行为之间的相似性。同时,还需要考虑专利的有效性以及采取何种法律行动来保护权益。只有经过严格的判定流程,才能更好地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维护市场秩序的公平与正义。 希望通过本篇博文的介绍,读者对专利侵权判定流程有了更清晰的了解。在面临专利侵权问题时,建议企业寻求专业的法律意见,并积极采取相应的措施来维护自身的权益。只有通过合理的专利保护,企业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加强专利保护,为企业的创新和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二、外观专利侵权判定原则?
外观专利侵权的判定原则是:
一是被控侵权产品包含外观设计专利的独创性部分。
二是被控侵权产品从整体上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相近似。
三、结构专利侵权判定原则?
结构专利侵权判定通常使用全面覆盖原则、等同原则、多余制定原则、禁止反悔原则这四个原则:
一、全面覆盖原则
全面覆盖原则是最基础的一个原则,要求将被控侵权方案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进行对比,若被控物或方法侵权成立,那么其将具备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全部技术特征。根据法律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对于该原则我们可以分成三种情况理解:
(1)被控物或侵权方案与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完全相同,则构成侵权。
(2)被控物或侵权方案与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不一致,只有部分相同,则不构成侵权。
(3)被控物或侵权方案具备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之外,还增加了其他创新的部分,此时也属于侵权。但是增加部分可以申请新的专利。
二、等同原则
多数情况下,专利侵权适用的是这个原则。等同原则是指将被控物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进行对比,虽然不完全具备其全部技术特征,但是被控物不具备的专利特征在被控物上面能够找到该特征的等同替换物,例如,等同替换、部件移位、分解或合并等。此种情况下,被控物被判定侵权。
三、多余制定原则
多余制定原则是指在专利侵权判定中,根据权利要求书的全部技术特征进行区分,分为必要技术特征和非必要技术特征,但仅以必要技术特征来作为专利权保护的范围,从而判定被控物是否覆盖专利权保护的范围。若覆盖了,该被控物则构成侵权。在适用该原则时应当注意非必要技术必须是与专利目的无关的次要部分,但是这种区分具有很大难度,所以在适用上要非常慎重。
四、禁止反悔原则
禁止反悔原则又称审批过程禁反言,是为了限制等同原则而出现的,即指专利权人如果在专利审批过程中,为了满足法定授权要求而对权利要求的范围进行了限制性的修改或解释,则在主张专利权时,不得将通过该限缩而放弃的内容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四、如何判定专利侵权?
说到专利侵权,我们先要了解专利权是如何对我们的智力成果进行保护的。
我们都知道专利权的法理逻辑是,以公开技术方案换取法律保护。那么当我们手中的技术被赋予了专利权,相应的保护范围是如何确定的,先让我来举例说明:
张三申请了凳子的专利,内容很简单,权利要求也只有一项,那就是一个凳子包括一个座部和四个与所述座部相连的支撑于地面的支撑腿。张三拥有凳子的专利,并将技术转化成商品,凳子在市场上大卖,取得了不俗的收益。
过了一段时间,李四发现长时间坐凳子不舒服,要是凳子上能有一个靠背,这会大大提高舒适度。于是李四就发明了椅子,并准备申请专利。椅子的技术方案也包括一个座部和四条腿,改进之处在于多了一个靠背。
有人会问,李四能申请椅子的专利么?答案是可以的。
因为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不一定是完全原创的发明,在现有产品和现有技术上的改进也可以申请专利。如今科学技术快速发展,完全原创的基础性的发明并不多见,绝大部分发明创造都是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之上的改进。
李四发明的椅子解决了人久坐凳子不舒服的问题,具有创新之处,所以可以申请专利。企业研发也是一样,都是在现有的技术方案之上进行挖掘和创新,从而解决新的问题,提高生产效率和人们的生活质量,也就是说只要方案具有创造性都可以申请专利。
那么接下来的问题是,李四能生产销售椅子么?答案是不可以。
只要一件产品包括了已有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则落入该专利的保护范围,即所谓的全面覆盖原则(后面介绍)。椅子包括了一个座部和四条支撑腿,即构成了凳子的所有构成要件,所以落入了凳子的专利保护范围内,因此如果李四生产销售椅子,则侵犯了凳子的专利权,但是李四拥有了椅子的专利,则他人未经李四的授权许可,也不能生产椅子,否则就侵犯了李四椅子的专利权。对于李四来说,虽然不能生产椅子,但拥有椅子的专利权,也就拥有了椅子的垄断权。
我们知道,没有人申请专利仅仅是为了获得名以上的垄断权,而是想通过专利权的保护在产品销售中获得实实在在的利润。李四申请专利的意义在哪里?
正常来讲,与凳子相比,椅子坐起来更舒适,更受消费者的青睐,销量也会更高,有更大的经济价值。张三和李四都想通过销售椅子获得更多的经济回报,但是由于对方专利的存在,俩人都没办法生产椅子。如果因为张三凳子专利的存在就不生产椅子,那李四的专利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对于上述困境,唯有通过合作实现利益上的共赢。
方案一,专利授权。张三授权李四使用凳子专利,李四支付给张三凳子专利使用费,随后开始生产椅子。
方案二,交叉许可。张三授权李四使用凳子专利,李四授权张三椅子专利。这样两人都可以生产凳子和椅子,通过合作实现共赢,专利的价值得到体现。
接下来的情况是,张三和李四开始了合作,通过卖椅子赚得盆满钵满,王五看到了羡慕不已,也想要生产椅子获得收益。如果这时张三和李四不许可王五椅子的发明专利,王五该怎么办?
方案一,王五自己在椅子基础上继续研发,比如增加扶手,从而进一步提高舒适度;或是把椅子改进成平放,从而申请躺椅专利。扶椅和躺椅也有很大市场,如果张三和李四也想生产这两类产品,也需要王五的许可。就这样,王五通过自主研发获得新的专利权,为自己以后面对张李二人时,增加了谈判筹码。
方案二,王五可以研究现有椅子的专利,进行技术规避。比如,王五可以研发只需要三条腿的凳子或椅子,就可以避开他们专利的保护范围。
我们可以看出专利的本意是保护发明创造,但是随着市场竞争逐渐加剧,专利已经成为重要的商业策略之一。只有拥有专利,才能在市场上有更多话语权。在这场商业游戏中,如果没有专利,可能连做生意的资格都没有。专利的作用除了保护自主创新成果外,还可以作为交叉许可,即和别人谈判的筹码。专利就像是“矛”和“盾”,如何利用专利尽最大可能保护自己的创新发明,如何想方设法得避开他人的专利,这对矛盾总是促使我们不断开动脑筋,也正是有了这对矛盾关系,才促使我们不断进行技术探索,所以矛和盾虽为殊途,却达到了同归的目的。套用哲学上的一句话,矛盾是事物发展的动力。
有人可能还是有些不理解,李四椅子专利所包含的技术特征多于张三的凳子专利的权利要求,而且明显优于凳子,为什么还要算做侵权?因为李四的创新是在前人的智力成果之上作出的改进,利用了他人的专利,就必须获得他人的许可。试想如果没有专利权对张三的凳子专利进行保护,所有人都可以利用张三的发明牟利,致使张三的智力劳动得不到应有的回报,张三也就失去了继续创新的动力。同样道理,当一个社会失去了对智力成果的应有的尊重和保护,这个社会也就失去了继续创新的动力,人类的生产生活也就会停滞不前。
介绍完专利的保护机制,接下来我们聊聊专利侵权的判断方法。
曾经看到这样一篇报道:某法院在审理某产品的专利侵权案件的过程中,直接将原告生产的产品与被诉侵权产品进行了详细的对比,最后认定被告的产品模仿了原告的产品,判定被告侵权。
对于社会公众来说,认为理应如此,没什么问题。但对于专业知识产权诉讼的律师来说,肯定会上述做法大跌眼镜。
可以非常明确的讲,上述判案是严重违规的。
事实上,按照我国《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这正说明了,专利保护范围是以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为标准,而不是由产品确定的。作为专利权的客体的发明创造是无形的知识形态的劳动产品,无法依据发明创造本身来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而且,很多时候,专利权人根据授权专利制造的产品与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有不一致的情况。产品仅仅是技术方案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并不能完全表现专利技术方案的全部内容。
一项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中至少包含一项独立权利要求。每项独立权利要求还可以包括一项或多项从属权利要求。这些权利要求是由我们要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的一个个具体技术特征组成的。一项新的发明正是由于这些技术特征实现了对原有技术的创新,提高生产效率。这也正是专利权所要保护的地方。发明和实用新型的独立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作为一个整体技术方案来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因此,在判定被诉侵权产品是否侵权时,应当是将被控侵权物的全部技术特征与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逐一进行比较,以被诉侵权产品的全部技术特征是否落入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为判别依据。只有当被控侵权产品包含了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或与其等同的技术特征,才能认定侵权,否则不构成侵权。
一般来说,在具体进行专利侵权判定时,应当遵循以下几个主要原则:
一、全面覆盖原则
全面覆盖原则是专利侵权判定中的一个最基本原则,也是首要原则。
全面覆盖是指,
被诉侵权物(产品或方法)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全部再现,被控侵权物与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一一对应且相同。也就是说,如果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则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
二、等同原则
等同原则是指,
被控侵权物中有一个或者一个以上技术特征经与专利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特征相比,从字面上看不出相同,但经过分析可以认定两者是相等同的技术特征,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认定被控侵权物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根据等同原则判断侵权时,要满足两个条件:
- 被控侵权物中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中的相映技术特征相比,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了基本相同的功能,产生了基本相同的效果;
- 该领域的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可以归纳为“三个基本,一个普通”
三、禁止反悔原则
在专利侵权中,禁止反悔原则也是极为重要的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对等同原则起着限制的作用。
禁止反悔原则是指,
在专利审批、撤销或无效程序中,专利权人为确定其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做了限制承诺或者部分地放弃了保护,并因此获得了专利权,而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法院适用等同原则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应当禁止专利权人将已被限制、排除或者已经放弃的内容重新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现在我们知道了,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是专利侵权判定的基本原则。希望大家能提高对他人的知识产权的尊重,尽量避免侵犯他人的智力财产权,而专利权人在发现自己的知识产权受到侵犯也同样寻求法律手段合理保护自己的财产。
五、专利侵权判定时间原则?
1、全面覆盖原则
全面覆盖原则是专利侵权判定中的一个最基本原则,所谓全面覆盖原则,是指如果侵权物或者方法侵权成立,那么该产品或者方法应该具备专利权利要求中所描述的每一项特征,缺一不可。
2、等同原则
3、禁止反悔原则
禁止反悔原则,是指一方当事人因自己的某些行为而不能主张某些权利,以损害他方利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三十五条
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六、鞋子外观专利侵权判定原则?
鞋子外观专利侵权的判定原则一般可参考以下几个方面:
1. 外观相似度:判断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权利要求所揭示的设计是否存在相似度,即是否具有相似的独特外观特征。
2. 先占原则:查看被控产品是否在专利权利要求的申请或授权之前就已经存在。如果被控产品早于专利权利要求的申请或授权日在市场上已经公开销售,可能无法确认侵权。
3. 判断设计要素:将专利权利要求的设计拆分成多个要素,并与被控产品进行逐一对比,判断是否存在与专利设计相同或极其相似的设计要素。
4. 效果相似:判断被控产品的整体外观给人的直观印象是否与专利设计相似,即是否能引起相同或类似的审美感受。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判定原则仅为一般参考,具体的判定还要综合考虑专利权权利要求的范围、领域内的技术水平等因素,并依赖于相关法律法规、案例和司法实践。因此,若您遇到类似问题,建议您咨询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或专业机构,以了解更详细、具体和准确的信息和指导。
七、欧盟外观专利侵权判定方法?
具体有三条认定步骤,可先根据我国法律,确定此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1.首先应确定法律所规定的保护范围。
2.其次可在侵权产品与被侵权产品是否为同类同用途或相似产品进行对比。
3.最后用普通消费者眼光将两种商品的整体要部进行对比。
八、跨境电商专利侵权判定?
(一)、判断外观专利是否近似,首先要根据造型不同区别对待。
如家具、电器等三维立体造型的要以形为主,图案、色彩为辅;地毯、壁纸、花布等要以图案为主,形状为辅;色彩的差异,一般不单独作为判断近似的条件。
(二)、通过肉眼从整体直接对比,外部结构并无太大区别,仅仅在局部有细微变化的,那么就可以判断为侵权产品。
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中规定的如何认定外观设计是否构成相似进行了解释,指出“一般情况下,经整体观察,如果其他外观设计和基本外观设计具有相同或者相似的设计特征,并且二者之间的区别点仅在于局部细微变化、该类产品的惯常设计、设计单元重复排列或者仅色彩要素的变化等情形,则通常认为二者属于相似的外观设计。”
(三)、产品的大小、材质、内部构造,不得作为判定两者是否相同或者近似的依据。
在进行外观设计侵权判断时,产品的大小、采制、内部构造虽然最容易引起重视,被当作判定是否相同、相近似的注意点,但这些内容恰恰不是外观设计保护的内容,在授权审查时就要被排除掉。因此,在侵权判定中也同样不予以考虑。也就是说,在进行侵权判定时,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大的变化、材质、内部结构的变化均不作考虑。
(四)、纯功能性设计在外观设计中不予考虑。
例如轮胎又或者篮球,从功能性的角度来讲,轮胎和篮球的特定属性必须是圆的,没人会把自己汽车的轮胎改为方形。所以我们在轮胎外观专利判断当中,“圆形”这一条件是不作为判断侵权的依据,而更多着重于轮胎外部的条纹。
九、发明专利侵权判定原则?
发明专利侵权的判定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1. 专利权要件:侵权行为被判定为专利侵权,必须满足专利权的四个要件,包括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和申请合法性。
2. 对比对照:判定专利侵权时,需要对比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与专利权要求范围之间的技术特征,判断是否存在“逐字逐句”地实施专利要求的行为。
3. 看重实质特征:判定专利侵权时,应该看重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具有的与专利权要求相符合的实质特征,而不仅限于商品或方法的外观形状或名称。
4. 爬行原则:当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由专利权人提供的产品或方法进行爬行发展而来时,也可以构成侵权行为。
5. 制证责任:专利侵权的判定有时需要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的制造、销售人提供证据证明其不侵权,否则将推定其侵权。
以上原则是一般的判定侵权的参考,实际的判定还需要根据具体的案件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法规进行综合评估。
十、亚马逊外观专利侵权判定原则?
亚马逊外观专利相似度60%算侵权,外观专利侵权指的是产品的外形超过 60%的相似度,投诉侵权就会被处罚。 在亚马逊平台上专利产品会像品牌产品一样,受亚马逊的保护,一旦发现有人侵犯了自己拥有专利权的产品,可直接向亚马逊进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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