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代帐会计,老板虚开发票,逃税我有责任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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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是代帐会计,老板虚开发票,逃税我有责任么
您好,一点通网校回答您的问题:
肯定有责任,因为自己的有签字盖章。
二、请问下我一朋友帮老板做帐单漏税的,现在被抓了,大概会被判多少年牢,漏税金额大概700万左右
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补交税款和滞纳金,或者公关,但这个一定要在判罚之前,判罚下来之后就很麻烦了
三、老板虚开发票逃税代帐会计有责任么
如果是代帐会计不知情,老板亲自而为,代账会计无责;
如果是代帐会计知情,或在老板授意下,代帐会计亲自而为,那责任难辞。
四、虚开发票代理记账财务承担什么责任
虚罪的客观要件是具备以下几种情形之一的:
1、为自己虚开:在金税工程下,为自己虚开应当仅仅限于开票项下的货物享有免税政策的情况,比如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其他情况的为自己虚开不应作为犯罪处理;如果是以关联公司来专门为自己虚开,分列为为他人虚开和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处理。
2、为他人虚开:纳税人只要能够就虚开的金额足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税款,虚开的发票项下的货物或应税服务也不享有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和票货分离)的,为他人虚开的部分不作为虚开犯罪处理。
3、让他人为自己虚开:这种虚开,需要具备抵扣的目的,没有这个目的不应认定为本罪。如果知道“开票方将是以自己真实交易的进项来抵扣因为虚开而增加的销项的,以及开票人不会存在“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为自己虚开”而能足额申报缴纳税款且虚开的发票项下的货物或应税服务不享有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的,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的部分不作为本罪处理。
4、介绍他人虚开:但是介绍人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该笔交易不会导致国家税款流失的除外。
5、让他人为自己如实代开:如果行为人知道“代开方将是以自己真实交易的进项来抵扣因为虚开而增加的销项的,以及代开人人不会存在“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为自己虚开”而能足额申报缴纳税款且虚开的发票项下的货物或应税服务不享有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的,不应认定为本罪。以上内容来自成都时誉财税。
五、做假账及偷税漏税严重性
目前国内部分企业,为了应付上级的检查审计和偷税漏税,做假账现象比较严重,一个企业往往有两本会计账,一本是用来真是记载本公司的财务实况,一本是假账,用来应付税务机关的征税和上级的检查。然而,不做假账是我国会计行业的最基本的要求,是会计人员基本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会计人员必须以诚信为本,操手为重,遵循准则,不做假账,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正因为会计行为有它那诚信、真实、可靠的职业本质,才获得社会的信赖与赞誉,当今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管理工作也越来越重要,尤其是会计信息越来越被使用者所重视,它正成为政府部门进行宏观决策的重要依据,也是反映企业真实情况的依据,然而近年来,在我国会计造假,会计信息失真的现象还是比较严重的。
偷税罪,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故意违反税收法规、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缴纳税款,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修正案(七),本罪已被逃税罪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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