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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理记账机构能够接受委托,代理委托人办理的业务包括哪些
记账、报税、出报表、纳税申报、会计账簿保管、代开税务会议、调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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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会计代理记账包括哪些范围和注意事项
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规定,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负责办理委托人的下列业务:
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2、定期向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财务会计报告;该财务报告需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
3、向税务机构提供税务资料;
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三、求解答谢谢了
委托义务
(1)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2)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3)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4)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3.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
(1)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2)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3)对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应予以回避。
(4)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
四、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能够代表委托人办理的业务包括?
接受委托,签订代理记帐协议,确定服务项目及费用。 1、为公司进行建帐、建制、建档。 2、交接凭证:上门交接做帐单据、凭证,包括费用票据、成本票据、收入开具的票据记帐联、银行往来单据、以及银行对账单等。 3、做帐(每月25至次月5号)。我公司记帐财务对票据进行进一步整理,对票据存在的问题与委托单位进行沟通,据此进行账务处理:编制记帐凭证、使用财务软件进行录入、记账,审核会计对记账会计做帐结果进行审核,包括票据完整性的审核,往来账的核对,并对委托单位的账务问题的隐患给予准确评估。在所有账务审核无误后,结账、出具财务报表、填制纳税申报表。 4、纳税申报(每月1至10号)。到委托公司的管辖税务所申报纳税;进行网上电子申报。5、回访:电话或上门回访,咨询财务事宜。 6、年度终了,打印总账、明细帐等帐簿、整理会计、税务报表,装订成册。 7、次年初,根据税务局的要求规定,为委托单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五、委托代理中,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分别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在委托代理中,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相互对应的,委托人的权利也就是代理人的义务,代理人的权利也就是委托人的义务。下面从义务的角度来分析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代理人的义务主要有以下几项:
(1)忠实地、勤勉地履行代理职责。代理人应为了委托人的利益,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在授权范围内积极、认真、有效地进行代理行为,如果由于代理人疏于职责而致使委托人遭受损失的,代理人应对本人负赔偿责任。代理人不得从事任何有损于委托人利益的行为。这既是一般伦理的要求,又是法律规定的代理人的义务。代理人在为代理行为时应尽到一定的注意义务,而根据代理属于有偿或无偿,代理人所尽到的义务也并不相同。在无偿代理的情况下,代理人应当尽到与处理自己事务相同的所谓的同一的注意义务,对此义务的违反则构成具体的轻过失;而在有偿代理关系中,代理人应当负担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否则构成抽象的轻过失。
我国《合同法》第399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代理人在代理过程中,原则上应当遵从本人的指示。本人的指示,是在代理过程中本人以自己的意思干预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的意思表示的自由,由于代理的效果归属于本人,且通常本人更清楚后果对于自己的利害,因此,代理人应遵从本人指示。但在法定代理的情况下,以及本人有充足理由证明本人的指示不利于本人的利益,且当本人知道这种不利的存在时可以推定本人不会为指示时,则应当解释为代理人不负担遵从本人指示的义务,但应当得到被代理人的事先同意或事后及时告知被代理人。
(2)将代理行为产生的权利和收益及时移转给委托人。获得代理行为产生的权利和收益,这是委托人的目的,也是代理人从委托人那儿取得报酬或拥金的主要依据,代理人应及时将这些权利和收益移转给委托人,不得无故延误,更不得据为已有。
(3)负担一定的报告义务。我国《合同法》第401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代理人的报告义务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是在代理活动进行中,代理人应该将与代理活动相关的重要信息报告给委托人,告知委托人代理活动进展的情况;另一方面是当代理活动结束时,代理人应该将代理活动的最终结果报告给委托人,以便委托人承担相应的代理结果。
(4)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我国《合同法》第6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在代理关系中,代理人往往比较容易接触到被代理人的秘密,当此种秘密不具有违法性时,代理人当然要承担保密义务。代理人在代理合同有效期间或在代理合同终止之后,均不得把代理过程中所得到的有关委托人的保密情报、资料或其他商业秘密向他人泄露,也不得由他自己利用这些情报、资料同委托人进行不正当的业务竞争。
例如在一则侵权纠纷案中,原告系某民办公司,曾委托某甲帮其推销一种新技术产品,双方签有代理协议。由于代理业务进展的需要,原告向某甲出示了该公司新产品的技术图纸及其他相关资料,某甲将这些资料进行了拍照、复印。该代理协议终止后,某甲与另一乡镇企业联营,生产与原告公司相同的产品。因为某甲将其获得的有关该产品的技术图纸和其他资料提供给了联营企业,后被原告发现。原告遂以某甲为被告,以联营企业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联营企业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该项产品,要求某甲赔偿经济损失。法院依法判决原告胜诉。
(5)原则上不得将代理权转委托给他人。代理人应根据委托亲自进行代理行为,因为委托代理是基于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相互信任关系而产生的;因此在一般情况下,代理人不得把委托人授予的代理权再委托给其他人,让别人替他履行代理义务。但在法律允许的特定情形下,转委托是可以的。
委托人的义务主要有以下几项:
(1)提供和补偿代理人因履行代理义务而产生的费用。这是指代理人因执行委托人的指示,完成委托人交给的特定义务而支出的费用或所受的损失。例如,委托人指示代理人在 当地法院对违约的客户进行诉讼,由此形成的费用支出或损失,代理人有权要求委托人子以补偿。但在一般情况下,代理人履行代理义务所进行的正常业务开支应由代理人自己负担,除非合同有特别约定或代理人能证明该项支出完全是为了执行委托人的指示,完成委托人交给的特定任务而直接产生的。
(2)提供必需的材料或资料。为了便于代理人顺利完成代理事务,尽早实现授权目的,委托人应向代理人提供开展代理业务所必需的材料,如订单、样品、广告晶、宣传资料、客户信息等。
(3)承担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委托人对代理人在委托授权范围内所进行的行为的法律后果,无论是有利的还是不利的,都应当接受。委托人是代理行为所缔结的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法律关系的权利由其享有,义务由其履行,责任由其承担。
(4)支付报酬或佣金。这是委托代理中委托人最主要的义务。根据商业惯例佣金一般是按照代理人所完成业务金额,(标的)的一定比例提取,并事先在委托合同中予以规定。在商务代理中,特别是独家代理的情况下,代理人对于委托人不经代理人介绍而直接从代理人代理地区内收到订货单签订合同。以及代理人介绍的买主日后连续订货时,能否取得佣金,各国的实际做法及法律规定不尽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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