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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保核定基数未核定上怎么办?
北京市社保基数每年3月初到4月初核定基数。打开社保软件,1、打开“工资核定”菜单下的“工资变更”界面-在“业务年度”中录八“2011”--选出“单位名称”--点击“查询”-“参加医疗人员列表”中会出现本单位所有医疗在职职工的信息(农民工除外,不用核定医疗缴费基数);2在“申报月工资收入“栏内输入职工实际的上年月平均工资(精确到个位)--全部输完后,请核对总人数和工资总额,确认无误后--点击“全部选择”--点击“保存”,出现提示信息后,点击“确定”;3、点击“全部选择”--点击“工资导出”,在弹出的“另存为”对话框内选好文件保存路径,“文件名”是系统自动提供,不要自行更改文件名(文件名一旦更改,社保中心将无法接收数据),--出现提示信息后,点击“确定”--点击“保存”。
医疗基数核定导出的文件格式是EXCEL表,文件名格式:20112210 本单位社保号;核完医保后,在同一窗口右边有一“四险人员”,点击后进行四险人员工资基数的核定。在如有本市农民工和外地农民工在四险人员列表中申报月工资收入为空,需手工为其录入申报工资;四险、医疗身份证号不一致人员,四险申报月工资收入也可能为空,需手工为其录入工资基数,其他操作步骤同上2、3的操作步骤。
4、分别打印出四险和医疗北京市职工上年月均工资收入申报表,在四险申报月均工资收入档次(元)后空白处,请每位职工对人缴费工资基数进行确认并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员字。(如单位需要留底申报表可打印两份)需要注意的是四险基数核定导出的文件格式为XML格式,而医疗基数核定导出的文件格式为Excel表,将两个文件同时保存在U盘中,分别进行医疗和四险基数的核定。
工资基数不能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否则核定表有可能不能保存。
二、社保未核定什么意思?
这个表示未审核。如果有一些数据还没有核对完成,就会显示未核定,等待就行。社保中心查询如果对自己的社保帐号不清楚,可以携带身份证到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办理大厅查询。
养老保险补缴是遇到社保中心调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提高的缴费部分由单位次月或调整期以后缴纳的部分。月核定是社保中心就要查询核定你的新的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和个人账户数额,这就是核定。
三、如何查询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信用等级?
1、在网页上搜索并打开国家税务总局官网;
2、打开官网后,点击页面左上方的【登录】;
3、点击【登录】后,输入用户名、密码、滑动验证条,点击【登录】;
4、再次点击【登录】后,选择企业名称,点击【企业进入】;
5、点击【企业进入】后,页面进入到系统主界面,点击【涉税查询】;
6、点击【涉税查询】后,点击页面左边的【纳税信用查询】;
7、点击页面左边的【纳税信用查询】后,右边会弹出选择框,点击【纳税信用明细查询】;
8、点击【纳税信用明细查询】后,选择需要查询信用等级的年度,示例为2016年;
9、选择需要查询信用等级的年度后,点击页面右边的【查询】;
10、点击页面右边的【查询】后,就可以看到企业的信用等级为A、B、C、D哪个等级了。
四、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有异议怎么办?
因为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举证责任在纳税人,而不是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五、社保已核定未缴费如何撤销?
当月的,如果还没受理,没交社保金,可以撤销。
申报成功之后在社保局未审批前可以在网上操作,登录社保网站,输入企业用户名和密码,点击申报一项,选择里面的取消申报即可。
如果申请已受理,说明已经参保了,没法撤销,需要重新提交申请撤销申请。
六、湖北社保已核定未缴费如何撤销?
1.打开软件,点击进入市民中心,
2.在市民中心页面中,点击进入社保,
3.进入社保页面后,点击页面上的社保缴费,
4.进入社保核定记录错误页面,点击申请撤回即可
申报成功之后在社保局未审批前可以在网上操作登录社保网站,输入企业用户名和密码点击申报一项,选择里面的取消申报即可。如果申请已受理,说明已经参保了,没法撤销,需要重新提交申请撤销申请。建议可以直接咨询当地的税务机关或者社保局
七、保险未核定和己实缴的区别?
保险未核定是指投保人已经缴费,但保险公司还在审核相应的资格,还没有同意承保,也就是虽然已实缴保费,但还是有可能被拒保,如果拒保会把实缴保费退还。
已实缴就是已经交了保费,等待进入核保状态。
保险未核定和已实缴的区别是它们是买保险流程中的两个不同步骤。
八、医保缴费未核定信息怎么回事?
首先判断是否为首次参保。如果是,则需要前往当地人社或医保部门进行参保登记,次日再通过微信缴费;
缴费人若在太原市参加医疗保险,需要先在所在社区、街道或医保部门办理参保登记,次日再通过微信缴费。
如果非首次参保,需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查看参保登记信息是否传递成功,未传递成功,需联系当地人社、医保部门进行重新传递。
九、所得额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应如何处理?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在核定期内实际经营额未高于税务机关核定定额20%的,超过定额部分的税额可暂不申报、交纳,定额不作调整;实际经营额超过税务机关核定定额20%的,应在超过定额20%月份之次月按期如实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补交超过定额部分的税款。
税务机关在纳税检查(包括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定期定额纳税人,在核定期内实际经营额超过核定定额20%,且未按期如实纳税申报、补缴税款的,应补征税款,加征滞纳金,但暂不定性偷税,不予处罚。
主管税务机关在发现定期定额户实际经营额超过税务机关核定定额20%的次月,可按照实际经营额重新调整其定额。
十、发票查询时说:税务机关未采集开票信息?
税务机关未采集开票信息是发票是销售方开出的,购货方尚未认证和抄报,该发票信息还没有报送税务局,所以才会显示该信息。出现“税务机关未采集开票信息”的情况有:
1、一般在发票查询时,由于发票还没有月末认证和抄报税的,就会显示“该号码发票是发售给您所输入的销货方(收款方)使用,但税务机关未采集开票信息。”2、纳税人购买了发票,但未进行发票验旧工作时,在网上办税大厅的“发票查验”栏目查询该发票的开票信息,系统将会有以下提示:“该号码发票是发售给您所输入的销货方(收款方)使用,但税务机关未采集开票信息。扩展资料: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按下列规定开具:1、项目填写齐全,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2、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专用发票,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字。如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按填写有误办理。
3、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发票专用章,不得加盖其他财务印章。根据不同版本的专用发票,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分别加盖在专用发票的左下角或右下角,覆盖“开票单位”一栏。发票专用章使用红色印泥。
4、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必须预先加盖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不得手工填写“销货单位”栏,用手工填写的,属于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购货方不得作为扣税凭证。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用蓝色印泥。
5、开具专用发票,必须在“金额”、“税额”栏合计(小写)数前用“¥”符号封顶,在“价税合计(大写)”栏大写合计数前用“ ”符号封顶。购销双方单位名称必须详细填写,不得简写。如果单位名称较长,可在“名称”栏分上下两行填写,必要时可出该栏的上下横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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