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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税销售额具体怎样理解呀?
“应税销售额”是税务上的术语,指按照有关税务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应当缴纳税金的销售收入。
“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一年(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积应缴增值税销售额。
如:
某公司当月销售商品10万件,每件不含税售价50元,另外,将本公司商品1 000件发放给公司员工作为福利。这样,在会计报表上,主营业务收入(销售额)为100 000*50=5 000 000元,而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用于职工福利的商品视同销售,则应税销售额=5 000 000+1 000*50=5 050 000元,如果该商品的增值税率为17%,且该公司为一般纳税人的话,则当月的销项税额为5 050 000*17%=858 500元。
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比如企业从2月份开始经营,就是指从2月份至次年的1月份这段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
二、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怎样计算缴纳消费税?
1、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的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时,应按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售价计算纳税;没有同类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其组价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①材料成本+②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三、销售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计入哪里?
销售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计入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科目。
四、怎样确定消费税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和销售数量?
题主提出的这个问题是比较专业的。
税法规定,在中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消费税。
目前我国开征消费税的货物共分十五个税目,即:烟、酒、高档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鞭炮焰火、成品油、小汽车、摩托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电池、涂料。
我国的消费税税率有三种形式:从价定率、从量定额和复合计税方式。
1.从价定率征收:是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销售价格与适用比例税率的乘积计算出的税额。例如:雪茄烟、烟丝、摩托车、小汽车、高档手表、实木地板、电池等等。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
例题一:某卷烟厂2018年5月雪茄烟不含税销售额7356万元,其适用消费税率36%,计算其本月应缴消费税。
该卷烟厂应缴消费税额=雪茄烟销售额*适用税率=7356万元*36%=2648.16万元
例题二:上海某贸易公司2018年7月进口世界某著名高档护肤类化妆品3650万元,其适用消费税率15%,计算其本月进口报关时应缴消费税。
上海该贸易公司应缴消费税额=高档护肤类化妆品进口报关应税额*适用税率=3650万元*15%=547.5万元
2.从量定额征收:是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与适用的定额税率乘积计算出的税额。例如:啤酒、黄酒、成品油等。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例题:江南某黄酒厂2018年9月销售黄酒3600吨,其适用消费税定额税率240元/吨。计算其本月应缴消费税。
江南该黄酒厂应缴消费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3600吨*240元/吨=864000元
3.复合计税,也称为混合计税。是指一种消费品同时按照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两种方式相结合的一种计算消费税的方法。例如:甲类卷烟、乙类卷烟、白酒等。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例题:江北某白酒厂2018年11月销售白酒4500吨,不含税销售额54000万元,其适用消费税率20%,其适用消费税税定额税率1000元/吨。计算其本月应缴消费税。
江北该白酒厂应缴消费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54000万元*20%+4500吨*1000元/吨=11250万元
应税消费品销售时间的确定:
1.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
2.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销售额和销售数量应缴消费税的确认,均以销售、自用、进口报关时的具体金额、具体数量为准。
五、进口非应税消费品的组成计税价格也要缴纳消费税吗?怎样理解来料加工?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有什么不同?
进口非应税消费品的组成计税价格当然不含消费税。
进料加工指:企业自行进口部分或全部原材辅料、零部件、包装物料,在国内加工成成品后自行销往国外。来料加工指:由外商提供一定的原材料、半成品、零部件、元器件(必要时也提供一些技术设备),由国 内加工企业根据外商的要求进行加工装配并收取加工费,成品交外商销售一种出口贸易方式。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的区别:进料加工业务中进口原料占用企业资金和外汇、货物所有权归企业,进口与出口之间没有密切的内在联系(原料的供应商和成品的购买商一般互不关联)、企业自行承担价格和销售风险六、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如何缴纳消费税?
纳税人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要交纳消费税。 如果是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则不交消费税。只对最终应税消费品征收消费税。 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是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作为直接材料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构成最终应税消费品的实体。 用于其他方面,是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七、连续用于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可以抵扣吗?
①计算委托加工环节应交消费税时,有受托方同类物资销售价格的,委托方需要交纳的消费税=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消费税税率如果没有给出受托方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则委托方需要交纳的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组成计税价格=(材料实际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②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或直接出售时,则相关的消费税不允许抵扣,直接计入收回物资的成本中,这体现消费税单一征税环节。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时,委托加工环节交纳的消费税单独计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的借方,不计入成本,这一部分是可抵扣的;连续生产后的应税消费品在以后期间出售时还是要交消费税的,那时会对整个应税消费品计算消费税,贷记应交税费一应交消费税,那么委托加工时借方的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就可以抵扣了,这两者之差就是企业实际应交纳的消费税,也体现了消费税单一环节征收。
八、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在什么环节缴纳消费税?
1、委托加工物资用于销售的,消费税计入成本:
收回后继续加工应税消费品才不计入成本
因为委托他人加工,是由受托方缴纳消费税的,委托方是代收代缴。又由于消费税只征收一道环节,不重复征收,所以如果直接销售,在加工时就缴纳,销售时不再缴纳。
如果继续加工应税消费品,那么再销售时这个消费品是要单独缴纳消费税的,等于一个东西交2次税了,所以在加工环节缴纳的消费税可以抵扣
成本应为委托加工原料+加工费等
销售收入出现增值要交增值税
具体来说,应该是这样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用于直接销售的不需再交消费税,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并销售的,需缴纳消费税,但可扣除委托加工已纳消费税。
2、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消费税不计入收回委托加工物资成本:
因为消费税是价内税,如果把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含税价(含消费税)作为材料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待完工产品作为最终的消费品销售时候,还会征收一遍消费税。这就形成了委托加工物资这部分重复征税。
九、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所付的运费是否计入,交消费税?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所付的运费,不计算消费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组成计税价格公式=(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不包括增值税税金)
十、自产的应税消费品已经征收过了消费税了如果它继续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需要重新交消费税吗?
自产的应税消费品已经征收过了消费税了,如果它继续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不需要重新交消费税。应交消费税=销售额*适用税率-已交消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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