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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酒类消费税有没有免征教育费附加?
消费税是含在销售额中的,如果月纳税销售额少于10万,就应当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教育附加,不论是否征收了消费税都免征教育费附加。
二、外购蓄电池缴纳的消费税可以抵扣再出售时的消费税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电池 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5号)的规定,外购电池、涂料大包装改成小包装或者外购电池、涂料不经加工只贴商标的行为,视同应税消费税品的生产行为。
发生上述生产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两项消费税审批事项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9号)的规定,“一、纳税人以外购、进口、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下简称外购应税消费品)为原料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准予按现行政策规定抵扣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上述外购应税消费品未缴纳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将已抵扣的消费税税款,从核实当月允许抵扣的消费税中冲减。”因此,如符合上述准予抵扣消费税的规定,准予按现行政策规定抵扣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三、珠宝公司销售3万元以下,是否享受免征消费税?
小微企业,月营业额或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免征营业税或增值税。 不免征消费税。
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缴纳营业税的月营翌不超过30000元含30000元,不可能缴纳营业税。享受3万元的免税政策不是看你是不是一般纳税人,而是看每个月的销售收入或每个月的营翌是否超过30000元来考虑的。所以一般纳税人只要月销售收入不超过30000元含30000元,免交增值税和营业税。
四、销售鱼免征增值税?销售鱼免征增值税吗?
以下是5月以后税率新规: 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 三、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四、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 也就是说调整一部分,如果说征税项目的话是太多了,不能一一列明。
五、经营所得有免征额吗?
经营所得是否能免征额,这和公司的性质有关,如果是一般纳税人是没有免征额的优惠,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在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范围内经营销售所取得的利润是可以部分或全部减免所得税的。如果企业是属于小微企业,那么是可以享受减免政策的。
六、我国现行消费税属于特别消费税,对吗?
1、我国现行消费税属于特别消费税,对的。
2、消费税是以消费品的流转额作为征税对象的各种税收的统称。是政府向消费品征收的税项,可从批发商或零售商征收。消费税是典型的间接税。消费税是1994年税制改革在流转税中新设置的一个税种。消费税实行价内税,只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缴纳,在以后的批发、零售等环节,因为价款中已包含消费税,因此不用再缴纳消费税,税款最终由消费者承担。消费税的纳税人是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零售和进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消费税是以特定消费品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属于流转税的范畴。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少数消费品再征收一道消费税,目的是为了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3、特别消费税是以特定消费品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间接税,是为调节消费对特定的消费品征收的由消费者直接负担的一种流转税。
七、消费税记入成本吗?
一般纳税人的消费税分几种情况处理:
1、销售商品应交的消费税计入“税金及附加”科目,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不计入成本。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如用于在建工程,消费税计入工程的成本。
3、需要交纳消费税的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用于直接销售的,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记入“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按规定准予抵扣的,应按已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待用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生产出应纳消费税的产品销售时,再交纳消费税。
4、进口应税消费品。在进口环节应交的消费税,计入该项物资的成本。扩展资料:消费税的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消费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金银首饰、铂金产品、钻石饰品除外)的单位和个人。金银首饰、铂金饰品、钻石饰品消费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金银首饰、铂金饰品、钻石饰品商业零售的单位和个人;委托加工(另有规定的除外)、委托代销金银首饰、金饰品、钻石饰品的,委托方也是纳税人。具体来说,消费税纳税人包括: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其中,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于委托方提货时代扣代缴(受托方为个体经营者除外),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由自产自用单位和个人在移送使用时缴纳消费税。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尽管其产制地不在我国境内,但在我国境内销售或消费,为了平衡进口应税消费品与本国应税消费品的税负,必须由从事进口应税消费品的进口人或其代理人按照规定缴纳消费税。个人携带或者邮寄入境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由携带入境者或者收件人缴纳消费税。参考资料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八、消费税是国税吗?
1,消费税是上缴国税。
2,消费税(Consumer tax),是政府向消费品征收的税项,可从批发商或零售商征收。销售税是典型的间接税,是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少数消费品再征收的一个税种。
3,消费税是1994年税制改革在流转税中新设置的一个税种。现行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主要包括:烟,酒及酒精,鞭炮,焰火,化妆品,成品油,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等。
九、能讲一下消费税吗?
讲一下消费税跟增值税吧。
两个税费同是流转税,最大的相同点就是,承担者都是最终消费者。最大的不同点是,消费税为价内税,不会增值,增值税为价外税,对增值部分增值。
都举个例子:有A、B、C三个人,形成了一条产业链。A生产出来a产品,100W卖给了B,B再把这个产品200W倒卖给了C,C是消费者,不再卖了。假设a产品是消费品,要交消费税,消费税率为10%,其增值税率也为10%。然后我们开始计算消费税与增值税。
1、消费税(先不考虑增值税):缴纳人为A,也就是生产出消费品的那个人,缴纳人指的是想税局交税的那个人,并不是指真正的承担者。后面就可以解释。
A缴纳的消费税=100W*10%=10W
也就是100W的价钱里有10W的消费税,只有90W是产品的价值。
注意,B买a产品的时候付了100W,也就是说,这10W的消费税已经由B给了A了,所以A交的只不过是帮B把这10W代交了。
以此类推,B是不用缴纳消费税的,倒卖了200W ,也就是B从中间赚了100W。
那我们考虑下C承担的,C购买的200W=90W产品+10W消费税+100W-B的利润部分。所以消费税是在不停流转的,但金额不会发生改变。
2、增值税(这里考虑消费税):缴纳人为A和B,是两个人。
A缴纳的增值税=100W*10%=(90W产品+10W消费税)*10%增值税率=10W
增值税与消费税一样,同为10W,而且同样是A给B代交的,但是一个在价内,一个在价外。
也就是B要付给A的钱=100W+10W=90W产品+10W消费税+10W增值税=110W
消费税=含消费税价格(但不含增值税)*消费税税率;
增值税=不含增值税价格(但含消费税)*增值税税率;
这里我们考虑一下B和C的交易,交易金额为200W,这里增值税与消费税的另一个差异又体现出来:增值?
B要缴纳的增值税=200W*10%-10W=(90W产品+10W消费税+100W增值部分)*10%增值税率-10W已经交给A代交的增值税=20W(俗称销项税额)-10W(俗称进项税额)=10W
这是要由B亲自交给税务局的增值税,A要亲自交的也是10W。
那C付了多少钱呢?
C负担的增值税=200W*10%=(90W产品+10W消费税+100W增值部分)*10%增值税率=20W
C给B的钱=90W产品+10W消费税+100W增值部分+20W增值税=220W
很明显可以发现,C交给B的钱中包含了10W消费税以及20W增值税,而A给税务局缴纳了10W消费税和10W增值税,B只缴纳了10W增值税。刚好等式成立:
20W+10W=10W+10W+10W
可见,增值税与消费税都是最终消费者承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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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专项扣除是提高免征额吗?
不是
个人所得税免征额是指综合所得每年定额扣除60000元。
专项扣除是指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
与之相关的还有专项附加扣除主要是指赡养父母,子女教育,学历教育,房贷利率等。
这些都是计算个人所得税从收入时需要扣除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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