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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普通和非普通住宅界定标准? - 淘丁财务

来源:未知 作者:yyzntdcaiwu 发布时间: 阅读人数:97 手机端

一、土地增值税普通和非普通住宅界定标准?

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可从住宅小区容积率、单套房屋建筑面积、实际成交价格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比较三方面进行界定。

一、普通住宅

(一)定义:

普通住宅,其一般是按照所在地区,民用住宅的建筑标准来建造的居住用房。一般为多层住宅和高层住宅,因各地对多层和高层的定义不一致,划分标准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确定。

普通住宅不等同于普通住房,普通住宅泛指整幢楼,而普通住房则指单套住房。

(二)主要特点:

1、住宅小区容积率在1.0以上(含1.0)(1);

2、单套房屋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不含140平方米);

3、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含1.2倍)。

二、非普通住宅

(一)定义:

非普通住宅一般指宅建筑面积较大或用作商业用途的房子。

(二)主要特点:

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下(不含1.0);

2、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上(含140平方米);

3、实际成交价格高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上(不含1.2倍)。

二、土地增值税清算到底分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还是分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与商铺,到底哪一个是对的?

应该后者是对的。

理由: 1、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本细则第七条(一)、(二)、(三)、(五)、(六)项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第六条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综上:纳税人从事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非住宅开发销售应当分别核算增值额,未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当然可以不分别核算,即自动放弃税收优惠政策。

三、狗肉都从哪里来?国家是否有关于猫狗肉的检疫标准和政策?

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犬类屠宰许可和监管问题的复函》(食安办函[2015]25号)明确:“目前,我国尚不具备出台犬类屠宰检验检疫规程的条件”“鉴于食用狗肉问题复杂,不宜从国家层面出台统一的法律法规,建议地方可根据自身实际需要,以地方法规或规章的形式明确狗肉食用的相关问题”。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6]72号)也明确:“肉类产品市场准入要求 销售畜禽产品,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要求,依法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农业部门尚未出台检疫规程,无法出具检疫证明的除外。各地对肉类产品市场准入有具体规定的,按照各地规定执行”。当前,广东并未出台狗肉监管的地方法规、规章或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当中的“规定”目前尚无法规规章的依据。法无明文不可为,当前对于市售狗肉无检验检疫证明,监管部门无明确的法规依据确定其为违法行为。

国务院:监管部门无明确的法规依据确定其为违法行为。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农业部门尚未出台检疫规程,无法出具检疫证明的除外。

附:


总有妖孽说肉狗来源不合法

天眼查那么多合法肉狗养殖场你们不知道?

百度一搜也能搜出一大堆,都留着联系电话等你们商业洽谈(网暴)呢。

还有专业书籍教你如何办肉狗养殖场

但是我的建议是:要开狗场,至少得一套书,只需112。

当狗场老板,走致富大道。

四、求有关土地用途的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关于旅游用地转住宅用地的,3Q~?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五、财税[2008]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网上为什么查不到?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三、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四、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本通知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本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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