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全部财税服务

手机端
资源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 淘丁财务

来源:未知 作者:yyzntdcaiwu 发布时间: 阅读人数:295 手机端

一、资源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我国资源税的计税依据有两种:

    一是以从量定额征收方式的计税依据是:如属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计税依据,如属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计税依据。如水资源等。 

    二是以从价定率方征收式的计税依据:以销售额作为计税依据。如原煤资源等

二、土地征收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土地征收相关法律一般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还有各个地区依据相关基本法律出台的土地征收相关法律实施的具体规定以及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等。

三、伴生天然气征收资源税从什么时间开始征收的?

从5月份开始征收,资源税是指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资源级差收入征收的一种税。

目前,由于资源税的开征还缺乏经验,因此,征税范围仅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金属矿产品和其他非金属矿产品,盐包括海盐原盐,湖盐原盐,井矿盐等 所以销售不用征

四、征收土地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国家征收集体土地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九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三条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十五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第四十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第五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  第七十八条 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九条 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四十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第一百三十二条 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五、采用从价定率方式征收资源税的有哪些?

对原油和天然气开采,资源税的征收由过去的从量定额计征方式改为从价定率计征。

仅采用从价定率征收的税种有: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车辆购置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契税。

消费税、资源税、关税、印花税同时涉及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的征收方式。

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是只采用定额征收方式。

六、违法征收赔偿高于补偿的法律依据

我国《国家赔偿法》中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由于违法征收不同于合法征收的一点在于行政机关的违法性。

因此,因违法征收拆迁所引发的行政赔偿、国家赔偿,有必要体现出对违反法律规定行为的惩戒性,才能有效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其中一条基本原则应是对被征收人房屋的赔偿不应低于因依法征收所应得到的补偿,否则,如因违法征收房屋的行为,行政机关付出的行政赔偿数额还要低于其合法征收所支付的合理补偿数额,其实质效果将很有可能继续鼓励行政机关的相关违法征收行为。

所以,对被征收人房屋的赔偿不应低于因依法征收所应得到的补偿,违法征收部门应当比照依法征收的标准和当地征收补偿具体政策,基于被征收人全面赔偿。

七、盐的分类方法和依据表格?

盐的分类:

正盐:单由金属离子(包括铵根离子)和非金属离子构成   

酸式盐:由金属离子(包括铵根离子)、氢离子 酸根离子和非金属离子构成   

碱式盐:由金属离子(包括铵根离子)、氢氧根离子 酸根离子和非金属离子构成   

复盐:由不同金属离子(包括铵根离子)和酸根离子构成

其他分类方式:

  

1、按酸根:   

含氧酸盐:Na2SO4等   

无氧酸盐:NaCl等   

2、按形成:   

强酸强碱盐:Na2SO4等(不水解,水溶液呈中性)   

强酸弱碱盐:AlCl3等(水解,水溶液呈酸性)   

强碱弱酸盐:Na2CO3等(水解,水溶液呈碱性)   

弱酸弱碱盐:(NH4)2CO3等(水解,谁强成谁性)   

3、按组成:   

氯盐:NaCl,MgCl,GuCl等含氯离子的盐   

硫酸盐:Na2SO4,CuSO4等   

硝酸盐:如NaNO3等(硝酸盐全部溶于水(初中化学阶段))   

碳酸盐   

氯酸盐   

钠盐   

钾盐   

……

等等。

八、金属盐和铵盐的分类依据?

铵盐是由铵离子和酸根离子构成的离子化合物,一般是通过氨与酸反应得到的,它们一般是无色的晶体,易溶于水。

阳离子为重金属的盐称为重金属盐(例如铜、铅、锌、铁、镍、锰、镉、汞等金属形成的)。

金属盐即阳离子为金属称之,铵盐阳离子为铵根称之。

九、有没有征收土地的法律依据

有没有征收土地的法律依据

在每个国家,土地的征收都必须依据特定的法律依据和程序。对于中国来说,土地的征收涉及到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因此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中国针对土地征收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中国土地管理的基本法律。根据该法律的规定,国家实行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制度,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土地使用权可以由国家、集体或个人拥有。土地征收是国家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对符合实施公益事业、国家利益需要的土地实行的强制性收回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土地的征收必须依法进行,必须合理使用土地,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法律依据

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国还制定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该条例对征收土地上的房屋以及相应的补偿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和与之相附着物的征收,必须依法进行,充分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并给予合理、公正的补偿。

条例还规定了征收程序的具体要求,包括土地征收决定的发布、征收公告的发布等等。通过这些程序的严格执行,可以确保土地征收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除了两个主要的法律依据,中国还有其他一些与土地征收相关的法律法规。例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对城市房屋拆迁提供了具体规范,保护了居民的合法权益。

此外,各个省级、市级政府也可能会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总之,在中国,土地征收必须依据法律依据进行,确保征收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这些法律依据保护了土地使用者的权益,同时也保障了国家和公众的利益。

十、教育费附加征收滞纳金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均为教育费附加的纳费义务人 (简称纳费人)。凡代征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亦为代征教育费附加的义务人。 农业、乡镇企业,由乡镇人民政府征收农村教育事业附加,不再征收教育费附加。国务院(国发[2010]3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0]103号)文件明确了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人员适用于现行有效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规定,凡是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人员纳税人均需按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交多少,可按照这个公式进行计算: 应纳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3%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有关于西安公司变更的问题,可以浏览 西安公司变更频道

本文地址: https://www.tdcaiwu.com/8shuizhong/ziyuanshui/20231126/21807.html

版权所有:非特殊声明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 淘丁企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