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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验资注册后,股东将所缴出资暗中撤回,却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的一种欺诈性违法行为。现在公司股东、发起人抽逃出资的情况屡见不鲜,这样的现象给公司和公司债权人造成了很大的威胁,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下面就和小编一起来看看股东抽逃出资应承担的责任。
一、民事责任
《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东抽逃出资行为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权,公司依法享有返还财产请求权,抽逃出资的股东应当向公司承担返还抽逃的出资的侵权责任。如果抽逃资金的行为直接造成了其他损失,还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行政责任
《公司法》第两百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公司法》已于2014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公司法规定将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制改为认缴制。股东仍需按照公司章程、认股书、增资协议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所确定的缴纳出资的数额和期限履行实缴出资的义务;且实缴资本作为全体股东按其认缴的数额向公司出资形成的财产,其一经形成,即构成公司的独立财产,股东丧失对该财产的所有权,而取得公司的股权,因此,股东出资后再对其出资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就构成了对公司财产的侵犯。但是需要注意目前分期缴纳注册资本也是被允许的,所以抽逃出资的资金应该仅指实际到位的资金,对于股东认缴但未出资的部分,不存在抽逃行为。
三、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以上10%以下罚金。
单位犯抽逃出资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三条关于“抽逃出资”的追诉标准规定,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3)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4)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即使是抽逃出资的数额不大,只要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仍应当按照抽逃出资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是需要注意准确理解《刑法》159条里“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适用,数额巨大、后果严重需要同时满足方能构成本罪。光有抽逃巨额资金的行为但未产生严重后果的,也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不能认定为抽逃出资罪,但不影响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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