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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21年环保处罚能分期吗?
申请环境行政处罚款分期缴纳是可以的。《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这是我国法律对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作出的明确规定。因此,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当事人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维护。
二、2021年环保未批先建处罚标准?
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国家环境影响评价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章,凡是未取得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擅自开工建设的,立即停止建设,限期补办环评,限期内不补办环评,或者不能获得批准的,限期拆,恢复原状。所以,必须遵纪守法哦。
三、最新的国家环保规定未经环评先生产怎么处罚?
你好,2015年1月1日实施的新环保法规定了,为进行环评的建设项目不再允许补办环评手续,这种先上车后买票的现象将被法律所禁止。这样的没有进行环评就进行生产建设的要叫停,拒不执行的的移交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
四、正在办理环评验收的企业环保局查到是否被处罚?
正在办理就是还没有办理完成啊,如果已经开工建设的话,是可以被处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第六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五、环保法中对工厂搬迁新址后没有再作环评的应处罚?吗?
搬迁的话,之前的环评就不能用了,必须重新委托环评;另外,今年新环保法实施,如果已经搬迁了(相当于已建成),建议抓紧把环评做了(要有人要快),因为今年建成再委托环评就晚了,不像之前可以补票上车,现在环保部门有直接关停的权利了。
六、环保局有权对已经营5年的个体工商户进行环评处罚吗?
有权。
1.环保局属于行政执法部门,有权进行行政处罚;
2.各企业、个体户等在开业之前,就必须做好环评,并通过环保局的验收通过;
3.你已经开业5年,现在要你做环评,可能是因为现在的排污情况不达标。建议抓紧做好环保环评和验收工作,现在对环保抓的比较紧,如果你不做,除了罚款外,你下一年的工商营业执照都无法年检。
国家环境保护局
拟定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行政规章;受国务院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拟定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国家确定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
七、项目没有做环评(建成三年),想按未验先投处罚,但如何确定建设项目是否需要配套建设环保治理设施?
一般情况下,如果项目需要做环评却没有做,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处罚:
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但是问题中的项目已经建成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所以该项目已经超过行政处罚期限,不能按照“未批先建”来处罚。
这是题外话,但是跳过环评不说总感觉很奇怪…
题主想问的是“如何确定建设项目是否需要配套建设环保治理设施?”。
其实这个问题不应该由我们来回答,应该由建设单位回答。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也就是说在一开始,建设单位就有义务确定“建设项目是否需要配套建设环保治理设施”。
依照题主的描述,该项目在开始的时候没有进行这一设计,违反了上述规定,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而且,由于违反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制度的违法行为一直处于连续或者继续状态,即使“未批先建”违法行为已超过二年行政处罚追溯期限,环保部门仍可以对违反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不受“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追溯期限的影响。
题主的问题到这里就回答完毕了,但我还想多说两句。
题主在其他回答中的回复问题“项目是注塑机,也没集中收集废气,不好监测怎么办?”,这完全是多虑了。
第一,注塑废气含VOCs,禁止无组织排放,仅凭这一点,就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进行处罚(可以与违反三同时分别进行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第二,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有自己的监测技术导则,并不是说无组织就不好监测,可直接委托有资质的监测单位按相关要求进行监测,当然,根据第一点,这个项目根本就不用进行无组织的监测就可以处罚。
如果还有问题,欢迎评论区留言,一起探讨。
回答参考/引用来源:
vocs排放方式为无组织排放,需要实行区域内VOCS排放等量或倍量削减替代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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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未办理环评就开工并投入生产适应什环保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适应于《环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第六十三条规定: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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