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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金额包括哪些?
土地增值税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金额包括: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3、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二、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包括交易手续费吗?
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不包括交易手续费,交易手续费属于销售费用。
三、计征土地增值税时契税是否可以扣除?
在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时,与转让有关的税金允许扣除,该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财税字【1995】48号文件第十条规定: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对于个人购入房地产再转让的,在其购入时已缴纳的契税,在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中已包括了此因素,在计征土地增值税时,不另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财税【2006】21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综上,该契税是否能扣除,主要看缴纳契税时被归属什么项目及是否取得合法有效凭证。
四、土地增值税加计扣除项目有哪些?
房地产企业加计扣除,非房地产企业不加计扣除。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根据条例第六条(五)项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
五、购买土地没有凭证可否作为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
不能,要实行核定征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二款“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5条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六、房地产企业转让未经开发的土地,土地增值税允许扣除的税费包括哪些?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10号)的规定,对取得土地或房地产使用权后,未进行开发即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只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七、江苏土地增值税不可加计扣除项目?
我国土地增值税实施细则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在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
一)根据《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10号)规定,在具体计算增值额时,
要区分以下几种情况进行处理
:1.对取得土地或房地产使用权后,未进行开发即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只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缴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显然,这种情况没有规定加计扣除项目.
2.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投入资金,将生地变为熟地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缴纳的有关费用、开发土地所需成本再加计开发成本的20%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这种情况虽然可以加计扣除,但在计算转让土地使用权加计扣除项目时,仅是对开发成本加计扣除,对土地成本价款不加计扣除.
八、旧房已缴纳的契税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可否扣除?
契税不可以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
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涉及契税的只有不动产(或土地)销售.开发公司销售时,因为契税是由受买人承担,所以不可能计入开发公司的扣除项目.
不动产销售(或土地)因为是按房屋的重置成本价计算扣除的.所以原缴纳的契税是含在重置成本价中的,所以在计算受让的不动产销售(或土地)再销售土地增值税时,契税不可以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重复扣除!
参考: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
十一、关于已缴纳的契税可否在计税时扣除的问题
对于个人购入房地产再转让的,其在购入时已缴纳的契税,在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中已包括了此项因素,在计征土地增值税时,不另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
九、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增值税能扣除吗?
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改征增值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在确认清算收入的时候,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
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因此,对应扣除的税金就没有增值税税款了,而仅仅是与收入相关的其他税金:城建税、教育附加等。
十、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允许扣除的项目有哪些?
一、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免征的政策,仅适用于普通住宅;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税总函〔2016〕309号)附件之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适用)明确清算的类别就是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以及其他类型房地产。至于其他类房产(商铺、公寓、停车位)是否合并计算土增税,取决于它们是否属于一个清算对象,如果是,合并是必须的;
三、多缴的土地增值税如何处理的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涉及企业所得税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1号)的规定,企业按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出现亏损,且没有后续开发项目的,可以按照81号公告规定的方法,计算出该项目由于土地增值税原因导致的项目开发各年度多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并申请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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