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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值税记入在建工程吗?
如果是需要安装的生产设备是可以抵扣增值税的,增值税部分不需要计入在建工程 如果是车间等建筑物是不可以抵扣增值税的,增值税部分则要计入在建工程
二、在建工程需要交纳土地使用税吗?
在建设期土地使用税计入在建工程,完工时一并转固。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由建造该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包括工程物资成本、人工成本、缴纳的相关税费、应予以资本化的借款费用以及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所以筹建期间的固定资产应记入在建工程。等完成后发生的土地使用税记入管理费用。
三、在建设期土地使用税计入在建工程还是管理费用?
在建设期土地使用税计入在建工程,完工时一并转固。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由建造该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包括工程物资成本、人工成本、缴纳的相关税费、应予以资本化的借款费用以及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所以筹建期间的固定资产应记入在建工程。等完成后发生的土地使用税记入管理费用。
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一种税赋。由于土地使用税只在县城以上城市征收,因此也称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在建工程购进材料的增值税是否可以抵扣?
若是建筑物的,其在建工程购进的材料的进项税不可抵扣,运费亦不可抵扣;若是需要安装机器设备的,其在建工程购进的材料的进项税可以抵扣,运费亦可以抵扣。
五、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怎么算处理增值税啊?
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不算税直接走成本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 外购用于生产经营的 动产:
借:在建工程 贷: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不动产:
借:在建工程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抵扣增值税)
购进原材料交的税的40%(因为要分年抵扣)
贷: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40% 外购用于非生产经营的 借:在建工程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贷:原材料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四)项规定,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要视同销售货物。 但全面营改增后,“非应税项目”已经不复存在,建造动产和不动产的增值税处理一致,都属于用于增值税的应税项目,不需要再视同销售,不需要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会计处理时,自产产品用于自建不动产和动产的处理均按照成本结转。
六、如果土地或在建工程抵押的话能否办预售证?
办理房屋预售证的条件可以到房管部门咨询一下;如果土地或在建工程抵押的话绝对不能办理预售证,因为如果办理预售证的话,就把抵押的风险转嫁到购房人的身上,这是不允许的。
七、土地使用权转入在建工程的处理是怎样的?
土地使用权转入在建工程后的会计处理方法一般有两种:
①土地使用权在列示于在建工程的期间内不进行摊销。但在转入固定资产后,如果土地使用权的预计剩余使用年限高于房屋、建筑物的预计使用年限,则在预计该房屋、建筑物的净残值时,应当考虑这一因素,并将其作为净残值预留。待该房屋、建筑物报废时,将净残值中相当于尚可使用的土地使用权价值的部分,转入继续建造的房屋、建筑物的价值。如果不再继续建造房屋、建筑物,则将其价值转入无形资产进行摊销。
②土地使用权在列示于在建工程的期间内继续摊销,并将其记入“在建工程”账户的借方。在转为固定资产时,仍应考虑土地使用权的预计剩余使用年限高于房屋、建筑物的预计使用年限的因素,并将其作为净残值预留。
八、房产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
地增值税、房产税看起来都差不多,好像都是针对不动产征收的税种。但实际上两者具有本质区别。要理解这个问题,我们需要从征收对象、计税方式等方面来进行区分。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对产权所有人就其房屋原值或租金收入征收的一种税费。房产税的纳税人是拥有房产产权的单位和个人。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的纳税人具体包括;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
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赋,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土地增值税:以土地和地上建筑物为争税对象。以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土地增值税的功能是国家对房地产增值征税。
九、在建工程那些管理费可以计入在建工程?
1、建筑大楼有关的水费、电费、办公费、员工工资等费记入在建工程里,其余的进入当期损益;二级科目设水电费、办公费、工资、设计费、材料费等;可以列入在建工程的有:管理费、征地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公证费、监理费及应负担的税费。
2、如何核算:
(1)本科目核算企业基建、技改等在建工程发生的价值。企业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包括固定资产发生的日常修理费、大修理费用、更新改造支出、房屋的装修费用等,满足固定资产准则规定的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也在本科目核算;没有满足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2)本科目应当按照"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在安装设备"、"待摊支出"以及单项工程进行明细核算。在建工程发生减值的,应在本科目设置"减值准备"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十、开发商办理土地抵押后还能办在建工程抵押吗?
可以的。
我国《担保法》对在建工程抵押的合法性进行了明确,但对在建工程抵押的条件未作具体规定。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条将在建工程抵押限定为: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及其它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建工程抵押必须具备以下几方面条件:
1、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的用途为在建工程继续建造所需资金。《物权法》出台前信贷客户不得用在建工程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也不能为自己其它用途的债务进行担保,而只能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担保。《物权法》实施后在建工程抵押可以为其他债权种类设定抵押,对在建工程抵押担保的种类没有限定。
2、在建工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已经交纳全部土地出让金,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3、《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在建工程抵押合同应载明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证的编号,故在建工程抵押必须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时,正在建造的在建工程抵押,还必须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4、投入工程的自有资金必须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工程施工进度和工程竣工交付日期。
回答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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